第壹類文物:陶瓷、玉、石、金屬器等;
第二類文物:書畫、古籍、郵品、手稿、文獻資料等;
第三類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紡織品等。
在審批時,如企業符合經營文物的條件,壹般先批準其二、三類文物經營權,待經營壹定時限(壹般是取得二三類文物經營權並經營三年以上)且達到壹定經營規模後,經文物經營企業申請,可批準其第壹類文物的經營權。也就是俗稱的文物經營或文物拍賣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