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和縣令在使用年份和發展路徑上有區別。
1、使用年份不同
知縣這個官職最先出現在唐朝,當時稱為“權知縣令”,是朝廷大臣壹種暫時的任務,而不是壹種官職。宋朝成立以後,為了將權利更進壹步地掌握在皇家手中,朝廷會委派壹些京官去地理位置特殊或者經濟不錯的重要大縣擔任“知縣事”,簡稱“知縣”,比普通縣令官職大。
隨著時間的推移,知縣的職位在宋朝後期設置得越來越多,並且逐漸取代了縣令成為地方縣的真正掌權人。宋朝以後,元朝將縣的長官稱為“縣尹”。明朝和清朝兩個朝代沿用了宋朝的制度,都將縣行政長官稱為知縣,縣令這個名稱不再使用。
2、發展路徑不同
在宋朝做知縣有很多途徑,比如舉薦、攝官、進納、流外及百司胥吏轉遷等。壹般有兩種方式任命,壹種是宰相特別任命的知縣,稱為高配知縣,又稱堂除。另壹種是由吏部負責考察並統壹委派的普通知縣,也有少數由皇上親自任命。任期為三年壹任,滿任後,有通判、簽判、幹辦公事(勾當公事)、知州、監司、在京職事官等多種去向。
歷史發展
在知縣剛剛成立的唐朝時期,知縣是在地方官員缺失時朝廷派過去暫時主持工作的官員,並不是縣裏的常設官職,這時知縣的“知”是主持的意思。到了宋代,朝廷下派了更多京官去地方縣擔任知縣,都是皇帝的心腹大臣,全稱是“權知縣事”,就是權且擔任知縣事的意思,時間壹到,還是要回去做京官的。
所以在宋代,知縣的地位要比普通縣令高得多,然而他們受到朝廷的約束也更多,這也是皇帝希望看到的,於是從宋朝知縣逐漸取代了縣令。取代了縣令之後,知縣也成了獨霸壹方的官,朝廷為了回收權利,又從朝廷派出了巡撫等受掌控的官員。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知縣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