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少數民族考生可在統考總成績上加10分,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同壹考生滿足多項加分條件只能考其中壹項。
少數民族預科班、少數民族班,在規定的降分幅度內(其中少數民族預科班80分、專科生60分、少數民族班40分),在本批次分數線下,逐校、按專業搜索投檔考生“平行誌願”。
黑龍江:針對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赫哲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等民族考生。,在所報省屬院校分數線下減20分;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省屬院校分數線下降5分,由院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河南:少數民族考生報考高校,考生統考總成績加5分。省外學校承認不承認,由學校決定。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學校。當控制分數線以上報考人數不夠時,經省招辦批準,適當降低分數線,由學校錄取。
廣東: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員會、省民委《關於做好2007年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可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核錄取。少數民族地區漢族考生被部(省)或市屬院校錄取時,可將省指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降低20分,投檔到高校錄取。
內蒙古: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俄羅斯族考生可降分10,由學校決定是否錄取。有多個條件增加或降低分數的,只能取最高分,與少數民族政策照顧分累計,累計照顧分不得超過30分;上述五個民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個條件增加或減少分數,不能累計照顧分,只能得到最高分作為考生照顧分,最高照顧分不得超過20分。上述五個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雲南:實行邊境政策的邊境地區、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漢族考生加20分(指在邊境地區出生長大或隨父母到邊境地區,戶籍、就學發生逆轉十年以上,仍在邊境地區的考生)。以上考生,高中階段在大陸就讀人數減少10分。除已進入本省的白族、回族、納西族、彜族、壯族、滿族等少數民族外,內地19個少數民族考生將獲得10分;具有內地農村戶口的彜族、壯族考生,獲得10分;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內地高寒貧困山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內地高寒貧困山區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這些地區工作的教師子女,給予20分的加分,作為首選報考師範院校。
內地白族、回族、納西族、滿族考生,內地彜族、壯族城鎮考生和進入本省的外省少數民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青海:少數民族考生在中央高校投檔時給予20分加分,在省屬高校投檔時給予35分加分,其他地區少數民族考生給予20分加分。
湖南:少數民族聚居的州、縣、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漢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漢族地區的農村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10分;散居在城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5分。
同壹考生符合多個減分要求的,只能取減分要求最大的壹個分數,且不得超過20分。
福建:散居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錄取權。福州市晉安區北峰山區(日溪鄉、環溪鎮)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龍角鄉、永安市清水鄉、上杭縣官莊鄉、陸豐鄉、寧化縣支坪鄉的畬考生;晉江市、惠安縣白旗鄉、陳埭鎮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區的高山族考生;居住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和海島(沒有與內地相連的橋梁和海堤)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享受20分照顧,由學校擇優錄取。
山東:總分低於高校分數線10分的山區、湖泊、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等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核決定是否錄取。
安徽:少數民族考生(以戶口本和身份證為準)可在考生統考總分上加5分,由學校審核決定是否承認和錄取。
北京:招收少數民族考生時,可在原成績基礎上加10分,提供檔案給學校審核錄取。對於有多個關愛因素的考生,錄取時,其關愛對象的分數不累加,只選取分數最高的壹個。
吉林省:考生高考當年取得的體育名次或成績不再作為確定其體育加分的有效依據。
為鼓勵吉林省考生報考外地院校,對第壹批、第二批、第三批誌願填報外地院校的考生給予加分(零誌願、提前批、藝術體育類外地院校除外)。其中第壹誌願加20分投檔,第二誌願加10分投檔。
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省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等稱號的,享受高考總分加12分的政策。
畢業學年獲得縣級以上或局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在校期間獲得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技能競賽三等獎(含三等獎),或獲得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技能競賽個人全能獎的學生,享受高考總分加6分的政策。
少數民族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