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普通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三。嚴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
(七)加強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管理。各地要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統籌考慮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普通職業招生規模要求,根據辦學規模和條件,由縣(市、區)、學校壹次性下達招生計劃。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普通高中初始年級招生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每班55人,嚴格控制大班額、大學校招生計劃。嚴禁計劃外招生、超計劃招生和提前招生。繼續落實自治區示範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給轄區內初中的比例不低於50%的要求(民辦初中按所在地區招生人數分配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