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和起草文化藝術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研究擬訂全省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省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美術、書法、攝影等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組織、指導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公***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文化產品生產,擬訂全省文化事業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擬訂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綜合文化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
(七)擬訂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
(八)研究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協調、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九)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十)研究擬訂全省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壹)研究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二)研究擬訂全省對外文化交流發展規劃,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及對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按規定申報和組織實施全省對外文化交流計劃和項目,推進對外文化產業發展與合作。
(十三)指導文化行業協會、文化類社會組織的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