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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超的漢書是怎樣

樓主,漢書的作者是班固。

從班固受賄寫史辨疑說起

唐代著名史學家劉知幾對受賄寫史深惡痛絕,他在《史通·曲筆篇》中對涉及史賄的兩位史家痛加斥責說:“班固受金而始書,陳壽借米而方傳。此又記言之奸賊,載筆之兇人,雖肆諸市朝,投畀豺虎可也。”[1](曲筆)在這兩名史家中,便有《漢書》的作者東漢著名史學家班固。除劉知幾之外,提及班固受賄寫史的尚有:南朝學者劉勰在其《文心雕龍·史傳篇》中說:“及班固述漢,因循前業。觀司馬遷之辭,思實過半。其十誌該富,贊序弘麗,儒雅彬彬,信有遺味。至於宗經矩聖之典,端緒豐贍之功,遺親攘美之罪,征賄鬻筆之愆,公理辨之究矣。”[2](史傳)劉勰在這裏述及班固“征賄”寫史之事,但並未明確表達自己的看法,只是說仲長統(仲長統字公理)曾對此事詳加辨析。而現存仲長統的著述中沒有相關的論述,議者多以為其論當在仲氏的《昌言》之中,但《昌言》太半遺佚,《全後漢文》中輯錄的《昌言》現存篇目中並未論及此事,因而具體情況無從查考。稍後,北朝學者柳虬在談到漢魏以降史官“密為記註”與史家“密書其事”的弊端時也說:密記密書的結果,是使很多事實無法弄清,“何止物生橫議,亦自異端互起,故班固致受金之名,陳壽有求米之論。”[3](柳虬傳)此外,武則天時曾任著作佐郎兼修國史的劉允濟在強調史官職任之重要時也說:“史官善惡必書,使驕主賊臣懼,此權顧輕哉?而班生受金,陳壽求米,仆乃視如浮雲耳。”[4](劉允濟傳)

由上可見,無論是劉勰、柳虬、劉允濟還是劉知幾,都提到了班固受賄寫史之事,但又都缺乏詳盡的記述。對班固是如何“受金”的?是“受”何人之“金”?《漢書》中哪些篇章是受賄而成的?諸如此類極為重要的情節,無片言只字。而且,除劉知幾外,劉勰、柳虬、劉允濟三人的態度都很模糊,予人以謹慎對待,難下結論的感覺。有見於此,南宋著名學者王應麟在《困學紀聞·考史》中談及此事時,只能無奈地說:“受金事未詳”。[5](卷十四)至清乾隆時期,《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作者在《漢書》條中根據劉勰《文心雕龍·史傳篇》的記載而論定說:“固作是書,有受金之謗,劉知幾《史通》尚述之。然《文心雕龍·史傳篇》曰:‘征賄鬻筆之愆,公理辨之究矣。’是無其事也。”[6](卷四五)認定此事為虛,但只是征引前文,缺乏具有說服力的分析和論述。

可見,對班固受賄寫史之事,前人說法不壹,有信其為實而痛加斥責者,有疑其所無而歸之於謗者,而更多的則是難辨虛實,不置可否者。但無論何種說法,又皆語焉不詳。因而,時至今日,班固清白與否,仍是壹樁“懸案”。而問題在於,班固是否受賄寫史,與《漢書》記載的可信程度密切相關。因為對於撰史而言,收受賄賂便難以直筆,直筆書史者不會受賄,受賄與直筆水火不容,它們不可能“***存”於同壹史家身上,這是不言自明的。誰也不會相信收受賄賂之後寫入史書的內容是真實的,可靠的,因為受人錢財的史家無法拒絕行賄者的“文飾”要求,歪曲史實是解囊相送的交換條件,直筆的原則成為這種“權”錢交易的犧牲品。當然,這種“權”是史家書史作傳和“定褒貶”之權。也就是說,班固受賄寫史如果屬實,《漢書》內容的真實性便值得懷疑,而這部史學名著歷來是了解和研究西漢王朝和新莽政權二百多年歷史的“第壹典籍”。這使我們有必要對這壹問題進行考察辨析,弄清楚班固在撰寫《漢書》之時是否收受過賄賂,因為我們不能通過壹部“賄史”去回顧過去,認識歷史,鑒往知來。

在中國古代,大概因為聲名過於卑惡而敢為者少的緣故,因而修史者被錢財收買而曲筆撰述之事鮮見史載。但如前所述,這種惡名卻落在了班固和陳壽這兩位著名史家身上。班固“受金”,陳壽“求米”;壹個被指受賄,壹個被斥索財。關於陳壽索賄之“罪”,因有明確的可以將其“排除”的史料記載,且對索賄對象及所涉傳主有具體的指認,使其虛實真偽較易考訂,因而自清初以來,不少學者據史考辨,撰文發論,成功地為陳壽“辯誣”,使陳壽之“冤”得以昭雪。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對於班固的受賄,由於相關記載過於簡略,對象不明,傳主不清,真偽難辨,因而少有涉足者。從而形成為陳壽申冤者眾,替班固辯誣者寡的局面。那麽,班固受賄寫史之事是否屬實呢?筆者認為,班固在撰寫《漢書》之時,不可能有收受賄賂之事,理由如下:

首先,班固如果受賄寫史,將得不到最高統治者的寬宥。作為劉氏政權史,西漢史在東漢屬於“國史”而極受重視,嚴禁私家任意撰寫增刪。班固當初居家私修《漢書》之時,就曾被人以“私改作國史”之罪“上書顯宗”,向朝廷舉報。明帝接報,迅即下詔地方官府,將班固逮捕下獄,其書稿也被全部沒收。在班固之弟班超赴京申辯及確認書稿的內容無不利於劉氏政權的記載之後,班固才被釋放出獄。[7](班固傳)在這裏,我們清晰地看到了東漢王朝對私修私改國史的處置程序以及統治者的態度:舉報直達天子,最高統治者親自過問,對違禁者嚴加懲處。這種處置程序和最高統治者的高度關註,說明當時國史的神聖性和撰修國史的嚴肅性。因而,班固此後的續修《漢書》,只能由漢明帝親自指派,在接受詔命的前提下進行,即《後漢書·班固傳》中所說:“帝乃復使終成前所著書”,“固自永平中始受詔,潛精積思二十余年,至建初中乃成。”[7](班固傳)在這種背景之下,班固如果在撰述之時收受賄賂,即為無視君命褻瀆國史之舉,是東漢統治者無法容忍、絕難寬貸的行為。但實際情形是,我們沒有看到東漢天子在這壹問題上給班固以任何懲處。相反,班固不僅生前備受信賴,去世之後,因《漢書》諸表和《天文誌》尚未最終完成,和帝遂詔命班固之妹班昭“踵而成之”。[8](卷四八)班昭去世後,漢安帝又詔令馬續“繼昭成之”,[7](曹世叔妻傳)直至東漢末年,漢獻帝還頗重《漢書》,令人將《漢書》刪繁為簡,改為編年,以便閱讀。[7](荀悅傳)也就是說,《漢書》在東漢始終是被統治者認可和看重的,這是受賄撰寫的史書不可能享有的“待遇”,尤其是作為“壹代大典”的漢朝國史。

其次,班固如果受賄寫史,當為律令所不許。漢律有“欺謾”及“受賕”之罪。[9](漢律考)[10](二年律令)班固受詔續修《漢書》之前,已擔任蘭臺令史之職,因而受詔之後,是以朝廷官員的身份稟承君命而撰寫國史的,這使他撰修《漢書》的行為成為壹種“公事”。東漢近二百年的統治中,官員以欺君謾上和受納贓賄而獲罪者不在少數。而對受賄官員的懲處也是非常嚴厲的,即顧炎武所說“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11](除貪)不僅受賄者要受到嚴懲,且往往釁及子孫。班固如果在撰修《漢書》時受賄,上則欺謾君主,下則公事納賄,違犯律令,當受嚴懲。而實際情況是,盡管班固生前結怨不少,但終其壹生,卻始終未見有人以受賄寫史之罪舉報彈劾他,更未因此而違律受懲,殃及子孫。

復次,班固如果受賄寫史,將為士林所不齒。東漢士人,崇尚名節,且自東漢初年起,漸成風氣。顧炎武在《日知錄》中說:東漢開國君主劉秀“尊崇節義,敦厲名實,所舉用者莫非經明行修之人。”自此以後,“風俗為之壹變,……三代以下風俗之美,無尚於東京者。”[11](兩漢風俗)與此相適應,以名節高下褒貶人物的“清議”之風在當時也十分盛行,士林尤甚。顧炎武即指出:“清議”之制始於先秦,而“兩漢以來猶循此制,鄉裏選舉,必先考其生平。”兩漢時期,清議對壹個人的升黜榮辱有著重大的影響,所謂“壹玷清議,終身不齒”,“凡被糾彈付清議者,即廢棄終身,同之禁錮。”[11](兩漢風俗)這種流行於士人之中的清議,重守節而賤貪墨,納賄撰史是士林所不齒的行為。因而,,班固如果受賄寫史,其書其人,難逃清議指責。然而,我們看到的是,《漢書》撰成之後,“當世甚重其書,學者莫不諷誦焉。”[7](班固傳)且自此以後,聲名日盛,東漢時為《漢書》作註寫序者已不止壹家,影響之大,遠非它書可比。以博學著稱的東漢著名史學家荀悅,受獻帝之命,依據《漢書》而撰成編年體西漢史《漢紀》,在研讀《漢書》和編纂《漢紀》的過程中,荀悅從未說過班固有納賄之嫌《漢書》由受賄而成。及至後世,更有治《漢》成聖而被譽為“《漢》聖”者。1連極重家族子弟道德教化的顏之推,在其著名的《顏氏家訓》中也十分推崇《漢書》。受賄而成的史著,是不可能在士林中享有如此長久而又崇高的聲譽的。

最後,班固如果受賄寫史,則怨家不會輕饒。班固對子弟和家奴,壹向疏於管教,不僅“不教學諸子,諸子多不遵法度,吏人苦之。”[7](班固傳)更有甚者,其家奴竟敢當街“醉罵洛陽令種兢”。在班固受外戚竇憲寵信而勢盛之時,種兢雖然隱忍不發,但心懷怨恨。竇憲失勢後,為其“典文章”的班固失去依靠,種兢遂以逮考竇氏賓客之名將班固收捕下獄,使班固最終瘐死於獄中。和帝在得知班固的死訊之後,下詔切責種兢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抵主者吏罪”。[7](班固傳)[8](卷四八)當此之時,以懲治竇憲賓客為借口將班固逮捕下獄,為泄私憤而千方百計羅織罪名以置班固於死地的種兢,並未指認班固在受詔撰修國史之時收受賄賂,以此來為自己開脫,作為收捕班固和為己申辯的“最佳理由”,如果班固受賄寫史,身為班固怨家的種兢豈能輕易放過此種“良機”。

由上可見,天子不宥、律令不許、士林不齒、怨家不饒等在班固受賄寫史之後應當發生的事情卻無壹出現。是天子盡皆愚鈍還是律令形同虛設;是士林不辨清穢還是怨家寬宏大度,顯然都不是,我們看不出班固有何“神通”在撰寫國史時受賄這壹嚴重的“違規”行為之後還能免遭非難和懲處。合理的解釋應當是:班固原本就未曾在撰修《漢書》的過程中收受過賄賂。

但是,“受金”之說非止壹人,似乎並非空穴來風。那麽,這壹說法由何而起呢?筆者認為,這是《漢書》在被廣泛傳抄的過程中出現訛誤而流傳後世的結果。依據如下:

在印刷術發明之前,書籍的復制,依賴手抄。兩漢時期,書籍的抄寫已不鮮見,這從相關史料的記載中即可看出。《漢書·河間獻王傳》中說:漢景帝之子河間獻王劉德,“修學好古,實事求是。從民間得善書,必為好寫與之,留其真,加金帛賜以招之。……或有先祖舊書,多奉以奏獻王者,故得書多,與漢朝等。”[13](河間獻王傳)可見,作為地方藩王,劉德所抄寫(當然是組織人力抄寫)的書籍,在數量上與朝廷相等。2盡管劉德生活的時期,朝廷藏書的數量不及西漢末,但西漢在漢文帝時,已是“天下眾書,往往頗出。”[13](楚元王傳附劉歆傳)至劉德集書之際,情況應當更好。因而,劉德所抄寫的書籍,在數量上是較為可觀的。此後,至西漢後期,民間已有“家富多書”者。3且至晚在西漢末年,已經出現了“書肆”。4到東漢時期,書肆有了進壹步的發展,在其中流通的書籍也不斷增多,涵蓋了所謂“眾流百家”之學。5毫無疑問,民間“家富多書”者的出現以及“眾流百家”之書在書肆中的流通,都必須以書籍的普遍傳抄為前提。而東漢和帝時“蔡侯紙”的發明,更則改變了此前在書寫材料上“縑貴而簡重,並不便於人”的狀況,在書寫領域內得到日益廣泛的運用,所謂“自是莫不從用焉,故天下鹹稱‘蔡侯紙’。”[7](蔡倫傳)這為書籍的抄寫提供了更好的條件,促進了抄書之風的盛行,乃至出現了以抄書為生養家糊口者。6因而,在班固寫成《漢書》之時,書籍的抄寫已較為普遍,其後更為盛行。

在這種書籍抄寫之風盛行之際,《漢書》因其極高的聲望成為被廣泛傳抄的史著。這種傳抄,壹是在學者之中,即所謂“當世甚重其書,學者莫不諷誦焉。”7二是在青年學子之中。8需要指出的是,東漢教育的發展狀況比較好,漢明帝永平年間,已是“四海之內,學校如林,庠序盈門。”[7](班固傳)到質帝時,僅太學生便多達“三萬余生”。[7](孺林列傳序)而私學教育尤為興盛,《後漢書·儒林列傳論》記述說:其時,“遊庠序、聚橫塾者,蓋布之於邦域矣。若乃經生所處,不遠萬裏之路,精廬暫建,贏糧動有千百,其耆名高義開門受徒者,編牒不下萬人。”[7](孺林列傳論)這些描述,也許不無誇飾之處,但整體狀況比較好,應當是可信的。與教育發展相適應的對書籍的需求以及青年學子的興趣,成為包括《漢書》在內的享有盛譽的著述被廣泛傳抄的重要基礎。

伴隨《漢書》備受青睞和廣泛傳抄的,是對撰修者班固的生平特別是《漢書》寫作過程的記述與傳寫,以及對《漢書》功過的評論。從仲長統不得不專門撰文詳加辨析即可看出,自《漢書》問世至東漢末年的百余年間,或“功”或“罪”,或譽或毀,眾說紛紜。9,在所有這些記述、傳寫與評論中,班固受明帝之命續寫《漢書》,無疑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事件,不僅事涉最高統治者,同時也是《漢書》能夠最終得以完成的轉折點。凡述及《漢書》撰寫的史籍,無不提及此事。《東觀漢記·班固傳》中便記載說:明帝將班固“征諸校書,除蘭臺令史,遷為郎,典校秘書,令卒前所續《史記》也。”[17](班固傳)範曄在《後漢書·班固傳》中也反復強調:“帝乃復使終成全書”。“固自永平中始受詔,潛精積思二十余年,至建初中乃成。”“孝明帝使班固敘《漢書》”。[7](班固傳、天文誌)而《太平禦覽》在引錄未註撰者姓名的“《後漢書》”的記載時更說:“《後漢書》曰:‘班彪續司馬遷《後傳》數十篇,未成而卒,明帝命其子固續之。’”明確指出班固是受明帝之“命”而撰修《漢書》的,即“受命寫史”。[18](史傳上)《隋書·經籍誌》中也同樣明確記載道:班彪撰《史記後傳》數十篇,未成而卒,“明帝命其子固續成其誌”。[14](經籍誌)也就是說,“受命”寫史在班固的個人經歷中已經成為壹個受到廣泛認可和關註的事實,是《漢書》寫作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史實。東漢時期,凡涉及班固生平或其撰史活動的著作和文章,都有可能對這壹環節進行記述,出現班固“受命”寫史的記載。而此類著作和文章不在少數。10

問題在於,古代的書籍,在傳抄的過程中,脫漏與誤寫時有出現。安帝時,鄧太後在“誦讀”經書及其它書籍的時候,便“患其謬誤,懼乖典章。”不得不命人“讎校”,於是劉珍等五十余人遂“校定東觀《五經》、諸子傳記、百家藝術,整齊脫誤,是正文字。”[7](和熹鄧皇後傳、劉珍傳)而蔡邕之所以要刊刻《六經》,其原因也在於“經籍去聖久遠,文字多謬,俗儒穿鑿,疑誤後學”,因而與楊賜等人“奏求正定《六經》文字”,刻石立碑,以免謬誤流傳。[7](蔡邕傳)可見當時書籍傳抄過程中的脫誤是較為嚴重的。

在這種背景之下,作為被廣泛傳寫的班固 “受命”寫史之事,極易在傳抄過程中被誤寫為“受金”寫史。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在於,“命”、“金”二字,,字型十分相似,開初幾筆又完全相同,極易混淆。早在西漢前期,二者的寫法便已非常接近,這在張家山漢墓出土的竹簡中便可以清晰地看出來。11因而,在傳抄過程中,將“受命”寫史誤抄為“受金”寫史,是很容易出現的訛誤。主要有兩種情況容易造成這壹訛誤:壹是在長期展轉傳抄的過程中不慎抄錯,從而形成錯抄,這種情況較為多見。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的《二年律令》中,不僅出現多處衍字、脫字,也出現了錯抄。12特別是字型相似而又部分相同的字,更易造成錯抄。律文的抄寫應當非常慎重,尚且出現錯抄,其他書籍的傳抄,錯抄更難避免;二是由於反復傳閱抄寫而使字跡受損模糊,因辨認困難而形成的誤抄。張家山漢墓(二四七號墓)出土的竹簡提示我們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其《二年律令》第十七號和第二六九號簡中的“金”字,由於受損,便很難與“命”字相區分;第三三壹號簡中的“命”也因受損十分模糊,與“金”字相似。盡管這是長期埋藏地下形成的墓葬損害而非傳抄損害,但在字跡受損造成辨認困難而可能最終形成誤抄這壹後果上,二者是相同的。上述兩種情況的存在,使班固“受命”寫史的史實很容易在傳抄過程中被錯抄或誤抄為“受金”寫史。就目前所知的記載,最早提及班固受賄寫史問題的是仲長統,即劉勰在《文心雕龍·史傳篇》中的相關記述。但是,仲長統生活的年代去班固逝世已壹百余年,百余年間的展轉傳抄,無論是錯抄還是因字跡受損模糊而導致誤抄,都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事。而“受命”和“受金”,皆為常見之辭,出現訛誤不易發現,致使謬說流傳,貽誤後代。因而,所謂班固受賄寫史,其最大的可能,是在書籍傳抄過程中,將班固“受命”寫史錯抄或誤抄為“受金”寫史而形成的訛誤。

另壹方面,可以作為旁證的是,指斥受賄寫史,壹般都會述及具體的“涉案”情況,如受何人之賄,受賄的數量,受賄所涉及的史傳篇目等。“誣攻”陳壽索賄者,尚且知道須“編造”出這些具體情節,以便使人深信不疑,諸如索賄對象是丁儀、丁廙之子,索賄數量是“千斛米”,交換條件是為丁氏兄弟“作佳傳”,如此等等。[24](陳壽傳)而對班固受賄寫史的指責,只說“受金”,具體情節無壹字記述。這種違背“常理”的情況說明,所謂班固“受金”寫史,原本就是其“受命”寫史在傳抄過程中形成的訛誤,自然不會有具體的情節記述。

在中國古代,治史難,做良史尤難,故韓愈有人禍天刑之說。對班固“受金”寫史的指責提醒史家,為史者,在治史過程中,除權勢的脅迫,私情的困擾,利益的誘惑之外,還有可能“蒙冤”。而壹個優秀的史學家,無論遇到什麽情況,都不應停止史事的記錄和史著的撰寫,不能改變對秉筆直書的追求,不能玷汙史學“萬世公論”的崇高聲譽。因為記載歷史,堅持直筆,撰寫信史,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對於史家而言,不僅是壹種學術原則,更是壹種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