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等民俗活動;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結合中國牡丹之都、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文化特色,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尊重形式和內涵,貫徹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市場運作的原則。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將保護和保存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註重實效。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支持和幫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制定的相關扶持政策。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商標、字號、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指導和督促其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和依法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根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統籌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傳承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保護、保存和宣傳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化表演團體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走進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和單位,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傳統節日、菏澤牡丹文化旅遊節等重大節日期間,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宣傳、演出、展示等活動,營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第八條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現狀、傳承、傳播和利用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應當妥善保存有關實物和資料,並記錄歸檔;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後60日內,將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送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或者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