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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男女關系

中國古代的壹夫壹妻制,實質上是壹夫多妻制,從春秋戰國以後,已逐漸以制度形式規定下來。壹夫多妻,主要是在奴隸主、貴族、官僚中實行,他們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玩弄女奴,但那和婚姻無關,女奴連妾也算不上,只是供男子發泄性欲、玩之即棄的工具而已。多妻的情況,在當時的民間有,但不普遍,即使有妾,也不會多,而那些帝王、貴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規定,如《禮記·昏義》末段有雲:“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壹禦妻”。

《周禮》雲:“內宰以陰禮教六宮。”鄭司農註雲:“陰禮,婦人之禮。六宮後五,前壹。王之妃百二十人:後壹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禦八十壹人。”

到了春秋、戰國時,國君的妻妾更由百數十人增至數百數千人。《孟子·盡心篇》雲:“食前方丈,侍妾數百人。”趙岐註曰:“侍妾眾多至數百人。”《墨子·辭過篇》雲:“當今之君,其畜私也。大國拘女累千,小國累百。”《管子·小匡篇》雲:“(齊)襄公高臺廣池,湛樂飲酒。田豬?戈,不聽國政,卑聖侮士,惟女是崇;九妃六嬪,陳妾數千;食必粱肉,衣必文繡,而戎士凍饑,戎馬待遊車之弊,戎士待陳妾之余:倡優侏儒在前,而賢臣在後;是以國家不日益不月長。”《後漢書·荀爽傳》雲:“三代之季,淫而無節。謠臺傾宮,陳ae 數百。陽竭於上,陰隔於下。”可見,這壹時期帝王貴族的多妻及縱欲已很嚴重了。

周代開始建立禮制,不僅規定了天子、諸侯、大夫妻妾的數目,而且規定了同房的時間和順序。那時,人們喜歡以天體、陰陽、歷數來決定事情的順序,連後妃和帝王貴族同房的順序也依照月的陰晴圓缺來決定。月亮每月從初壹到十五會逐漸滿盈,而後十五天則逐漸變缺,根據這個規律,從初壹到十五,是由地位較低的女子開始進到地位較高的,而從十六到三十,是由地位較高的逐漸安排到地位較低的。

具體情況是:壹日到九日,八十壹禦婦,每夜輪九人;十日到十二日,二十七世婦,每夜輪九人;十三日輪九嬪;十四日輪三夫人;十五日,皇後。十六日,皇後;十七日,三夫人;十八日,九嬪;十九日到二十壹日,二十七世婦,每夜輪九人;二十二日到三十日,八十壹禦妻,每夜輪九人。這種硬性規定可能是為了防止後妃爭寵,實際上有的天子並不壹定嚴格按照這種規矩辦事。

另壹種說法是,皇後每夜都要和天子同房,每隔五日休息壹日,這時才由其他嬪妃遞補空缺,因此九個嬪妃要經過四十五天才能輪完壹次。世婦以下的妃子則必須隨著九嬪壹起侍候天子,而不能和天子單獨相處。

這種五天壹巡的制度也被周朝時的各諸侯所襲用。諸侯***有九個妻子,其中除壹位夫人外,另外還分為甲、乙、丙、丁四組側室。每天晚上除了由夫人陪伴外,另由兩個側室相伴。通常的情況是,50歲以下的側室才有和主君***寢的權利,因為這種女性還有懷孕的能力;50歲以上就不可和主君***寢了。但這只限於側室,夫人(正室)則不受年齡的限制,可壹直和丈夫晝夜相處,同進同退。大夫只有壹起二妾,以三日為壹輪;而士族只能有壹起壹起。妻和妾的資格有嚴格區別,在壹般情況下,妻子可以從晚上壹直陪伴丈夫至次晨,而妾則必須在深夜時分等主君睡著後即行離去。

由於天子和後妃同房的順序較為復雜,就產生了壹種稱為“女史”的官來掌握。

女史會讓嬪妃們戴上金、銀、銅等不同質料的戒指,借以明確身份和識別服侍天子的順序;同時,把她們的日常言行舉止記錄下來,作為日後遞補時的參考。嬪妃們在月經期間,必須在臉頰兩側塗上紅色,以表明自己的生理狀況。有人考證,由於後來人們覺得兩頰塗紅的女子比較美麗,就逐漸形成了塗胭脂的習俗。

古代壹夫多妻的壹個突出表現是媵,妾制。

媵制的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中的壹種過渡形式,即“與長期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壹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屍子》書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其說大致可信。媵制是指壹個女子出嫁,須同姓品侄和奴仆隨嫁。《僅禮·婚禮》註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從,謂之媵。”《易·歸妹》雲:“歸妹以品,跛能履,征吉。”認為媵制如同跛腳,尚能穿鞋行走,是件好事情。

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實行媵制。如《詩經·大雅·韓奕》:“韓侯娶妻……諸品從之。”又《豳風·七月》中的“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也是說的媵婚。

《詩經》中將“歸”字解為“出嫁”的詩約有15首。清人王先謙、姚際恒釋“公子”為豳公的女兒。詩的大意是,少女們在采桑時忽然心裏悲傷起來,恐怕被女公子帶去陪嫁。進入戰國,因為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化,媵制隨之沒落。後世有妻死,由妻妹續弦的婚俗,就是媵制的遺孑。

妾就是所謂小妻、側室、偏房。《谷梁傳·僖公九年》:“毋為妾為妻。”《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妾壹般都是來自身分較低賤的女子,《禮記·坊記·鄭箋》雲:“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

此外,凡是未經明媒正娶的女子,也稱為妾。《禮記·內則》認為“奔者為妾”。她們遭受社會的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

媵、妾制的產生雖然有其壹定的歷史原因,但由於它是壹種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張革除它。如《易經·革卦》彖曰:“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誌不相得,曰革。”但是這種微弱的呼聲在當時並沒有多大的作用,更難取得實效。

在這個時期出現的壹夫多妻制有許多原因:

第壹,是母系制的徹底崩潰與男權的伸張。男子以女子為私有財產,既然是私有財產,當然多多益善。

第二,部落戰爭和奴隸使用的結果。私有制引起了比過去廣泛、劇烈得多的掠奪戰爭,通過戰爭總有大量的婦女、小孩成為奴隸,被勝利者任意占有。

第三,統治階級的縱欲,以女子為玩物,同時以蹂躪女子多作為其權勢的象征。

這正如吳景超所說:“有錢有勢的人想‘禦聲色’,乃是多妻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但在‘禦聲色’三字之下,不知道有多少人的幸福便輕輕葬送了。”

第四,子嗣觀念的影響,多妻則多子,多子則多福。

關於這第四個原因,可以再論述得多壹些,因為子嗣觀念貫穿於幾千年來(甚至可追溯到原始社會)中國的性文化史。子嗣觀念在這壹時期遺留後世的古籍、文物中找到許多證據,如王國維《殷虛書契後編》卷下十四葉壹斷其中就有“多子孫甲”的字樣。

威斯特馬克說過:然而人之欲擁有多妻,非僅基於性的動機,性以外如子孫、富、權威,皆足令其誘惑。且妻之不產,或生女不生男,亦常使男子有另求新配的要求。在東方各國以獲得子孫為實行多妻的主要原因。日本納妾曾由法律認可,其辯則在生育子嗣,繼承先人的祭祠。古代興都人的壹夫多妻,似以恐懼無子而死為壹要因。而同壹動機,依舊在近代興都人間存在。許多波斯人迎娶新妻,僅為了初婦之無出,雷因說:“埃及男子對於不幸無出的妻,雖戀情猶濃,不忍割愛,徒以子嗣所關,乃引起重婚的念頭。”僅因初期不產,或生女不生男,而承認或實行壹夫多妻,實為許多民族的通例。

以上這種情況也是適用於中國古代的。那時,殷商民族是處在壹個農業頗為發達,而四鄰的敵人又極多的環境之下,他們自然會有多妻的要求,因為多妻可以多子,多子則可以擴張本族的勢力,以抗禦敵人,同時可以協助農業的生產及襄理家事。

自從周代的宗法家族組織確立之後,子嗣觀念更加濃厚,如《詩經·螽斯》就以善生子的螽斯來比喻婦女的美德:

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螽斯羽,薨薨兮;宜爾子孫,繩繩兮。

螽斯羽,揖揖兮;宜爾子孫,蟄蟄兮。

《桃夭》之詩也和《螽斯》相近: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於歸,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蒖其實,之子於歸,宜其室家。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於歸,宜其家人。

這就是說,“之子於歸”以後,所賴以“宜家室”、“宜家人”的,無非是有花、有實、有葉,而宜能發榮滋長這幾個條件罷了。

周代這種子嗣觀念的發展,使多妻制度更加確定。以後帝王、貴族、官僚之多妻,以及壹般市民百姓納妾者,多以子嗣的傳祧為借口。例如《白虎通·嫁娶妻》雲:“天子諸侯壹娶九女者何,重國廣繼嗣也。”又雲:“卿大夫壹妻二者何,尊賢廣繼嗣也。”其實,“廣繼嗣”也許只是個借口,性的目的總是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的。

五、離婚

既有結婚,就有離婚。但是,由於女子依附於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卻不能離夫,雖然這在漢代及漢代以前尚不嚴格,但是已見端倪。

在古代,男子離婚,使婚姻關系永遠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貴族方面不直稱,於是自稱其姊妹被出為“來歸”,稱他人的姊妹被出為“大歸”。例如《左傳·春秋上》:“夫人姜氏歸於齊。左氏曰:‘大歸也。’”(文十八)“秋,郯伯姬來歸。左氏曰:‘出也。’”(宣十六)“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梁氏曰:‘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成五)當然,對平民百姓來說,就沒有這麽多講究了。當時“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條,稱為“七去”。《大戴禮記本命》:“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姤,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還有壹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韓詩外傳》說,孟子之妻在房內蹲著,孟子就要休她。《韓非子·說林》說:“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

因為古代婦人無私產,那位衛人之女只不過是留了點私房錢,在古人看來,簡直和盜竊差不多,於是就被婆趕出了門。

前面說過,古代男女結婚,表面上是男子娶妻,實際上是公婆取媳婦,公婆的權力大得很,它代表了壹種宗族的勢力。有時“出妻”,不是決定於丈夫,而是決定於公婆。如《禮記·內則》規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這就是說,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歡她,就可以“出”她;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這個媳婦,那麽兩個人也必須“白頭到老”,這種禮教與宗法制度真是荒謬已極!

被“出”的女子當然是十分痛苦的。周朝有個人叫商陵牧子,娶妻五年而無子,但夫妻感情甚好,父兄卻強令商陵牧子改娶,其妻知道了十分傷心,中夜倚戶悲嘯。

牧子聽到了,

中心悲愴,就援琴作《別鶴操》:

將乖比翼兮隔天端,

山川誅遠兮路漫漫,

攬衣不寐兮食忘餐!

此歌情真意切,感動了家人,於是仍為夫妻。這只是壹個例外,古代硬折連理、棒打鴛鴦的被“出”之婦不知有多少。

不過,如果男子隨便“出”妻,婚姻、家庭就不能穩定,那麽社會也不能穩定了。所以,又規定了有三種情況不能“出”妻,這叫“三不去”。《孔子家語》說:“三不去者,謂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之喪;先貧賤後富貴。”當然,人們對這“三不去”能實行到什麽程度,那就是另壹回事了。

女子除被“出”外,還經常被丈夫遺棄。其實,“出”妻和遺棄並無本質的差別,可能遺棄妻子比“出”妻更不需要有什麽“理由”。遺棄妻子絕大部分是由於丈夫喜新厭舊。

例如,《詩經·邶風》中《谷風》壹詩就是為此而詠:

習習谷風,以陰以雨。

黽勉同心,不宜有怒。

采葑采菲,無以下體。

德音莫違,及爾同死。

行道遲遲,中心有違。

不遠伊邇,薄送我畿。

誰謂荼苦?如甘如薺。

宴爾新昏,如兄如弟。……

這首詩描寫壹個棄婦踽踽獨行,望著那風雨如晦的天空,傾訴對忘恩負義、喜新厭舊的怨恨,絮絮訴說自己被遺棄的不幸。“德音莫違,及爾同死”,是說想過去言猶在耳,信誓旦旦,說兩人要***生死;而現在“宴爾新昏,如兄如弟”,丈夫又娶了新人,如膠似漆,比兄弟骨肉情還親——這是多麽強烈的對比!所以《詩序》上說:“《谷風》,刺夫婦失道也。衛人化其上,淫於新婚,而棄其舊室,夫妻離絕,國俗傷敗焉。”

在《詩經·衛風》裏有壹首題為《氓》的敘事詩,也很有特色:

氓之蚩蚩,抱布貿絲;

匪來貿絲,來即我謀。

送子涉淇,至於頓丘。

匪我愆期,子無良媒。

將子無怒,秋以為期。

乘彼垝垣,以望復關。

不見復關,泣涕漣漣。

既見復關,載笑載言。

爾蔔爾筮,體無咎言。

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桑之未落,其葉沃若。

於嗟鳩兮,無食桑葚。

於嗟女兮,無與士耽!

士之耽兮,猶可說也;

女之耿兮,不可說也。

桑之落矣,其黃而隕。

自我徂爾,三歲食貧。

淇水湯湯,漸車帷裳。

女也不爽,士貳其行。

士也罔極,二三其德。

三歲為婦,靡室勞矣。

夙興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於暴矣。

兄弟不知,咥其笑矣。

靜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爾偕老,老使我怨。

淇則有岸,隰則有泮。

總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

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這首詩非常完整地敘述壹個婦女從戀愛到結婚以及最後被丈夫拋棄的不幸遭遇。

她的丈夫是個抱布貿絲的小商人,過去花言巧語騙得了她的愛情。結婚以後,她日夜操勞,主持家務,不以貧窮為苦,信守“白首偕老”的誓言。過了三年苦日子,丈夫變心了,把從前的“海誓山盟”忘得壹幹二凈,經常罵她,侮辱她,最後遺棄了她。這首詩很生動、真切地反映出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女子被“棄如敝屐”的怨恨和痛苦。

古人以詩文詠棄婦之苦的,各個朝代都很多,其中有許多是膾炙人口的,如漢末王粲的《出婦賦》:

……

君不篤兮終始,樂枯荑兮壹時;

心搖蕩兮變易,忘舊姻棄兮之!

又如三國時曹植的《出婦賦》:

悅新婚而忘妾,哀愛患之中零……

恨無愆而見西,悼君施之不忠!

再如唐朝顧況的《棄婦詞》:

古人雖棄婦,棄婦有歸處;

今日期辭君,辭君欲何去?

本家零落盡,痛哭來時路。

憶昔來嫁君,聞君甚周旋。

及與同結發,值君適幽燕。

孤魂托飛鳥,兩眼如流泉;

流泉咽不下,萬裏關山道。

及至見君歸,君歸妾已老;

物情棄衰殘,新寵方妍好。

這些反映棄婦的詩文很多,原因是在社會生活中這壹類的事太多。這些詩文之所以能寫得如此悲切生動,是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期婦的痛苦實在太深了。

關於男子是否應該任意遺棄妻子,在古代至今兩千多年來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壹種看法是同情被傷害的女性,另壹種是為忘恩負義的男子辯解。漢朝有個叫王肅的人,博學多才,很得皇帝賞識。王肅過去本來已聘謝氏女為妻,但到京師任職後,皇帝卻嫁以公主。謝氏女知道了此事,不勝悲愴,就作五言詩以贈王:

本為薄上蠶,今作機上絲;

得路逐勝去,頗憶纏綿時。

公主知道此事以後,就代王肅寫詩答謝氏女:

針是貫線物,目中恒任絲。

得帛縫新去,何能納故時!

公主的這首詩,實際上宣揚了男子遺棄女子有理論。這首詩的意思是,針孔裏總要穿線的,要縫新布時,自然要換壹根新線,怎能老是用那根舊線呢?這種觀念實際上反映了當時的男子對待遺棄妻子的態度和玩中國古代的壹夫壹妻制,實質上是壹夫多妻制,從春秋戰國以後,已逐漸以制度形式規定下來。壹夫多妻,主要是在奴隸主、貴族、官僚中實行,他們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玩弄女奴,但那和婚姻無關,女奴連妾也算不上,只是供男子發泄性欲、玩之即棄的工具而已。多妻的情況,在當時的民間有,但不普遍,即使有妾,也不會多,而那些帝王、貴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規定,如《禮記·昏義》末段有雲:“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壹禦妻”。

《周禮》雲:“內宰以陰禮教六宮。”鄭司農註雲:“陰禮,婦人之禮。六宮後五,前壹。王之妃百二十人:後壹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禦八十壹人。”

到了春秋、戰國時,國君的妻妾更由百數十人增至數百數千人。《孟子·盡心篇》雲:“食前方丈,侍妾數百人。”趙岐註曰:“侍妾眾多至數百人。”《墨子·辭過篇》雲:“當今之君,其畜私也。大國拘女累千,小國累百。”《管子·小匡篇》雲:“(齊)襄公高臺廣池,湛樂飲酒。田豬?戈,不聽國政,卑聖侮士,惟女是崇;九妃六嬪,陳妾數千;食必粱肉,衣必文繡,而戎士凍饑,戎馬待遊車之弊,戎士待陳妾之余:倡優侏儒在前,而賢臣在後;是以國家不日益不月長。”《後漢書·荀爽傳》雲:“三代之季,淫而無節。謠臺傾宮,陳ae 數百。陽竭於上,陰隔於下。”可見,這壹時期帝王貴族的多妻及縱欲已很嚴重了。

周代開始建立禮制,不僅規定了天子、諸侯、大夫妻妾的數目,而且規定了同房的時間和順序。那時,人們喜歡以天體、陰陽、歷數來決定事情的順序,連後妃和帝王貴族同房的順序也依照月的陰晴圓缺來決定。月亮每月從初壹到十五會逐漸滿盈,而後十五天則逐漸變缺,根據這個規律,從初壹到十五,是由地位較低的女子開始進到地位較高的,而從十六到三十,是由地位較高的逐漸安排到地位較低的。

具體情況是:壹日到九日,八十壹禦婦,每夜輪九人;十日到十二日,二十七世婦,每夜輪九人;十三日輪九嬪;十四日輪三夫人;十五日,皇後。十六日,皇後;十七日,三夫人;十八日,九嬪;十九日到二十壹日,二十七世婦,每夜輪九人;二十二日到三十日,八十壹禦妻,每夜輪九人。這種硬性規定可能是為了防止後妃爭寵,實際上有的天子並不壹定嚴格按照這種規矩辦事。

另壹種說法是,皇後每夜都要和天子同房,每隔五日休息壹日,這時才由其他嬪妃遞補空缺,因此九個嬪妃要經過四十五天才能輪完壹次。世婦以下的妃子則必須隨著九嬪壹起侍候天子,而不能和天子單獨相處。

這種五天壹巡的制度也被周朝時的各諸侯所襲用。諸侯***有九個妻子,其中除壹位夫人外,另外還分為甲、乙、丙、丁四組側室。每天晚上除了由夫人陪伴外,另由兩個側室相伴。通常的情況是,50歲以下的側室才有和主君***寢的權利,因為這種女性還有懷孕的能力;50歲以上就不可和主君***寢了。但這只限於側室,夫人(正室)則不受年齡的限制,可壹直和丈夫晝夜相處,同進同退。大夫只有壹起二妾,以三日為壹輪;而士族只能有壹起壹起。妻和妾的資格有嚴格區別,在壹般情況下,妻子可以從晚上壹直陪伴丈夫至次晨,而妾則必須在深夜時分等主君睡著後即行離去。

由於天子和後妃同房的順序較為復雜,就產生了壹種稱為“女史”的官來掌握。

女史會讓嬪妃們戴上金、銀、銅等不同質料的戒指,借以明確身份和識別服侍天子的順序;同時,把她們的日常言行舉止記錄下來,作為日後遞補時的參考。嬪妃們在月經期間,必須在臉頰兩側塗上紅色,以表明自己的生理狀況。有人考證,由於後來人們覺得兩頰塗紅的女子比較美麗,就逐漸形成了塗胭脂的習俗。

古代壹夫多妻的壹個突出表現是媵,妾制。

媵制的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中的壹種過渡形式,即“與長期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壹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屍子》書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其說大致可信。媵制是指壹個女子出嫁,須同姓品侄和奴仆隨嫁。《僅禮·婚禮》註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從,謂之媵。”《易·歸妹》雲:“歸妹以品,跛能履,征吉。”認為媵制如同跛腳,尚能穿鞋行走,是件好事情。

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實行媵制。如《詩經·大雅·韓奕》:“韓侯娶妻……諸品從之。”又《豳風·七月》中的“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也是說的媵婚。

《詩經》中將“歸”字解為“出嫁”的詩約有15首。清人王先謙、姚際恒釋“公子”為豳公的女兒。詩的大意是,少女們在采桑時忽然心裏悲傷起來,恐怕被女公子帶去陪嫁。進入戰國,因為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化,媵制隨之沒落。後世有妻死,由妻妹續弦的婚俗,就是媵制的遺孑。

妾就是所謂小妻、側室、偏房。《谷梁傳·僖公九年》:“毋為妾為妻。”《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妾壹般都是來自身分較低賤的女子,《禮記·坊記·鄭箋》雲:“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

此外,凡是未經明媒正娶的女子,也稱為妾。《禮記·內則》認為“奔者為妾”。她們遭受社會的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

媵、妾制的產生雖然有其壹定的歷史原因,但由於它是壹種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張革除它。如《易經·革卦》彖曰:“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誌不相得,曰革。”但是這種微弱的呼聲在當時並沒有多大的作用,更難取得實效。

在這個時期出現的壹夫多妻制有許多原因:

第壹,是母系制的徹底崩潰與男權的伸張。男子以女子為私有財產,既然是私有財產,當然多多益善。

第二,部落戰爭和奴隸使用的結果。私有制引起了比過去廣泛、劇烈得多的掠奪戰爭,通過戰爭總有大量的婦女、小孩成為奴隸,被勝利者任意占有。

第三,統治階級的縱欲,以女子為玩物,同時以蹂躪女子多作為其權勢的象征。

這正如吳景超所說:“有錢有勢的人想‘禦聲色’,乃是多妻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但在‘禦聲色’三字之下,不知道有多少人的幸福便輕輕葬送了。”

第四,子嗣觀念的影響,多妻則多子,多子則多福。

關於這第四個原因,可以再論述得多壹些,因為子嗣觀念貫穿於幾千年來(甚至可追溯到原始社會)中國的性文化史。子嗣觀念在這壹時期遺留後世的古籍、文物中找到許多證據,如王國維《殷虛書契後編》卷下十四葉壹斷其中就有“多子孫甲”的字樣。

威斯特馬克說過:然而人之欲擁有多妻,非僅基於性的動機,性以外如子孫、富、權威,皆足令其誘惑。且妻之不產,或生女不生男,亦常使男子有另求新配的要求。在東方各國以獲得子孫為實行多妻的主要原因。日本納妾曾由法律認可,其辯則在生育子嗣,繼承先人的祭祠。古代興都人的壹夫多妻,似以恐懼無子而死為壹要因。而同壹動機,依舊在近代興都人間存在。許多波斯人迎娶新妻,僅為了初婦之無出,雷因說:“埃及男子對於不幸無出的妻,雖戀情猶濃,不忍割愛,徒以子嗣所關,乃引起重婚的念頭。”僅因初期不產,或生女不生男,而承認或實行壹夫多妻,實為許多民族的通例。

以上這種情況也是適用於中國古代的。那時,殷商民族是處在壹個農業頗為發達,而四鄰的敵人又極多的環境之下,他們自然會有多妻的要求,因為多妻可以多子,多子則可以擴張本族的勢力,以抗禦敵人,同時可以協助農業的生產及襄理家事。

自從周代的宗法家族組織確立之後,子嗣觀念更加濃厚,如《詩經·螽斯》就以善生子的螽斯來比喻婦女的美德:

螽斯羽,詵詵兮;宜爾子孫,振振兮。螽斯羽,薨薨兮;宜爾子孫,繩繩兮。

螽斯羽,揖揖兮;宜爾子孫,蟄蟄兮。

《桃夭》之詩也和《螽斯》相近: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於歸,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蒖其實,之子於歸,宜其室家。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於歸,宜其家人。

這就是說,“之子於歸”以後,所賴以“宜家室”、“宜家人”的,無非是有花、有實、有葉,而宜能發榮滋長這幾個條件罷了。

周代這種子嗣觀念的發展,使多妻制度更加確定。以後帝王、貴族、官僚之多妻,以及壹般市民百姓納妾者,多以子嗣的傳祧為借口。例如《白虎通·嫁娶妻》雲:“天子諸侯壹娶九女者何,重國廣繼嗣也。”又雲:“卿大夫壹妻二者何,尊賢廣繼嗣也。”其實,“廣繼嗣”也許只是個借口,性的目的總是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的。

五、離婚

既有結婚,就有離婚。但是,由於女子依附於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卻不能離夫,雖然這在漢代及漢代以前尚不嚴格,但是已見端倪。

在古代,男子離婚,使婚姻關系永遠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貴族方面不直稱,於是自稱其姊妹被出為“來歸”,稱他人的姊妹被出為“大歸”。例如《左傳·春秋上》:“夫人姜氏歸於齊。左氏曰:‘大歸也。’”(文十八)“秋,郯伯姬來歸。左氏曰:‘出也。’”(宣十六)“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梁氏曰:‘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成五)當然,對平民百姓來說,就沒有這麽多講究了。當時“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條,稱為“七去”。《大戴禮記本命》:“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姤,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還有壹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韓詩外傳》說,孟子之妻在房內蹲著,孟子就要休她。《韓非子·說林》說:“衛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積聚,為人婦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