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演繹方法,主要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編輯和攝制。作品經演繹後,產生演繹作品。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包括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整理權、編輯權和攝制權。
(壹)改編權
改編權指改編作品的權利。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二是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壹種類型改編成另壹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
改編與翻譯不同,翻譯是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而改編則涉及作品結構的改變。改編權為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自行改編作品,也可以授權他們改編作品。
(二)翻譯權
翻譯是將作品譯成其他文字,包括譯成外國文字,其他民族文字。翻譯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自行翻譯其作品和允許他人翻譯其作品的權利。例如,某書籍的作者將該書的德文翻譯權轉讓於德國的出版人。
翻譯權包括各種文字的翻譯權,著作權人轉移壹種文字的翻譯權,不等於也轉移了其他文字的翻譯權。如轉讓了俄文的翻譯權,並不意味著英文的翻譯權也轉讓了他人。
翻譯原作即產生譯本,譯本是原作的派生作品。譯本的著作權與原作的翻譯權全然不同,譯本的著作權是譯本翻譯人的權利,原作的翻譯權是原作著作權人的壹項財產權利。在原作之著作權人自行翻譯的情況下,原作著作權人與譯本著作權人則為同壹人。
(三)註釋權
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註釋權指著作權人享有自行註釋其作品和允許他人註釋其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不得擅自註釋其作品。
(四)整理權
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整理權指著作權人享有自行整理其作品或者授權他人整理其作品的權利。古籍的校點、補遺即為整理。由於古籍已過著作權的保護期,故他人可以對古籍進行整理,但整理人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壹古籍的整理。
(五)匯編權
匯編是指選擇若幹作品或者作品片斷匯集編排成為壹部作品,匯編權指著作權人享有自行匯編其作品和許可他人匯編其作品的權利。
(六)攝制權
攝制權又稱制片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影碟等影視作品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自行將作品攝制,也可以授權他人將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影碟等。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著作者的心聲,當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學術觀點發生壹定變化時,允許修改作品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本身又是創作,是創作活動必然的結果,即使已經發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著修改權。因此,當作品重印、再版時,圖書出版者應當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權(《著作權法》第31條第3款)。與此同時,修改權也受到壹些必要限制,如報紙雜誌出版者可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