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繼續深入,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思想,不僅對中國傳統文化社會造成沖擊,更直接對稅務部門建設和稅務工作者個人思想產生激烈影響,面對挑戰,優秀稅務文化對於稅務部門克服困難、應對挑戰、加快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國稅文化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稅機關進步與發展的標誌,是推動國稅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在當前社會經濟和稅收事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大力加強國稅文化建設,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壹, 中國古代稅收的產生與發展
稅收是壹個古老的經濟範疇,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來看稅收是壹個與國家發展有本質聯系的分配範疇,它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產生的,早在夏代我國就已經產生了國家憑借其政治力量進行強制課征的形式—貢,壹般認為,貢是夏代王室對其所屬部落或平民根據若幹年土地收獲的平均數按壹定比例征收的農產物。到商代,貢逐漸演變為助法。到周代,助法又演變為徹法。夏、商、周三代的貢、助、徹,都是對土地收獲原始的強制課征形式,在當時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賦稅的某些特征,從稅收起源的角度看,它們是稅收的原始形式,是稅收發展的雛形階段。春秋時期,魯國適應土地私有制發展實行的“初稅畝”,標誌著我國稅收從雛形階段進入了成熟時期。“初稅畝”首次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歷史上壹項重要的經濟改革措施,同時也是稅收起源的壹個裏程碑。除上述農業賦稅外,早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征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並譏而不征。”
到了周代,為適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關市之賦”,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征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秦統壹六國後,在原有賦稅制度的基礎上,對賦稅制度進行了改進。田租、賦稅是秦國家的重要財產來源。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封建國家實行了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君權擴張和政費膨脹,使得國君不得不實行專制課征,稅收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賦役和力役是封建國家主要的財政來源,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賦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賦稅制度均是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租庸調制。宋代仍沿襲唐兩稅法,但將兩稅分為田賦,同時宋鹽稅是國家主要財政收入,此外還對出海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商舶征稅。到元代,開始對酒醋等也實行專賣並課稅。另外還實行市舶課稅法和商稅法。明和歷代壹樣,仍是以農業為主的經濟,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進項,明初年,為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對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戶籍、土地狀況進行了清查,編造了記載戶籍的"黃冊"和記載土地狀況的"魚鱗圖冊",作為征收賦稅的依據。國家僅次於賦役的稅收,就是鹽稅。明代對內對外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商業十分發達。明政府為了增加國庫的收入,對投入流通的產品都依法征收賦稅,國家由開始的法無明文規定任意征稅到重視以法征稅。清初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土地買賣的放開,將人口與土地綁縛在壹起已經顯得沒有意義了。終於在康熙末年命令廢止人丁稅,實行地丁合壹的制度。並且設立法案,表明這項關系國計民生的決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證。到民國時期為止,隨著商品經濟的沖擊,以及近代民族工商業的形成和發展,稅收制度逐漸發生了明顯的改變。先是對城市工商業課征的間接稅超過歷史上的田賦,逐漸上升為主要的稅收。比較重要的是,這壹時期從外國引起了近代直接稅。近代直接稅於18世紀末的英國首先創立,19世紀在資本主義各國普遍推行。在我國,則從20世紀30和40年代才開始實行,當時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曾經為此專設了直接稅署,起先是於1936年10月首次開征所得稅,總結,中國賦稅歷史源遠流長,夏代開始,就出現了貢。進入戰國,以魯國“初稅畝”為標誌,開始征收實物田稅。租稅制壹直延續到秦、漢、兩晉。北魏實行均田制,至唐發展成為租庸調制。安史之亂之後,唐開始實行以土地、財產為征稅標準、分夏秋兩季征收的“兩稅法”。“兩稅法”壹直沿用到明代。明朝中期,張居正提出了將田賦、徭役和雜稅合並的“壹條鞭法”。清朝建立以後,在田賦征收上仍沿用“壹條鞭法”,清朝中期實行“攤丁入地”,簡化征收手續,完成了賦和役的合壹。到近現代後逐漸引入西方的近代直接稅,稅收制度建設逐漸走向規範化,制度化。
二, 中國古代稅收思想
在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問題上,中國古代的理財思想大多主張以賦稅收入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北宋的李覯提出了“國之所寶,租稅也”。而有的則主張將財政收入來源的重點放在非稅的經濟收入上,比如《管子》壹書反對強求的征籍,主張擴大經濟收入以代替租稅收入。至於如何擴大經濟收入,《管子》壹書提出了出乎壹般人想象的卓越見解,主張用貨幣、價格、貿易等政策增加非稅
的經濟收入。在稅收方面,中國古代的理財思想大多主張“輕稅”,比如孔子和孟子提出的“輕徭薄賦”,隋文帝時期蘇威提出的“輕賦役”,朱元璋輕徭薄賦以“阜民之財、息民之力”,丘浚提出的“上之取於下,固不可太過,亦不可不及”的思想等等。此外,按照歷史的發展脈絡來看,先秦時期的稅收思想主要受春秋戰國時期各思想家的影響,例如, 以孔子、孟子、荀況為代表的先秦儒家主張薄賦斂,反對重稅課。 先秦法家提倡通過法治以鞏固新興地主階級的政權。反映在稅收方面,不贊成無區別地輕稅,主張運用稅收的輕課與重課,推行其重農抑商的政策。秦朝至清朝時期,隨著封建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中央集權統治的不斷加強,稅收成為維護封建統治加強的壹項重要組成部分,在明清後期體現尤為明顯,稅收思想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明代開始到清代鴉片戰爭前夕,中國封建經濟逐步走向崩潰,孕育著資本主義的萌芽。在財政稅收思想領域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當政者經常以重商原則作為處理國家財政稅收事務的指針,當時國家的稅收主要來源也有土地稅負開始逐漸向商業稅負轉變。綜合看來稅收的屬性本是國家的職能,而且以強制性、無償性為其基本特征,中國古代的財稅主張和措施客觀上或順應了歷史的發展,也反映了人民大眾壹定的要求和願望,但歸根結底是為了“取之於民”,為了國家的利益,為了解決國家的財政問題。所以說收稅者和納稅者的利益關系,從根本上說是不可能壹致的。古代稅制,尤其是重農抑商這壹封建統治政府奉行的行政政策和稅收原則,從經濟上壓抑了商品經濟的自然發展,從政治上強化了封建統治的專制化和集權化,也是我國近現代時期走向沒落的重要原因。
三, 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稅制改革
建國以來,我國的稅制體系基本上建立了雙主體稅復合稅制的模式,即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輔之以其他稅種的稅制體系。特別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分水嶺,我國稅制進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階段,建立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稅制。1978年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同時伴隨著稅制改革,1978年以前的這壹階段的稅制發展,基本上是合並、簡化的趨勢。主要因為: 壹是與單純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二是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公有制經濟處於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對稅收的經濟杠桿等調節分配作用認識還不夠。盡管如此,我國這壹階段的稅制還是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1979年以後,隨著農村經濟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出現和逐步推廣,對農業稅制進行了適應性的改革和完善。1980年9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明確規定涉外企業繼續沿用修訂後的工商統壹稅,並要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至此,我國的涉外稅制初步建立起來。1980年9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
明確規定涉外企業繼續沿用修訂後的工商統壹稅,並要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至此,我國的涉外稅制初步建立起來。1984年國家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即對工商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兩步利改稅完成後,壹方面基本理順了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用法律的形式將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固定下來,擴大了企業自主權,增強了企業活力,也使國家財政有了穩定增長。另壹方面初步確立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1994年稅制改革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壹次稅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極借鑒外國稅制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制定的,推行以後從總體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經過這次稅制改革和後來的逐步完善,到20世紀末,中國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稅收制度,對於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這些改革,中國的稅制進壹步簡化、規範,稅負更加公平,宏觀調控作用增強,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基礎上實現了稅收的連年大幅度增長。
四, 對古代稅收思想的批判與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