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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的性質和作用

對疏議的定性,既是壹次法律的解釋,又是壹次法律的制訂。

《疏議》的基本特征就是對唐律律文進行周密、系統、完整的解釋,即“疏議”部分,這部分是中國古代律學之精華的體現,它對律文所做的解釋,豐富了律文的內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壹個律學的體系,從而使中國古代的律學達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著中國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從結構上包含律文和相應的法律解釋兩部分,內容清晰且便於適用;唐律的條文涵蓋廣泛,疏而不漏,全面維護著唐朝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唐代對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會解律經驗的集中體現,對律文的各種解釋基本上都包括在這壹部刑律之內。

《唐律疏議》以《唐律》律文為經,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詮解和疏釋,並設置問答,辨異析疑。其疏其議,皆編列於律、註之後。問答,則是作者對律文的疏議感覺可能出現疑問的地方,對問題作出更深入的闡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議序》中指出:“名疏者,發明律及註意;雲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若董仲舒《春秋決獄》、應劭《決事比》及《集駁議》之類。”顯而易見,長孫無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議》之中僅反映在疏、議、問答三個部分,而“註”原本就已存在,不屬疏解之列。這壹提醒,並非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疏議》(自然涵蓋《唐律》),集中國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國法制史上承前啟後,影響深遠。正因為它總結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因此,歷代“承用不廢”,同時又成為五代、宋、元、明、清編制和解釋律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認為:“論者謂《唐律》壹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宮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壹準於唐。”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這壹評說切實而又中肯,絕無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議》(含《唐律》)對唐後各代封建法律影響深遠,直到清末編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義法律中,溶入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上千年來以《唐律》為依據的立法傳統方被打破。

作用上,可以說是與西方判例法的暗合,中華法系的智慧結晶。

參考:

《唐律疏議》――中國古代法律與歷史融合的典範

華東政法學院 王立民教授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第壹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它有許多成功之處,其中有壹點是把法律與歷史有機地融合在壹起,許多內容是法制史的內容,可稱是中國古代法律與歷史融合的典範.就這種意義上講,《唐律疏議》還是壹部法制史著作.

《唐律疏議》的內容大多圍繞刑法問題展開,涉及的歷史也主要是刑法史.此部法典中的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篇目都有自己的歷史,都與歷史結合在壹起.

壹,字與歷史的結合< R>《唐律疏議》中的字是其內容組成的細胞,與內容息息相關.為了準確地理解它們,乃至律條的含義,《唐律疏議》專門對有些相關的字作解釋,包括從歷史的角度作些說明."大不敬"罪中包含有多種犯罪行為,"盜及偽造禦寶"是其中之壹.這裏的"禦寶"是犯罪對象,特別是"寶"這個字對正確理解這壹對象關系重大.為此,《唐律疏議》它專門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作了說明,內容從先秦壹直講到唐朝的開元時期."說文雲:"'璽者,印也.'古者尊卑***之,左傳雲:'襄公自禁還,及方城,季訓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是其義也.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開元歲中,改璽曰'寶'."還有,"夫"等字也都有相似情況.

二,罪名與歷史的結合

《唐律疏議》中有大量的罪名,它們是構成其中內容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有許多罪名都存在歷史淵源,有其歷史發展的過程,《唐律疏議》很註意把這種歷史過程表達出來 ,有意識地把罪名與歷史結合起來,以便人們能更全面地理解這些罪名."十惡"這個大罪名就是如此.《唐律疏議》從它的產生開始探源,直到它的定型,其發展脈絡清清楚楚."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數存於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十惡"是個大罪名,其中包含有十個小罪名.《唐律疏議》還對其中的壹些小罪名也作了溯源性闡述,展示出它們源頭,使人們知曉設定這些罪名的歷史原因."不睦"罪名的確定可以追溯到《禮記》和《孝經》的記載,並以此為依據,形成了這壹罪名.《唐律疏議》明示了這歷史性的聯系."禮雲:'講信修睦.'孝經雲:'民用和睦'.睦者,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葉睦,故曰'不睦'."還有,"十惡"中的"謀反","謀大逆","大不敬","不孝","內亂"等罪名也都是如此.

三,罪行與歷史的結合

罪行也是《唐律疏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法定刑***同構成完整的律條內容.《唐律疏議》中的有些罪行也與歷史有聯系,是歷史造就了它們."不孝"罪包括有多個罪行,其中的"供養有缺"和"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兩個罪行均源於《禮記》.它們的確定是以歷史上的《禮記》為依據,與它有淵源關系.《唐律疏議》揭示了它們之間的這種關系."禮雲:'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誌,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其有堪供而缺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由此而確定子孫們"供養有缺"是"不孝"罪中的壹項罪行."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擇時日者,並是."以《禮記》的這壹記載為依據,《唐律疏議》確定了"不孝"罪中"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的罪行."謀反","謀大逆","惡逆","大不敬"等壹些罪名的確定也都有類似情況.

四,刑罰與歷史的結合

《唐律疏議》中的制裁方式以刑罰為主,尤其是五刑.這五刑都有自己的歷史,《唐律疏議》重視描述它們的歷史,而且其發展脈絡非常清晰.這裏僅以杖刑為例.杖刑的歷史悠久,早在蚩尤時就已有萌芽,經過漢等朝代的發展,到隋,唐朝時成型."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壹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泊隨室,以杖易鞭."還有,笞,徒,流和死刑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這類描述.除此以外,有些刑罰也能體現出這種與歷史的結合.加役流就是這樣.它的適用對象原為犯有死罪者,武德年中期曾改為斷趾,出於恤刑的考慮,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改為加役流,壹些過去要被適用死刑者因此而被免死了."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德中改為斷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復屬,死者務欲生之,請軫向隅,恩覃祝綱,以貞觀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

五,制度與歷史的結合

《唐律疏議》中還有壹些制度也和歷史結合在壹起,並把這些制度的歷史沿革情況闡述得壹清二楚."八議"制度是其中之壹.它作為《唐律疏議》中的壹項特權制度,源於《周禮》中的"八辟",以後逐漸演進為"八議".到了唐朝,這壹制度完備化了.《唐律疏議》表述了這壹淵源關系.它說:"周禮雲'八辟麗邦法.'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還有,"婦人有官品邑號"等制度也有這種制度與歷史結合的情況.

六,篇目與歷史的結合

《唐律疏議》***有12篇.這些篇目都有自己的歷史發展過程.《唐律疏議》每個篇目的開始,都設有"疏議",專門介紹這壹篇目的產生,變化過程.比如,衛禁律的歷史大致是:晉時創立衛宮律,宋至後周沿用,北齊改稱為禁衛律,隋朝改為衛禁律,唐朝沿襲隋朝的稱謂,也稱衛禁律."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制此篇,名為衛宮律.自宋洎於後周,此名並無所改.至於北齊,將關禁附之,更為禁衛律.隨開皇改為衛禁律."其他11篇也都有類似的歷史敘述.

《唐律疏議》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篇目等與歷史的結合有其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壹些方面.

壹,有助於加深對《唐律疏議》內容的認識

《唐律疏議》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了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其內容又以刑法為主,其中的許多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所有篇目的內涵中都有歷史含量,要深入理解它們,不知曉它們的歷史不行.《唐律疏議》的制定者已考慮到這壹問題,並用在律條後增加"疏議"的辦法來解決這壹問題.它的功能就是幫助人們正確理解律條的內容.正如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議序》中所講的:"名疏者,發明律及註意;雲議者,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以使"律文之簡質古奧者,始可得而讀焉."當時,決定增加"疏議"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即為了方便科舉考試,以致有"憑準";也為了統壹司法,避免"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實際上,"疏議"就與律文緊密結合在壹起,與律條並行.唐高宗於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唐律疏議》以後,司法官在斷獄中也"皆引疏分析之","疏議"具有與律條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裏的"引疏分析之"包括對《唐律疏議》中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與篇目等的分析.這種分析自然少不了它們的歷史分析,這是"疏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唐律疏議》這些分析,可以加深對其中內容的認識,這對當時的科舉考試和司法實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這種意義的關鍵所在是它的權威性.缺少這種權威性,科舉考試和司法實踐的權威性就要受到動搖,這對國家來說是壹種不幸.《唐律疏議》從各個方面去樹立這種權威,其中包括使用歷史的方法,從歷史中尋找權威,把律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篇目等等都與歷史掛勾,以提高它們的權威性.這種提高對《唐律疏議》內容的認識是壹種必需和根本性的認識.因為它是唐朝的壹部主要法典,也是科舉考試和司法實踐的重要依據.

《唐律疏議》從歷史角度去提高它的權威性的途徑主要是三個.第壹個途徑是從歷史的儒家經典中去發現權威.唐朝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也是壹種國家,權威的指導思想.它從漢武帝確立這壹地位到唐朝,已歷經了幾百年,其權威地位已無異議.借助這壹思想的權威,確立《唐律疏議》的相關內容,就可使權威延伸,使它們也具有權威性.所以,它大量使用歷史上儒家經典中的經句去論證,解釋其中的內容.據統計,《唐律疏議》引用的這類經句取自詩,書,禮,易,春秋,公羊,左傳,爾雅和孝經等.有的篇目中援引它們還特別多.如名例律僅五十七條,但引證的經句就有四十余處.歷史上的儒家經典與《唐律疏議》中的內容融合在壹起了.第二個途徑從歷史上的法制中去發現權威.《唐律疏議》中的許多內容都有歷史淵源,以前的壹些朝代都在使用,《唐律疏議》繼續使用,完善並在律文中加以明示,從歷史的沿用和權威的延續上來提高,確立這些內容的權威性.因此,《唐律疏議》中就有許多這類內容,上述的"十惡",刑罰和篇目等的發展歷史都是如此.歷史上權威的法制內容演繹成《唐律疏議》的內容,兩者緊密結合在壹起了.第三個途徑是以上兩個途徑的結合,即有些內容具有儒家經典和法制史的雙重依據.這兩者結合以後,其內容的權威性得到了進壹步加強.《唐律疏議》中的有些內容就采用了這壹途徑.笞刑就是如此.它的律條文既引用了《尚書》中"撲作教刑"的經句,又敘述了笞刑的發展歷史.它在漢朝已使用,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進行刑制改革時用笞取代劓刑,即"當劓者笞三百."以後便不斷被沿革使用."隨時沿革,輕重不同".類似的內容還有不少.隨著人們對《唐律疏議》內容權威性認識的提高,科舉考試和司法實踐的正常秩序也利於形成了.

二,有助於增長中國法制史知識

《唐律疏議》不僅是壹部唐朝的法典,還是壹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閱讀《唐律疏議》,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制的內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壹些內容.這是因為在《唐律疏議》的內容構成中,有些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篇目等,都有歷史積澱.這壹積澱從夏朝前後中國法制的萌芽到最終起源和形成,至唐朝也有二千余年,已經是壹個時間不斷的法制歷史過程,可以構成壹部名副其實的中國法制史了.通過閱知《唐律疏議》的內容,有助於人們增長這壹方面知識,從而有利於對其中內容的把握.

從《唐律疏議》中可以獲得的中國法制史知識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可以獲得中國法典的體例產生,變化和發展方面的知識.這方面知識的掌握對於正確認識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法典體例及內容的組合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的第壹部律是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律》.它由商鞅改法為律而成,《法經》成了它的直接淵源.以後,又有許多法典面世.秦朝亦有《秦律》,漢朝有《漢律》,魏晉南北時期有《魏律》,《晉律》,《宋律》,《齊律》,《梁律》,《陳律》,《北魏律》,《北齊律》,《北周律》等,隋朝有《開皇律》和《大業律》.唐朝先後制定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和《永徽律疏》,《開元律疏》等.這些律的體例不盡相同,而且還有個不斷演進過程.《唐律疏議》揭示了這壹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有兩個.壹個是以律為主的法典的整個發展過程.即從"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壹直到"唐因於隋".二是每個篇目的發展過程.《唐律疏議》***有12篇,也有12個篇目.每個篇目的變化就意味著其所含內容的變化,律的體例變化.這裏以廄庫律為例.漢朝的《九章律》中始設廄律;晉朝的《晉律》以牧事合之,便有廄牧律;隋朝的《開皇律》以庫事再附之,便有了廄庫律.《唐律疏議》沿用《開皇律》的廄庫律,也有這壹篇目的設置.人們從這兩個過程中了解到中國法制史中法典,特別是律的體例,結構變化的知識.

其次,可以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面的知識.這方面知識對於全面,正確地認識中國法制中的重要制度具有指導性意義.中國自漢武帝決定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制的指導思想,禮法開始結合.從此,中國古代的法制就走上了禮法結合的道路,法制中的重要制度的建立都離不開儒家思想.這壹思想集中體現在各本儒家經典中,這些經典寫成於唐朝以前,也是壹種史書.其中的壹些經句往往是建立壹些重要制度的理論依據所在,對人們準確理解這些制度具有指導作用.《唐律疏議》很註意揭示這些經句與制度間的聯系,幫助人們更深刻地理解這些重要制度.除了上述的"八議"制度外,還有壹些重要制度的建立也是如此.這裏以五刑制度為例.《唐律疏議》把主要刑罰制度簡稱為"五刑".這五刑制度的確立與儒家經典的經句都有關聯.《孝經》的經句決定了制定五刑中取"五"的原因."聖人制五刑,以法五行."五刑中的具體刑罰也有儒家經句的依據.《尚書》有"流宥五刑"的記載,於是便有了五刑中的流刑."今之三流,即其義也."其它四刑也有相似的情況.人們可從儒家經典古籍中看到其對《唐律疏議》中壹些重要制度的影響,也可加深對這些制度的理論基礎的認識.

最後,可以獲得中國法制中壹些內容沿革方面的知識.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壹些內容發展到唐朝已經成熟.《唐律疏議》是中國壹部內容比較完善的法典,其中的壹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也就是說,它們有壹個沿革過程.這些內容包括字,罪名,罪刑,刑罰,制度等等.知曉這些內容的沿革過程,有利於人們掌握它們的歷史變化,更正確地把握其內涵.《唐律疏議》註意把這些內容的沿革告訴人們,讓大家更全面地認識它們.除了上述"寶","十惡","不睦","杖","八議"等壹些內容外,還有其它壹些內容也有其沿革史.早在春秋時期就有在農隙之進進行出獵的國家大事,唐朝將其演變成"校閱"."春秋之義,'春搜,夏苗,秋彌,冬狩,皆因農隙以講大事',即今'校閱'是也."可見,《唐律疏議》中的"校閱"起源於春秋的"大事",也是從這壹"大事"發展而來.還有,《唐律疏議》要打擊制造偽劣假冒商品的行為,也是從先秦時打擊這類行為轉變而來.那時,"物勒工名,以其考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唐律疏議》則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它們之間都有壹種歷史的聯系.

三,有助於提高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法律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法律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壹個路徑.學習法制史同樣有利於人們提高法律意識.通過閱知《唐律疏議》中法制史的內容,人們可以在以下壹些方面幫助人們提高法律意識.

首先,可以幫助人們提高王制意識.從《唐律疏議》中法制史的內容可以十分清楚地認識到,中國古代的法制都由帝王確定,先是國王,後是皇帝,都與他們至高無上的地位聯系在壹起.正如它自己所言:"西周時,穆王度時制法,五刑之屬三千."到了漢朝"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總之,歷史上的帝王"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法制作為依附於帝王的產物,因為他們的至尊地位,也高高在上,人們必須遵守.遵守了法制,就是服從了帝王;否則,就是觸犯了帝王,這與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專制統治和專制制度壹脈相承.

其次,可以幫助人們提高規則意識.法制是壹種規則,確立法制是為了形成壹種以規則為基礎的秩序.《唐律疏議》中大量的法制史內容告訴人們,壹個國家不能沒有法制,它"譬權衡之知輕重,苦規矩之得方圓."中國自夏朝以來就致力於制定法制,用它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人們必須依照法制行事,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壹意識水平的提高,直接有助於人們遵守,實施法制,形成壹個良好社會秩序.

最後,可以幫助人們提高罪與非罪的意識.《唐律疏議》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其它部門法的內容都是附帶而已.它的名例篇是總則,規定的是刑罰和壹般原則;其它十壹篇都是分則,規定的是具體的犯罪,其法條由罪行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比如,"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女家,減壹等."人們知曉了《唐律疏議》的內容,就知道了什麽是犯罪,懂得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了罪與非罪的意識.在這壹意識中有個重要的方面是犯罪者都要依律受到刑罰處罰.這與它的"刑罰不可馳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思想吻合.這壹意識的樹立有利於預防,減少犯罪,提高社會的安全感,穩定社會.

以上的三大意識是中國古代法律意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閱知《唐律疏議》可以提高三大意識,同時也有助於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唐律疏議》能成功地把法律與歷史融合起來,發揮了法制史的作用,有其壹定的原因.同時,它的這壹成功之處還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

《唐律疏議》能把法律與歷史成功結合起來,有其壹定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四個方面.第壹個方面,唐朝前期的社會發展為其法律與歷史的結合創造了壹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唐律疏議》的制定在唐朝的前期.《武德律》是唐朝的第壹部律,《貞觀律》完善了律文,《永徽律》沿用《貞觀律》的內容,《永徽疏議》增加了"疏議"部分內容,《開元律疏》沿襲《永微律疏》的體例和內容.在這壹時期,唐朝不斷向前發展,改變了隋末的蕭條狀況,出現了"貞觀之治","開元盛世"等大治年代.在《唐律疏議》制訂的永徽時期,也"有貞觀之遺風".在這樣壹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中,唐朝的高層和《唐律疏議》的立法者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充分考慮《唐律疏議》中法律與歷史的結合問題.否則,國家大亂,秩序混亂,那就不會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去思考法典的這壹結合了.唐朝前期的社會發展為《唐律疏議》的這種結合提供了壹個不可多得的機遇.

第二個方面,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中國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發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並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唐律疏議》所繼受.從內容上看,大量禮法結合的內容融入法典,"十惡","八議","上請","五服以制罪","同居相為隱"等等都是如此,而且這些內容也都納入《唐律疏議》並成熟化了.這些長年來積累的法制史內容至唐朝已經基本定型,已有了可以總結的機遇了.《唐律疏議》的制訂者抓住了這個機遇,不僅制定了壹部較為完善的法典,而且還寫就了壹部自夏朝以來的中國法制史.

第三個方面,唐朝前期的儒學有了進壹步的發展.《唐律疏議》中的許多法制史內容都與儒家經典聯系在壹起,這是個儒學問題,以儒學為基礎.唐朝前期的儒學有了進壹步發展,為《唐律疏議》的制訂和其中法制史內容的撰寫提供堅實的理論指導.唐太宗重視儒學,執政以後大力推崇儒學,重視儒學教育.貞觀二年(公元628年),他"詔停周公為先聖,始立孔子廟堂於國學,稽式舊典,以仲尼為先聖,顏子為先師,兩邊俎豆幹戚之客,始備於茲矣".同年,還大收天下儒士,"賜帛給傳,令詣京師,擢以不次,布在廊廟者甚眾.學生通壹大經已上,鹹得署吏."於是,儒學教育達到了空前的程度."國學強築學舍四百余間,國子,大學,四門,廣文亦曾置生員,其書,算各置博士,學生,以備眾藝."以致"四方儒生負書而至者,蓋以千數";"國學之內,鼓篋升講筵者,幾至萬人,儒學之興,古昔未有也."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又令儒生撰定《五經正義》,把儒家經典的內容規範化.他"詔師左與國子祭灑孔穎達等諸儒,撰定五經疏議,凡壹百八十卷,名曰《五經正義》,付國學施行."這些都使儒學的地位進壹步正統化,也使它能進壹步的傳播,日益深入人心,並為《唐律疏議》中法制史內容的最終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石.

第四個方面,《唐律疏議》的制訂者具備了較高的素養.制訂法典是壹種人的自覺行為,與制訂者的個人素養關系密切.只有具備了較高素養的制訂者才能制訂出較高水平的法典.《唐律疏議》的制訂者具備了較高的素養,其中包括通曉法律的博識文史兩個方面.它們對於撰寫法制史不可或缺.根據《唐律疏議?進律疏表》的記載,《唐律疏議》的制訂者有長孫無忌,李績,於誌寧等十九人.他們都不同程度的擅長法律和文史,具有這方面素養.他們擅長法律.他們中有律學博士司馬銳.這是專門從事教授,研究法律工作的人員,"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事為生者,以律令為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他們中有參加過律的制訂的長孫無忌.他在貞觀時就參加《貞觀律》的制定,以後又參加了《永徽律》的制訂.他們中有從事過地方司法工作的董雄,石士達等人.還有,從事中央司法職能的中書,門下省官員和大理寺,刑部官員段寶玄,來濟,辛茂將,唐臨,王懷恪等人.這裏要專門提及的是,唐朝的中書,門下省官員也有司法職能.因為"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復於中書,門下".另外,他們還擅長文史.其中,長孫無忌被認為"博涉書史";褚遂良則"博涉文史";於誌寧還撰寫過《五經義疏》等等.《唐律疏議》的制訂者的這些素養使他們能成功地把法律與歷史結合起來,寫就了壹部法制史.

第五個方面,《唐律疏議》中的"疏議"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唐律疏議》中的法制史內容都在"疏議"中,它為法律與歷史的結合提供了壹個合適的平臺.唐朝以前,也有對法律作解釋的方法,秦有《法律答簡》,晉律有"註"等等.可是,"疏議"在總結了前人法律解釋經驗的基礎上,實現了飛躍,完善了各種功能,其中包括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功能.它通過引用儒家經典,描述歷史發展過程,揭示歷史淵源等方法,把歷史與律文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和篇目有機地結合起來,展示在人們面前,使《唐律疏議》也成為壹部法制史變成現實.沒有"疏議",就不會有這種現實."疏議"比以前任何壹種方式都要高明,功不可抹.

正是以上五個方面的原因,合就了《唐律疏議》法律與歷史的結合,成就了中國法制史.令人註目的是,它的這壹做法還對後世立法產生了影響,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宋刑統》等法典也步其後塵,亦采用這壹結合方式.《宋刑統》的體例與《唐律疏議》不盡相同,其不同之處也很明顯.它在篇下分門,使用刑統形式,還有在每篇的前言部分取消了"疏議"等等.但是律條的"疏議"中仍保留有法律史的內容,其內容絕大多數與《唐律疏議》的"疏議"相同.可以說,《宋刑統》還是效仿了《唐律疏議》的基本做法,也把法律與歷史相結合.從中可見,《唐律疏議》影響之深遠.

2005年10月在浙江大學舉行的"法律與人文"研討會交流論文

《唐律疏議?名例》"十惡"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十惡"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十惡"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十惡"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十惡"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杖刑五"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應議請減"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八議"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婦人有官品是號"條"疏議".

《唐律疏議?衛禁》前言"疏議".

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670頁.

參見: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

《舊唐書?刑法誌》.

參見:王立民著《唐律新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頁.

《唐律疏議?名例》"笞刑五"條"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前言"疏議".

詳見:《唐律疏議?廄庫》前言"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流刑三"條"疏議".

詳見:《唐律疏議?擅興》"校閱違期"條及其"疏議".

詳見:《唐律疏議?雜律》"器用絹布行濫短狹而賣"條及其"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前言"疏議".

《唐律疏議?名例》前言"疏議".

《唐律疏議?戶婚》"有妻更娶"條.

《唐律疏議?名例》前言"疏議".

李贄:《史綱評要?唐紀》.

《周禮?秋官?大司寇》.

《貞觀政要?崇儒學第二十七》.

《貞觀政要?崇儒學第二十七》.

《舊唐書?職官誌》.

《新唐書?百官誌三》.

《新唐書?長孫無忌傳》.

《舊唐書?來濟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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