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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各朝代的軍事特色 越詳細越好,允許粘貼

軍事資料各朝代兵制(很全了)

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是中國階級社會的開端,國家及其軍隊從此產生,反映統治階級意誌的軍事制度也隨之出現。經商至西周,奴隸社會的軍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

夏朝的軍事制度這壹時期史料缺乏。據《尚書□甘誓》記載,夏王控制軍隊,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轄有分工不同的人員。這時已有戰車,車上的成員區分為左、右、禦。對作戰人員還有獎懲規定。可見,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產生,出現了組織和管理軍隊的壹些制度。

商朝的軍事制度在甲骨蔔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方出,王自征“(《柏根氏舊藏甲骨蔔辭》□25)、“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編》□1185)等蔔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婦姘,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亞”、“馬”、“射”、“戍”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禦;並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虛書契後編》上□31□5)等蔔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登人”(徵兵),壹次徵發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過1萬人的。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臿”(《殷契粹編》□1149)、“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殷虛書契續編》□5□2□2)等蔔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

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戰車壹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幹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王作三師右中左”(《殷契粹編》□597)等蔔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虛書契前編》□3□31□2)、“王令三百射”(《殷虛文字乙編》□4615)等蔔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為中級單位,並有右、中、左的區分。

商朝軍隊的武器裝具,據考古發掘和甲骨文記載,主要有戰車、弓、箭、戈、矛、刀、斧、鉞、幹盾、矢鏃、頭盔、甲胄等,其中戈、矛、刀、斧、矢鏃、頭盔等是用青銅鑄造的。河南安陽侯家莊1004號商王陵墓內有大量武器出土,其中有70捆矛,每捆10個,說明商朝對於武器的存放可能有壹定的制度(見圖)。

西周的軍事制度在沿襲商制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發展。周初,王室強大,“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軍權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友邦冢君、禦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尚書□牧誓》)等官職,仍不分文武。各諸侯國及壹些貴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軍隊,但壹般須聽從周天子調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戰事則往往倚重壹些諸侯國和貴族大臣的軍隊。

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國人”(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奴隸只能隨軍服雜役。金文中有“西六師”、“成周八師”、“殷八師”的記載(《禹鼎》、《舀壺》),表明西周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是師。但是,《周禮□夏官》稱:“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壹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則未見有此類記載,據以推斷,西周軍隊中可能不存在軍的建制,也難於有這樣規整的組織體系。

西周軍隊的主要兵種是車兵。戰車壹般由4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隨車有徒卒,壹般12人,車馳卒奔,簇擁前進。兵器仍用青銅制造,但比商朝有較大發展。出現了兼備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斬,便於近戰的短劍。甲胄、幹盾用皮革制成,綴以青銅泡,更為輕便,並增強了防護力。戰馬也裝備了護甲。還規定有戰前檢查武器裝備的措施。戰鬥中已采用旌旗金鼓指揮,要求行列整齊,攻伐協調,進退壹致。註意了不輕易殺降和擄掠。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對西周建立強大軍事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的軍事制度也具有深遠影響。

春秋兵制

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隸制逐漸解體,封建制逐漸興起,軍事制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

隨著周王室的衰弱和壹些諸侯、卿大夫勢力的增強,“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逐漸變為“自諸侯出”和“自大夫出”(《論語□季氏》)。較大的戰爭幾乎都由諸候國的軍隊承擔。幾個諸侯大國相繼成為中原的霸主,代天子發號施令。

諸侯國的軍隊主要由公室軍隊、世族軍隊組成。公室軍隊多建於西周諸侯受封立國時。主要成員是“國人”中的士和農。士以習武打仗為主要職事,作戰時充任甲士;農即庶人,除老弱殘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須接受軍事訓練,三季務農,壹季講武,每隔三年進行壹次大演習。遇有戰事,要隨時聽從調發,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戰事的長短而定。奴隸壹般沒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資格,只能隨軍服雜役。這時,卿大夫的勢力迅速發展,他們也仿照國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設置軍隊,即世族軍隊,其從軍人員也以封邑及其周圍的士和農為主。此外,某些較大的城邑還有“邑甲”,有的屬於國君,有的屬於卿大夫,是公室軍隊與世族軍隊的補充。

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車兵是主要兵種。各諸侯國兵力的強弱,往往以戰車(見中國古代戰車)的多少衡量。前期,諸侯國壹般不超過1000乘,所謂“千乘之國”;卿大夫壹般不超過100乘,所謂“百乘之家”。後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晉國和楚國已各達到5000~6000乘,齊國和秦國也各有2000~3000乘,還出現了擁有近1000乘的卿大夫。每輛戰車多由4匹馬駕挽,壹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車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後,各諸侯國隨車徒卒有不同數量的增加。有的諸侯國及邊陲少數民族國家,還建立了獨立於戰車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魯、宋、陳、蔡、衛等國伐鄭,“敗鄭徒兵”(《左傳□隱公四年》),這是中原諸侯國使用步兵的最早記錄。公元前541年,晉軍與狄人交戰,因狄人用步兵,晉將魏舒“毀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年》),即臨時拆散車兵建制,將五乘戰車上的甲士改編為步兵三伍,這是中原諸侯國改車兵為步兵的壹個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吳、越等國已建有壹定規模的舟師,多用於內河、湖上,有時也出海作戰。

各諸侯國軍隊的組織編制不盡相同。據《國語□齊語》記載,齊國管仲改革時規定:齊軍五人為壹伍,十伍(50人)為壹小戎,四小戎(200人)為壹卒,十卒(2000人)為壹旅,五旅(1萬人)為壹軍。據《左傳》記載,晉軍有伍、兩、卒、旅、師、軍的建制。楚軍的車兵有“廣”,晉軍和鄭軍的車兵有“偏”等不同的編制。軍隊的糧草物資供給,平時由“司馬”負責,戰時士卒通常須隨身攜帶數天的口糧,稱為“裹糧”,並有隨行車輛以備補充。到達某城邑或諸侯國時,則由該城邑或東道國供給。

春秋中期以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演變,軍事制度進壹步發生變化。主要表現在:晉、魯、鄭、楚等國先後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量入修賦”等(《左傳》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擴大兵役和軍賦的來源;允許奴隸從軍和充當甲士,“國人”從軍的制度逐漸向郡縣徵兵制演變;車兵的地位逐漸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漸上升;軍權向集權方向發展,文武開始分職等。但是這些變化,有的僅開始,有的僅表現出某種先兆,軍事制度的重大變革是在戰國時代完成的。

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建立了統壹的軍隊,國君掌握軍隊的徵調大權,實行憑“虎符”發兵的制度。“虎符”符身虎形,壹般為銅制,分兩半,有銘文。戰國時期秦國國君頒發給杜縣(今陜西省西安市郊)的“虎符”上刻的銘文規定:右半在君,左半在杜,凡徵發兵甲50人以上,必須與君符會合。但有烽火報警,也可“毋會”君符而采取行動。國君之下,始設將軍(楚國稱上柱國)等專職武官,文武已明顯分職。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徵。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裏,後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裏”(《荀子□議兵》)。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壹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壹日行三百余裏”。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裏、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壹伍,十人為壹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壹屬,百人為壹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制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註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升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系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寫作資料大全[全是轉載] 第三十五章

秦漢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其軍事制度是在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公元前206~公元220年漢承秦制,又有了新發展。

軍隊的體制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壹的軍隊,並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漢武帝時改稱大司馬。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秦有上將軍和前、後、左、右諸將軍;漢地位最高的為大將軍,其下依次有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諸將軍。將軍出征時常置幕府,作為參謀機構。在郡、縣分置郡尉、縣尉,協助郡守、縣令掌管軍事。東漢末,設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與軍事長官。

軍隊可分為京師兵、地方兵和邊兵三部分。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由郎中令統領,衛士由衛尉統領,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負責守衛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統領。漢朝的京師兵主要有南軍和北軍。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壹年壹輪換。武帝時對京師兵作了較大改革,主要是精簡南軍,加強北軍。南軍原有2萬人,減去壹半。北軍屯兵,除中壘外,又增置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為八校,分屯於長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時守衛京師,由皇帝派員監領,戰時以壹部或全部隨將軍出征。同時,將中尉改稱為執金吾,不領北軍,只司禦前先導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為光祿勛,擴大郎官員額,增置期門、羽林等軍。東漢時,京師兵沿襲西漢而略有裁並,將北軍八校合為五營,置北軍中候監領,末期多由宦官統領。

地方兵置於郡、縣,壹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徵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西漢曾壹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於郡。東漢光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罷郡國都尉,後又下詔罷地方兵。從此,遇有戰爭,常派京師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從州郡招募或徵發。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為充實邊防,漢曾大量移民實邊,並行屯田,武帝時始行軍屯,屯田卒最多時達數十萬,是邊兵的重要組成部分。東漢時,邊兵制度遭到破壞,又以設置營、塢的辦法,屯兵備禦。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馬俑,正是步、騎、車等兵種混合編隊龐大陣勢的生動展現。至漢朝,車兵逐漸被淘汰。漢朝軍隊的編制,據《後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壹人”,“曲下有屯,屯長壹人”。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後曲,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後隊)、什伍等。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制。

兵役制度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徵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壹月,稱“更卒”。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壹般為2年,壹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壹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還有壹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西漢除實行徵兵制外,還實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來。東漢罷郡國兵後,徵兵制漸衰,於是也依賴招募。末年,州郡官通過募兵,培植自己的勢力,從而釀成群雄割據的局面。

軍事訓練制度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禦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西漢軍隊除演練射禦、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並按成積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軍需供給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壹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制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制作器械,並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制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漢朝還*屯田解決軍糧的補給。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余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漢時期,軍隊統壹,軍權高度集中,軍隊的指揮和管理體制嚴密,兵役制度也較為完善,漢朝大量屯田,為鞏固邊防和保障軍隊供給提供了條件,這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軍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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