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檔案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
(二)監督、指導專業檔案館以及單位的檔案管理,協調、指導同級國家機關現行文件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開展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檔案標準化的宣傳普及和檔案教育培訓工作;
(四)支持、指導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科技示範戶收集、保存、利用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活動形成的檔案;
(五)對從事檔案業務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及人員進行業務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館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壹)做好各種載體檔案及電子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二)加強館藏檔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實施檔案信息化,推進檔案現代化管理;
(三)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依法利用未開放檔案和涉密檔案,為社會利用檔案信息提供條件和服務;
(四)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五)開展檔案鑒定,對超過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按照規定予以銷毀。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檔案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檔案整理;
(二)檔案價值評估;
(三)檔案業務咨詢;
(四)檔案技術服務;
(五)檔案寄存保管;
(六)營業執照許可的其他檔案業務。
檔案中介機構從事以上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接受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七條 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屬於歸檔範圍的,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按照規定期限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檔案移交手續。第八條 承辦或者處理下列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的單位,應當收集相關文件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壹)國家領導人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
(二)外國(籍)政要的參觀、訪問;
(三)承辦的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會議;
(四)重大自然災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舉辦的重要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
(六)其他重大活動或者重大事件。第九條 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正式啟動之日起10日內告知同級檔案管理部門,檔案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出檔案管理工作意見。
常設機構主辦、承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50日內,經主辦、承辦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移交承辦單位檔案室。
檔案保管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損毀的,可以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第十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檔案:
(壹)反映社會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動的;
(二)記錄著名人士活動、事跡的;
(三)記載名勝古跡、民族風情、地理、地質、地貌等內容的;
(四)有保存價值的史誌、古籍、家(族)譜、契約;
(五)其他的珍貴、特色檔案。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承擔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各個環節、各種載體的文件資料,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分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專業檔案館或者檔案機構移交。
重點建設工程驗收,重大科研、技改項目鑒定時,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檔案機構應當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變更,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撤銷、終止的,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合並的,可以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合並後的單位單列全宗保管;
(三)分立的,可以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或者經同級檔案管理部門同意,由分立後承擔原單位主要職能的單位單列全宗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