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詳細法律請參考以下相關文件。
3.服務範圍請參見物業服務合同,壹般包括:
1.物業* * *部分的維護、養護和管理(物業* * *部分詳見附件三);
2.物業內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物業內設施設備詳見附件四)。
3.物業使用部位及相關場地的清潔,垃圾的收集和清除,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協助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保衛等事項;
7.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管理。
1.根據價格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價格,對價格實施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根據訂單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經營服務價格管理辦法》159,物業收費屬於經營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
2.根據《關於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定價目錄的通知》(蒙府〔2003〕1號),物業小區物業服務價格授權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烏蘭察布盟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和收費實施辦法》是烏蘭察布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局於2O03年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管理辦法》、自治區計委、建設廳《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收費暫行規定》,在深入調查、廣泛聽證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價格是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兩者並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