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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在此後漫長的發展中形成了什麽的特征

中國古代法律在漫長的發展中形成了以下四個特征: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壹法典結構,壹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夏代步入階級社會以後,中國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習俗文化的基礎上開始生長發育。經歷夏、商而至西周,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基本格局和特點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戰國時代,中國的文化思想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至兩漢時期,漢武帝推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正式確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識形態地位,中國古代法律傳統已基本形成。經歷魏晉南北朝而至隋唐,遂進入成熟與發達狀態。唐代《唐律疏議》代表著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後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有所損益。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動態特征:

在中國古代幾千年的歷史演變中,各個時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從其動態發展過程來看,中國古代法律思想是與政治經濟發展同步前進的。

在夏商時期,由於生產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權法思想為指導的。夏商奴隸主貴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為“君權神授”和“代天行罰”說,使之成為為少數剝削者服務的工具。關於夏代的思想狀況,至今仍無確鑿的史料來說明。但從古籍的壹些片斷記載可以看出,夏朝的統治者已開始利用神權法思想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如《論語·太伯》說禹“致孝乎鬼神”,《尚書·召誥》說:“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隨著奴隸制的發展和王權的加強,神權思想也有所發展。商朝統治者也極力宣揚天命迷信的神權思想。《禮記·表記》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詩經·商頌·長發》說:“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統治集團壹方面繼承夏商“受命於天”、“代天行罰”的政治法律思想;另壹方面鑒於商朝覆滅的歷史教訓,強調以“德”作為天命的補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論和基本國策。在這種原則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提出“明德慎罰”和“刑茲無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罰。

西漢初期,經濟上經過連年戰爭,社會生產力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百廢待興,民生維艱;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澆離,社會動蕩不安;從思想上看,漢初的統治者大都親身經歷了農民大起義,親眼目睹了強大的秦朝迅速滅亡的過程,也深知秦滅亡的原因在於秦朝所實行的酷刑,重賦的暴政,為不重蹈秦朝的覆轍,漢初統治者常常以秦為鑒。因此為了恢復生產,與民休息,漢初統治者以無為而治的黃老學說為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從漢高祖開始漢朝采取了“約法省禁”的措施,並按照這壹原則制定了壹整套與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使得西漢政權迅速鞏固。

漢武帝時期,政治穩定了,經濟發展了,國力增強了,但無為而治的這種政策與當時統治者日益增長的加強大壹統的中央集權的願望相悖。而儒家學說則適應了這壹需要,於是西漢的法律思想從無為而治的黃老學說,轉向了“獨尊儒術”的德主刑輻思想。這壹思想經過魏晉南北朝七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期達到鼎盛狀態。《唐律疏議》將這壹思想形象地表述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後,統治者從隋亡的歷史事實中,總結出深刻的教訓,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緩和社會矛盾,鞏固其封建統治。

宋朝統治者制定了加強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基本國策,因而也強化了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法律內容,使“編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發展,懲治“賊盜”的法律變得愈加殘酷,司法上出現了“禦筆斷罪”的制度。

明朝時期,封建社會走向衰落,由於吏治腐敗,法紀廢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導思想和“重典治國”的司法指導思想。朱熹在對“明刑弼教”做出闡釋的時候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說:“禮字,法字實理字”。[10]認為禮法均是理的表現,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因此在明朝時明刑弼教思想是將刑罰和教化並列為同等重要的統治手段的壹種法律指導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綱紀廢弛,官吏放縱,導致矛盾深化,王朝傾覆的教訓為鑒,針對動亂之後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亂世用重典”的原則,聲言:“胡元以寬而生,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於秦代的“專任法治”,而是“仿古為法,明禮以導民,定罪以繩頑”,從而與“明刑弼教”原則相統壹。

法律名稱的變化: 刑——法(法經)——律(商鞅變法)——刑統(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國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變化:1.註意法律名稱的變化: 刑——法(法經)——律(商鞅變法)——刑統(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變: 明德慎罰(西周)——德主刑輔(漢)——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體西用(清末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