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即不論做品是否發表,在何時發表,在作者有生之年均享有著作權。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從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如果是合作作品,截至與最後死亡的作者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壹般作品自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至與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受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與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受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與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12月31日。但在此保護期內,作者身份壹經確定,則使用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
5、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10年的12月31日。
6、表演者的人身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的第50年12月31日。
7、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第50年12月31日。
8、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5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