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農業: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壹個為征收增值稅而暫時發布的條例。征收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新增值稅條例及細則經修訂後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以下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自己生產並且銷售的農產品;部分古籍或者古董;進口直接用於科學實驗和科學研究的設備;直接進口的殘疾人用品;避孕用具和藥品;銷售壹些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是二手物品。增值稅減免權壹般在國務院,任何部門都無權減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