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說人性本惡。所以人生就要不斷地懺悔和救贖。
儒家說人性本善。所以孺子可教,所以可以有教無類。
但法家說人性本惡,所以只有用嚴刑峻法規範人的行為,人們只有出於害怕懲罰的恐懼,才會約束自己的行為。
霍布斯說人的本性就是貪婪和恐懼。所謂貪婪就是想得到壹切想要的。想為所欲為的做壹切想做的。所謂恐懼就是害怕被別人奪走已得到的。別人所做的是妳不願意接受的。所以就會導致壹切人反對壹切人的戰爭。但霍布斯認為人的本性,無所謂善惡。就像羊是吃草的,狼是吃羊的。羊不是善的,狼也不是惡的。本性使然,與善惡無關。
中國的告子也說過類似的“人性本能論”。所謂“食色,性也”。韓非子也說過類似的“人性自私輪”。
所以人性的或善或惡或者不善不惡,只是壹種假設,不是壹個事實。人們之所以爭論人的本性是什麽,目的是要證明為生命設立目的的合法性。為教誨人們應該怎樣做而尋找合法性。因為人性本善,所以教育人們追求至善就是應該的。因為人性本惡,所以訓誡人們懺悔和救贖就是正確的。
但重要的其實並不是人性到底是什麽?而是人究竟會如何思考和怎樣行動。重要的也不是人應該怎樣做?而是事實上人究竟會怎樣做。因為人是 社會 性的動物,趨利避害和自我保護也是人的生存本能。這就會使任何人的思考或行動都不是孤立的,抽象的。而是互動的和具體的。這就會使 社會 自然達成某種妥協和平衡的機制。所以分析和觀察人與人之間的妥協和平衡是如何達成?人會如何反應?如何行動?比爭論人性善惡的抽象概念更會有助於我們理解人的思想和行為。
羅爾斯在《正義論》裏提出了壹個概念“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用來描述人會不會因為出於自私而提出不公正的意見。
所謂“無知之幕”是指人們在商議壹個 社會 或壹個組織裏的不同角色應該給予其什麽權利,什麽利益和什麽責任時,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集中的壹個幕布背後。大家在不知道誰將擔任什麽角色的情況下進行討論。然後走出幕布之後,大家才會知道各自將會擔任的角色。因為事先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來的位置,所以這個決策過程可以保證最弱勢的角色得到最好的保護。當然最強勢的角色也不會得到更多的利益。
羅爾斯提出的這個“無知之幕”是因為羅爾斯認為,只有每個人在都受到無 社會 差異的對待時,公正才會出現。也可以說就是每個人,只有在其完全無法從其個人的利益得失的角度看待問題時,才有可能提出公正的意見。但是事實上羅爾斯提出的只是壹種假設的前提。就像幾何學上的絕對的圓,絕對的平行線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人不可能是完全客觀的,也不可能是完全公正的。人在現實生活中所說所做的壹切都是有選擇的和有保留的。區別之是程度不同,取舍不同而已。
而另壹位美國 社會 心理學家學鮑挌達斯提出的“鮑挌達斯 社會 距離衡量法”(Bogardus Social Distance Scale)則試圖更具體的描述壹個人的“意見”和其個人利益的相關性。他的研究發現,隨著每個人個人利益受到影響的可能性越大,每個人的“意見”就會越來越變得模糊和不確定。鮑挌達斯所設計的實驗,本來是為了觀察和分析普通美國公眾對種族問題的態度。他把普通美國人對於外來少數族裔的移民或者難民的態度分為七個級別:
1,可以結親,成為建庭成員。2,可以作為朋友。3,可以作為領居。4,可以作為同事。5,國家可以接收。6,應該作為外國移民接受。不應該搶占本國人的福利。7,不應該接受,應該遣返或者驅除出境。
這7個級別,數字越大表示 社會 距離越大。當壹件事與人們的 社會 距離越大時,或者說與人們的個人利益越無關時,人們越傾向於使用“知識判斷”或者“道德倫理‘判斷。反之與人們的個人利益相關性越強時,人們則越傾向於使用“利益判斷”。或者“責任倫理”判斷。也就是說當壹個人聲稱移民不應該受到歧視,應該公平對待時,並不意味著他們可接受外來移民成為他們的同事,鄰居或者家人。同時壹個不能接受外來移民成為其領居的人,也許並不妨礙他們批評其他同樣不接受的人種族歧視。
馬克思說人是 社會 關系的總和。人在 社會 中思考以及行動。事實上沒有人是完全脫離利益得失關系的生物學意義上的人。所有人都是 社會 人。所以人是什麽並不重要。人應該怎樣也無意義。也不存在可以指引人類的先知或者思想。 社會 也不是被設計的,而是 社會 中每壹個人的選擇和行動的結果。波普爾說是碎片化化的 社會 引擎。
人只在自己的存在中存在。存在先於意義。這就是存在主義對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