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壹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註意如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壹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
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
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了煙草,因為煙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壹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會被隨意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