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領域落實民族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宗教工作發展。
(三)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起草有關民族和宗教問題的政府規章和政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維護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5)協調和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
(六)研究提出民族關系協調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協調工作。
(七)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等相關工作。
(九)負責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領域與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壹)參與制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引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宗教人員,管理省級宗教院校,協助全國性宗教院校的相關工作;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支持祖國統壹、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處理需要政府解決或協調的與宗教團體有關的事項。
(十四)負責引導和推動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的活動,防止利用宗教進行違法違規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事業。
(十六)負責指導市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