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壹些政策法規需要通過人大代表投票通過才可以頒布實施,投票權力在他們手裏,如果有什麽不滿可以向他們提出建議。
附: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職責,我國憲法有關法律賦予了人大代表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壹)人大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參加審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代表參與決定國家事務的重要職責,也是行使代表權利的重要方面。代表應當本著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對報告和議案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壹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法規)和決定、決議的程序。其中,提出議案是審議、決定問題的前提。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由代表明確表示贊成或反對意見,並以法定標準來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則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壹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只有兩類問題的決定更嚴於過半數標準:壹是在修改憲法時,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屆滿時,如遇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可以決定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延長任期的決定,須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加表決,是人大代表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代表應當珍惜這壹權利,"投好神聖的壹票"。首先要積極參加表決。由於表決采用絕對多數原則,即通過議案的標準是“全體代表過半數”,而非“到會代表的過半數”,不參加表決表面看是既非贊成也非反對,但在確定表決結果上,與投反對票作用相同。不參加投票的人越多,達到通過議案所需的法定票數越難,甚至妨礙議案的通過。第二,代表在行使表決權時,要充分反映選民或選舉單位的意見,同時又要胸懷全局,從全體人民利益出發考慮問題,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人大代表有權向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質詢和詢問相同之處是,以提問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回答問題,說明情況,都有探詢、了解之意。不同之處是,質詢的方式更加嚴肅,現為壹定程度的批評責問;質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進行。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級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提出質詢案;提出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交由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根據情況,可以在主席團、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再作答復。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長。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長需報上壹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鄉、民族鄉、鎮人大選舉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全國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候選人由主席團和各級人大代表聯名提名,實行差額選舉。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的範圍大致與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相同。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因此,實施罷免,必須采取嚴肅、慎重的方針,在程序上從嚴掌握。既要對違法失職、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罷免,保證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罷免權,又應堅持“對人的處理采取慎重態度”。為體現這些精神,法律對罷免程序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在全國人大,只有主席團、三個代表團或十分之壹以上的代表聯名才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以書面形式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並寫明罷免對象和理由。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再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大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在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罷免的人員可以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申辯。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對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聯系群眾、改進工作的主要形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大會會議閉會期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不但規定了代表在代表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享有的權利,也規定了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的權利。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大會會議期活動的延伸,也是大會會議期間開展工作的基礎和條件。
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二)人大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已被莊嚴載入憲法。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是憲法和法律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尊嚴,堅持法律面目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我國近290萬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許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參與者,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責無旁貸地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宣傳和執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這方面的表率作用對於在全社會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深遠意義。
2.保守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主要是:(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這些國家秘密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人大代表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壹是相當多的人分別接觸上述各種國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中,也會了解和掌握某些國家秘密。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應當嚴格地保守國家秘密,模範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在公***場所談論國家秘密等。
3.聯系群眾。人民把意願和要求委托給代表,再由代表將這些意願和要求反映到國家權力機關中去。代表必須密切聯系群眾,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願所在,為人民行使好權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聯系群眾,才會把自己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動力,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為此,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4.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權力機關的使者,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是代表的神聖權利,也是代表的法定義務,不能無故出缺。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同樣的,代表如果對人大審議的議案漠不關心,在選舉和表決議案時不投票,也屬於失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