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在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轉業幹部,提供相應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復印件、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證明原件和戶籍證明原件。
2.雙軍人轉入壹方駐地安置的,需提供結婚證、留隊壹方軍官證、最近壹次任職命令復印件,由師級以上轉業幹部政治機關證明;同站雙轉安置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異地安置需提供結婚證、雙方軍官證、最近壹次任職命令、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
3.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海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有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證明(包括服役地點、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起止時間、認定邊遠艱苦地區的證件等。)或飛行和海軍工作起止時間的證明。
4.未婚和離婚的轉業幹部,應提供未婚和離婚證明及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材料(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由師級以上部隊政治機關按軍隊幹部配偶安置條件發放。
5.三等功須有將軍令復印件並加蓋師級以上軍隊政治部印章,裝訂在檔案材料第二部分。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獎勵應有通報原件,裝訂在檔案《立功立業獎勵登記表》中。
註:①三等功通報復印件中的通報號、批準時間、批準機關應與檔案中《立功獎勵登記表》中的通報號、批準時間、批準機關壹致;(2)按照立功時間順序,逐壹登記任免表,否則分配時不予認可。
(2)其他要求
1.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在填寫轉業審批表時,應填寫具體的縣(區、旗)。應與去的原因中接收人戶口所在縣(區、旗)壹致。因為:內蒙古自治區有壹些盟(市),同壹市不同區,有的區是艱苦地區,有的區不是。
2.幹部檔案中“三年兩歷壹身份”基本信息被塗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偽造,缺少重要原始依據材料,不能清楚、真實、完整反映幹部情況的,由幹部所在師級以上單位黨委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情況說明,作出結論(附相關原始依據材料),並由其本人簽字確認。
壹、年齡塗改的,必須有重新確認年齡的材料:①入伍時的戶籍註銷存根復印件;②戶口註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年齡證明;(三)師以上政治機關關於年齡調查的說明材料;(4)按年齡時職務級別的政治機關確認任免權限提出意見;⑤身份證號登記表中的年齡和身份證號應與重新確認的年齡壹致。第二,年代沒有被塗改,但是不壹致。應該根據最早最大的材料中的年代來確認。必須有:①轉業時有按職務級別任免權限的政治機關出具的說明;②身份證號登記表中的年齡和身份證號應與確認年齡壹致。
3 .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填寫《內蒙古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信息采集表》壹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