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於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壹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壹種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壹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淩遲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淩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壹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壹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壹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壹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壹、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壹、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壹、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
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淩遲刑被廢除。
淩遲
亞洲和中東的民族尤為偏好此刑。該刑的關鍵在於將人體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波斯帝國對於反叛者的淩遲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羅馬人處理女犯時先割去雙乳,對男犯則 先去其生殖器。希臘人在割肉時還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個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但比起中國人,其他民族都顯得粗糙。中國人將淩遲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使之堪稱絕技。行刑
開始時,劊子手會巧妙地壹刀剜去犯人的喉結,以免他喊叫。然後迅速地出血包紮傷口,最先動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須只有指甲蓋大小。殺壹個成年人必須要施3357刀,刀刀須見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盤將其貼在上面供觀眾鑒賞,並要得到贊賞,如果犯人在規定刀數前死去,劊
子手將被觀眾嗤之以鼻,並有可能丟掉飯碗。
淩遲——中國「酷刑」簡史
1910年代「淩遲」開始在歐洲聲名大噪,因為1904、1905年法國士兵所拍攝的照片,當時藉由明信片形式編輯成冊,開始大肆風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_廢除。「淩遲」,在法國被視為「中國酷刑」的極致代表,_發無數的作家和藝術家的靈感,甚至壹直延續到1960年喬治.巴岱耶(Georges Bataille)的照片集發行出版,這些照片後來曾被陳界仁重新繪制。這些圖像象_著中國及其_史、文明,類似的風格至今仍然持續影響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紀初以來,「淩遲」儼然化為中國刑罰系統中最典型的懲罰。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淩遲與古代刑罰大相逕庭,它應該屬近代的刑罰。雖然「淩遲」壹詞最早出現在第十世紀,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紀才正式編入刑律。無論就刑罰的本身或其名稱來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國。此外,1905年法學史家沈家本(1840 -1913)奏請刪除淩遲等極刑獲準,也是以此作為論據之壹。畢竟「淩遲」不合乎中國的法學精神、刑罰特性以及應用方法,看起來比較類似「特殊法」的懲戒類型。當然,這項特殊法是隸屬於帝王的司法系統,元朝的《律》有記載執行。不過,經過仔細觀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處罰,畢竟違反正常的法學精神,從建立到廢除為止,文人始終稱之為殘酷、不人道的處罰。
近代相關刑罰
淩遲,是壹種支解的懲罰,即包含身體四肢的切割、分離。清朝末年拍攝的照片,顯示為真正的「八刀刑」處決。八刀刑,_子手利用壹簍編上號碼的鋒利刀具:第壹刀,_胸口(壹律從左側開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_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蓋;第八刀,梟首。支解後的屍體殘骸放入簍子裏,頭顱則公開示_,期限不定。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壹般俗稱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過我們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或只是_構的數目。明朝時期的「刀」,有切傷和「多」之意,數目_加,行刑時間延長。1510年宦官劉瑾_及陰謀叛變,被判處「_刑」三日,不過第二天他便死去。這是壹件特殊的案例,宦官為人憎恨而受極刑,被判處最重的大逆罪;明史未曾提過劉瑾遭受「淩遲」之刑,而是「磔於市」,屬於「棄市」的形式,明言必須公開行刑。
若要區分「淩遲」和其他類似刑罰的差異,並了解清朝以前「淩遲」的做法,著實不容易。當我們益加深入探尋這種刑罰的起源時,較為清晰的相關資料愈顯得不足。我們須先區分:壹方面,這些刑罰做法包括支解;而「淩遲」壹詞的出現,則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___代刑法誌,我們可以找到_史上諸多將帥、官吏被處以_塊、斬斷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透過_讀這些_史的插曲,令我對「淩遲」的起源感到迷惑。當然肉體的切割有兩種情況:所謂「臠」、「_」等極刑時,是將肉體割除殆盡,犯人變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廳堂飽食大餐;而「淩遲」之刑則相反,肉體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識,事後懸掛街市展示。_外壹項基本的差異為:「臠_」刑案例極為罕見、獨特,官方史學家細心將此保留,作為殘忍、可怕的暴君範例。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軼事,甚至可能只是傳_。相反地,從十壹世紀末開始,「淩遲」即是確有其名且經常施行的刑罰,並非僅是軼事或傳奇,而是真實的駭人史實。
我們同樣也找到諸多類似懲治叛亂謀反的「淩遲」刑罰,例如西元613年隋煬帝判處謀反者支解、穿箭與滅族,而同樣地隋朝也曾刪除《隋律》中的肉刑。這類刑罰除了運\用在司法審判,_戰時期也會采用,而且是真實存在的。幾乎_個朝代都可以見到類似刑罰,通常稱為「磔」或「支解」,所以經常會令人聯想:「淩遲」壹詞並非應用於_壹種支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決。所有的關鍵問題在於了解:如何於特殊案件使用極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_有壹席之地,因此成為壹種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經常得以藉此宣判。
_起源與神秘之名
「淩遲」二字最早出現在《遼史刑法誌》,指名為壹種肉刑的名目。這個名詞非常神秘,無疑的是漢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前幾個朝代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不過第壹個字最常出現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為「阜」或土丘;「遲」字則不能解讀為現代中文的「遲到」,而是「逐_鋪平」或「刮平」的動詞。具體而言,「陵遲」可以指為逐_鋪平或刮平土丘,意即壹座墳堆,宗族的集體冢。不過,有些朝代的史篇記載具有象 _意義:「陵」,斜坡或運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國體的劃定界限;「遲」,代表界限的下沈與崩_。所以「淩遲」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_。因此,這個名詞和刑罰系統沒有直接關連,壹直到遼代才用來指稱壹種肉刑。寫法上有些差異(人們發現有寫作「持」,而非「遲」),冰字旁的「淩」變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還同時采用兩種寫法,不過從元朝開始,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也就是冰字旁的「淩」,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的解釋。古代的寫法只有在古籍出現,後來的人不再采用。從此「淩遲」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數博學多聞的人才會記起它從前的意義。
事情的經過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語的壹種名詞,發音非常接近漢字的「淩遲」,它是契丹遼代政權下所使用的壹種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縛_的犯人。幾經考量之後,這個名詞就固定用來指稱遼代統治中國所施行的此種肉刑。
對於研究刑罰系統改革的中國學者而言,這種刑罰具有蠻族的血_,它的名詞晦澀難_,雖然不屬於為「五刑」系統,但非常明確的具有漢人的字詞。然而,將人縛在木_上_殺、切割,不僅是蠻族地區或異國朝代的處決,淩遲手段愈來愈頻繁、系統化、蕭規曹隨,宋朝傳至元朝,明朝承續後,又傳至清朝。這幾個朝代的中國,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壹樣,繼續將之傳承下去。施行各類淩遲之翹首,首推對抗蒙古大汗、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頒_《大誥》,已以「淩遲」之刑懲罰各式犯罪,特別是官吏的貪贓侵_,甚至無論財物數字如何微小。
_極刑的持續擴張
漢朝以後,中國_代謹慎定義律法的刑罰規範。壹個好的王朝必須盡力抑制死刑的數量,必須廢除最殘酷的肉刑。因此,隋朝為他們的權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這項系統,後來的幾代亦相繼跟隨,唐朝的刑罰有明顯減輕。如果_司法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麽絞刑或斬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為,使被告遭受痛楚——西元745年的唐朝甚至考慮廢除死刑!自安祿山之亂起,_亂頻仍,因此經常施行極刑,當時進入壹段難以解密的時期:理論上,隋朝與唐朝仍舊施行五刑的系統;實際上,從法典來看,則規定了許多更淩_的做法。
宋朝「淩遲」刑的持續擴張,但同樣地王權拒_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統》仍然不見「淩遲」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類宗教的犧牲教義,用以對抗流血叛亂的緊急措施。宋真宗(998-1022)詔令禁止大臣楊守珍支解叛亂者。仁宗統治時,王安石變法爆發黨派之爭,除了「淩遲」,「腰斬」也成為當時經常使用的刑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指出,大臣用這些刑罰嚇阻想要謀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愈來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對,例如陸遊的陳情奏表,我在後文仍有描述。「淩遲」從來不曾編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實際的施行情況相當困難。我認為:用於懲治叛國罪中的叛變、***謀\,仍屬有限,這是可能的情況。
元朝正式將「淩遲」明定為刑法的壹種死刑。其次的重點是,他們將它視為蠻族對漢人宣揚威權的工具,然而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壹樣,將淩遲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淩遲不再成為暴動鎮壓、危險宗派的壹種極端手段,而成為特殊犯罪的常見刑罰。淩遲,從元朝編入法典壹直到1905年清朝廢除為止,主要用來懲罰三大類的犯罪:
- 謀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動、叛國、謀\取皇位。
- 倫常之罪:子女謀害父母、弟幼謀\害兄長,妻子謀害丈夫、奴仆謀\害主人。
- 兇殘與不人道之罪:活生生_斷他人四肢(施以巫術);殺害同壹家族三人以上;組織_派以制造恐怖。
第壹類和第三類僅是將古代的支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帶壹提,相當接近歐洲的犯罪懲罰:在法國,謀害君主之罪,處以四馬分屍的極刑,_派首領須遭受輪刑,以鐵器_斷四肢;在英國,他們采用裂體(quartering)之刑,和中國壹樣,在大庭廣_之下公開行刑、支解,壹直實行到十八世紀為止。
中國人有加重刑罰的特質。
首先,第壹個特質是君權與父權的同義化。尊親屬如同他們王國中的皇帝壹般,是受到保護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謀權位的傾向。在西方,_親罪會受到嚴_的懲罰,但是還不到懲罰謀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國人,將獨創的方法發揚光大,以_平親屬之間的叛亂。
第二項特質是「淩遲」的宣判株連「三族」,亦即所有父系與母系的尊親屬!甚且,有更荒謬之處,_亂大都個人所為,但宣判時卻視為家族之罪。盡管只有朱元璋有意_行這項法則,大力清除公職官員;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兒子永樂曾經屠殺忠於前任建文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連他的家族超過八百人。後來,「三族」法不再是株連尊親屬的死罪,而改為放逐。清朝的時候,只有成年的兒子會被放逐,時間長短不定。清朝延續明朝的法律,不過刑罰有減輕,包括第壹大類的謀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獄」案件經常判處淩遲刑罰,不過任何罪犯都不至於如戴名世(1653-1710)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們所犯之罪可以改為斬首或賜死。相反地,其他倫常之罪、兇殘與不人道之罪等兩大類犯罪,尤其是犟盜罪,則會處以淩遲之刑,壹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廢除為止。
_淩遲起始至廢除的文人反抗
淩遲,出現在西元920年的遼代,十三世紀末成為壹種法定的刑罰,1905年廢除,大約比歐洲_了壹個世紀之久(1789年法國廢除輪刑,1810年英國廢除裂體之刑)。廢除淩遲,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壹_措施,監禁、罰款取代原來的肉刑,並節制絞刑。
有些人發覺到「淩遲」的不人道酷刑,即認定中國人殷殷期_歐洲的法律與觀念,這是壹項嚴重的錯誤。從宋朝之後,就不斷出現限制或廢止淩遲之刑的聲音。當時可證明廢除淩遲的最好例證,就是偉大詩人_官吏陸遊的陳情書,這篇文字在當時是出人意外之舉:他認為只需斬決取代淩遲,慷慨激昂地辯護廢除淩遲的好處。其實,陸遊的論點可歸納如下:(壹)殘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國族不受尊重,妨礙實踐教化的使命;(二)打_最惡劣的_派,不應以牙還牙:支解罪犯並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經支解過別人;(三)漢朝和唐朝兩代同時提供革新與有效的刑罰系統,放棄酷_之刑。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並廢除「淩遲」與其他殘酷的刑罰。
這篇文字經常被反對淩遲的文人引用,他們提出各種不同的論點。在此本人僅引述最重要的幾則:清朝初年的法學家王明_,1680年印行的《讀律佩_》著作中提到,淩遲為五刑之外,因此為「正法之外」的刑罰,或者「非刑」。的確,盡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實並不是合乎法理,有違中國刑罰的精神。擅長考證的大文人錢大_(1728-1804)堅稱,淩遲壹詞晦澀難_,刑名必須清楚明白,要能「明刑弼教」。所有的爭論在_代文人間流傳、搜集,清朝博學的法學家薛允升(1820-1901),他的兩本著述《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對於清朝末年刑法的變革也有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述陸遊、王明_、錢大_的觀點,力陳恢復漢唐,不將淩遲納入刑法之中。他的門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論述,1905年4月24日的陳情奏表,終於得以正式廢除「淩遲」。
當然,在帝王的統治之下,文人建請廢除淩遲、或減少死刑的聲音,實在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沈重的外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之亂以後,類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頻繁,因此淩遲廢除數月前,法國使館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攝到三個不同死刑犯的淩遲照片。這些照片不利於中國的過去,化為恐怖的證物。但是如果有壹張照片,或者壹位攝影者能_拍攝到類似「淩遲」的英國或法國酷刑的畫面,會有什麽情況發生_?「中國酷刑」,不僅是法律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此犟調,它同時也影響歐洲人,在須臾之間留下對中國的某種觀感。這是_史中常見的例子,但是它是新穎的,西方文明第壹次擁有科技的方法,將視覺定格於紙上。在此,_史家們應該留給這位藝術家壹些空間,他深知盡情展現蔑視權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