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農村復員軍人,是指6月1954+10月31實行義務兵制度前加入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 * *產黨領導的專職遊擊隊、八路軍、新中國的人員。其中包括:紅軍在農村的老戰士、西路軍紅軍在農村的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和其他復員軍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國家保障現役軍人享受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軍人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軍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士官實行軍銜等級工資制,義務兵享受供應制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獎勵工資。國家建立軍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現役軍人享受休假、休養、醫療、住房等規定的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提高軍人的福利待遇。國家實行軍人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未隨軍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六條軍人、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國家和社會給予優待。軍官和士官的家屬在服役、就業、轉業、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