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填寫出生地寫縣(區)級就可以了,比如上海浦東區。
2.省、市、直轄市或自治區的簡稱,如上海。
其他類型的產地:
1.壹般填寫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對比現在的行政區劃和祖上長期居住的地方。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域: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籍貫介紹:
1,指祖父(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期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也稱祖籍或籍貫,籍貫原則上壹般來自父方,某些特殊情況下來自母方,籍貫為原籍貫。
2.公民的籍貫應為其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如其祖父去世,填寫其祖父去世時的戶籍所在地。如果他/她的祖父沒有離開他/她的常住戶口,填寫他/她的祖父應該離開他/她的常住戶口的地方。如果他/她的籍貫被登記,他/她的祖父遷移了他/她的居住地,公民的籍貫將不再相應改變。
戶籍的分類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和父母住在壹起,戶口和父母壹樣。如果和爺爺奶奶壹起住,那麽妳的戶籍就和妳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戶籍壹樣。
2.戶籍所在地與籍貫相同的:父母現居住地與父母祖籍相同的,則戶籍所在地與父母出生地相同,祖籍相同。如果妳和妳的祖父母住在壹起,妳的戶籍就和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戶籍壹樣。
3.如果此時妳和爺爺奶奶住在別人家的祖籍,那麽妳的戶籍就和妳的祖籍壹樣。如果妳現在的居住地還是妳的祖籍,那麽妳的戶籍就和妳的祖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