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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會科學獎勵辦法(2005修訂)

第壹條 為獎勵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以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本省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的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的獎勵分為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和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必要時省政府可設立其他社會科學獎。第三條 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申報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範圍為:本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並以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為載體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獻、通俗讀物、工具書,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論文,應用性決策咨詢報告。第五條 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的申報條件:

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居國內領先地位,對新學科的建立或者老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對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顯著作用。第六條 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申報條件:

(壹)專著必須是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的;

(二)譯著必須是譯文準確,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及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的;

(三)教材必須是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獻必須是切合原意,註釋準確,對歷史考證、研究有所發現或者有重要價值的;

(五)通俗讀物必須是適應時代需要,並有較強的科學性和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書必須是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並有實用價值或者學術價值的;

(七)論文必須是在學術上有創見,在學科領域居省內領先地位,並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者有助於解決實際問題的;

(八)決策咨詢報告必須是適應社會實踐需要,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對促進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明顯效益的。第七條 設立省社會科學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第八條 省級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申報審批程序:

(壹)申報社會科學成果獎勵的,由申報人(含單位、集體)報所在的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學會(含研究會、協會),經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報省評審委員會評定。

(二)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由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準授予,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核準授予。第九條 經批準的省級社會科學獎勵項目,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壹個月內,如有異議,由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第十條 對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的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獎杯和獎金。

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專著類;譯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工具書類;論文、決策咨詢報告類。每類設壹、二、三等獎。對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獎金數額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具體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壹條 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和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支付。第十二條 獲獎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職稱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 河北省社會科學特別獎每三年評定壹次,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兩年評定壹次。第十四條 凡屬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項目,由省政府授權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獎杯和獎金,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