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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6個內設機構:

(1)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建的全面、協調、指導工作;承擔黨組織、宣傳和幹部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局黨委相關文件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落實局黨委會議的決議和決定;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制定黨務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本系統工會、* *共青團、婦聯的工作。

(2)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的日常工作;承辦行政會議組織、文稿起草、文電處理、保密、政務信息、文件檔案、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社會扶貧等工作;組織辦理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負責政務和事務的監督;負責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人事教育組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編制和人事管理;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作績效目標考核;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4)政策法規科

牽頭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重大、綜合性問題研究;負責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起草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辦相關普法、法律咨詢和相關法律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

(5)財務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編制人力資源開發、就業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的預算和決算;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機關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6)就業促進處(呼和浩特市農牧民職工聯席會議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總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職業保險政策,建立職業預警系統;制定商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增加和籌集規定、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商業保險待遇審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後社會服務和權益保護研究,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指導市人才就業服務中心的工作。

(七)公務員的任免

按照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管理和聘用、職務任免、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等政策法規;擬訂全市公務員報名和非領導職務任免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和分工,承擔市政府機關崗位設置和分類及公務員任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年度韌化控制計劃;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烤箱申報、調(配)用、報名、選拔、競爭上崗、辭職辭退等工作,承擔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公務員考試和培訓獎懲科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培訓、獎懲、申訴控告等政策法規;依法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按照管理權限和分工,制定市政府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承辦市政府的獎懲工作;承辦對公務員的申訴和控告。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烘爐和辦公室人員的調配;按照管理權限,承辦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事烤箱、招聘、調(配)、考核、獎懲等人事管理事項。

(10)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職稱改革,組織指導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申報,指導非公有制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擬訂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規定,負責本市有關部門(單位)聘請的外國專家的資格申報和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聘請外國專家和推廣引進人才成果的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推廣;參與制定切實可行的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管理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申報;承辦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壹)軍官專業安置(軍隊專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專業軍轉幹部安置和培養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專業軍轉幹部安置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市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困難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制定自主擇業的軍隊專業幹部管理和服務辦法;承擔市專業軍轉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市軍轉服務中心的工作。

(12)工資和福利科

組織實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制定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負責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高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和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計劃;負責工資基金管理,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辭職和同級工資審核工作。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了解職業技能的職業分類、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審查;指導和監督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工作。

(14)勞動關系處(呼和浩特市反戰和諧勞動關系聯席會議辦公室)

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制定全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的規範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了解制定勞動標準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勞動工資統計;承擔全市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聯席會議的辦公室工作。

(十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制定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導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十六)人才發展科

制定全市人力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體系;制定各類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政策,編制和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工程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的組織實施,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體系;負責留學人員回城安置和非教育系統留學人員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申請設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和留學人員創業園;擬定全市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指導市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工作。

(十七)養恤金保險科

統籌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制定全市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養老保險工作。

(十八)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全市城鎮居民養老、醫療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農村養老、醫療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社會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十九)醫療生育保險科

統籌擬定全市職工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改革規劃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認定和管理辦法;監督和了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改革及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工作。

(20)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自治區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制定工傷和傷殘鑒定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學鑒定。

(二十壹)審計和監督科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基金)審計、監督和管理的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人力資源開發、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建立基金(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基金(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調查;承擔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二十二)勞動監察部門

制定全市勞動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

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十四)信息科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要信息發布和情況通報;承擔局機關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指導各類數據庫的統計分析和匯總,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建設、各類數據庫建設和下屬單位信息化建設;指導局系統信息中心的工作;負責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負責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統計。

(25)信訪科

負責受理和承辦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人員的來信、來訪、來電和政策咨詢;負責督促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訪信息和社情民意;承辦上級黨委、政府和領導交辦的群眾來信來訪。

(二十六)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

負責執行國家行政審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程序調整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和受理本部門管理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承擔行政服務事項和辦理事項所必需的調查、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市領導和有關部門參加的有關會議的論證、審批工作;審核和上報需要上級審批的事項;辦理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

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