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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私有制發展歷程

 西漢時期河洛地區小農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道路與全國同步。漢初至文帝以前小農土地私有制尚處於發展階段,土地兼並不嚴重,景帝至武帝前期,小農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因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發展而受到威脅。昭宣以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惡性膨脹,使小農土地私有制處於急劇萎縮階段。有關西漢該地區小農土地私有制的典型材料嚴重匱乏,我們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證這壹問題。首先,我們從當時該地區郡縣的戶數來分析小農土地私有制的發展狀況。漢代盛行小家庭制,壹般家庭5 人。晁錯雲:“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註:《漢書》卷49《晁錯傳》。)這就是說漢代的小農平均每人有20畝的私有土地。以西漢時河洛地區內的弘農郡和河南郡為例,元始二年,弘農郡有戶118091,口475954;河南郡有戶276444,口1740279。(註:《漢書》卷28上《地理誌上》。)雖然上述兩郡家庭規模略有差異,弘農郡為每戶4人,河南郡為每戶6.2人,但與晁錯所述基本吻合,河南郡內含洛陽城市52839戶,且其縣較弘農郡多11個,故而戶數較弘農郡為多。弘農郡平均每縣10735.5戶,河南郡平均每縣10163.8戶,在西漢末年的元始二年平均每縣尚有1萬多戶,這其中顯然以自耕農為主,他們大多為擁有10畝、20畝、40畝、50畝土地的小農。(註:林甘泉主編:《中國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228頁。朱紹侯著:《秦漢土地制度與階級關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150頁。)

其次,從西漢時勛貴在該地區多有食邑且其所食戶數不斷增加,也可以證明小農土地私有制存在和發展的事實。西漢時封建政府向自耕農征收1/15或1/30的土地收入作為賦稅,但在西漢立國之初,封建中央政府往往將原來屬於郡縣的編戶齊民的稅收賜與某勛貴,使其食某郡或某縣多少戶的租稅收入,這於西漢河洛地區諸郡縣亦有反映。楚漢戰爭中,彭城之役劉邦大敗,樊噲從劉邦“還至滎陽,益食平陰二千戶”。劉邦即位後,又“以噲有功,益食邑八百戶。”(註:《漢書》卷41《樊噲傳》。)平陰故城在今孟津縣東。漢初樊噲尚能食平陰2800戶,反映了此地自耕農之多。靳歙於楚漢戰爭中,“破楚軍滎陽東。食邑四千二百戶”。後又因在平定異姓諸王之亂時,“取楚王信”,“定食邑四千六百戶”;又“從擊黥布有功,定封,定食邑五千三百戶。”(註:《漢書》卷41《靳歙傳》。)靳歙在滎陽食邑的增多,說明了滎陽縣自耕農數量在迅速增加,否則其食邑戶數不可能壹增再增。或許其初期所食未盡壹縣,而只是部分,亦未可知。不過就漢初經濟的迅速恢復而言,當以前者可能性較大。西漢在河洛地區食邑的史料不再列舉。既然西漢在河洛地區分布有較多食邑,表明這裏的自耕農經濟發展到了壹定水平。這些自耕農擁有壹定數量的私有土地當屬必然。自耕農將原來繳納於官府的租稅轉繳於食邑主。

此外,西漢中央政府在河洛地區所實行的壹些政策,明顯地也是旨在扶植小農經濟。主要表現為供給小農壹定面積的土地。如漢昭帝元鳳三年(前78年)春正月,“罷中牟園賦貧民”。(註:《漢書》卷7 《昭帝紀》。)西漢時武、宣、哀、平諸帝屢屢有全國性“賦民公田”的舉措,“賦”顏師古釋為“給與也”,或“計口而給其田也。”可見,“賦民公田”是以國有土地授給農民之意。在沒有還授規定的情況下,這種受田民成為國家控制下的自耕農,其土地也成為私有土地。在這壹系列授與小農土地的政策下,該地區的小農也因此獲得壹定數量的土地。這就是在漢平帝元始二年時,該地區諸郡縣尚有壹定數量自耕農存在的原因。最後,從小農私有土地發展過程中土地買賣現象的存在,也反映了小農私有土地的不穩定性。《史記》卷30《平準書》雲:“蔔式者,河南人也。親死,式有少弟,弟壯,式脫身出分,獨取畜羊百余,田宅財物盡與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頭,買田宅,而其弟盡破其業,式輒復分與弟者數矣。”蔔式將土地與房產讓於其弟後,因牧羊而致富,又“買田宅”,說明蔔式所在河南郡土地買賣的存在。而蔔式之弟“盡破其業,式輒復分與弟者數矣。”土地買賣的頻率是很高的。由上述四個方面可以看出,小農土地私有制作為封建社會役源和稅源的基地,自始至終存在著,成為封建政府立國的基礎。

東漢時豪強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急劇發展,不但蠶食國有土地,而且時刻威脅著小農私有土地。在這種社會環境中,小農私有土地制的發展極其緩慢。從章帝至安帝時,中央政府曾多次“假民公田”,(註:《後漢書》卷3《章帝紀》、卷4《和帝紀》、卷5《安帝紀》、卷32 《樊宏傳附隼傳》、卷44《張禹傳》。)這些原屬於官府的國有土地,逐步變成了農民耕種的私有土地。這種“賦”或“假”民以公田,實際上是政府旨在貫徹扶植小農的政策。有時官府還貸給小農以種糧,如章帝元和二年(86年)曾下詔:“今肥田尚多,未有墾辟。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遊手。”(註:《後漢書》卷3 《章帝紀》。)和帝也曾於永元十六年春正月“詔貧民有田業而以匱乏不能自農者,貸種糧”。甚而還實行“貧民無以耕者,為雇犁牛直”的政策。到七月,又“詔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gǎo@①;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種糧及田租、芻gǎo@①,皆勿收責。”(註:《後漢書》卷4《和帝紀》。)諸如此類詔令,史書中記載頗多,其目的都是為了減輕自耕農的負擔,使他們不致因為歉收或遭災而拋棄土地成為流民。因為小農土地的存在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小農以及小農土地的減少則會直接威脅到國家稅收,因此封建政府必須保持小農經濟的存在,即需要壹定數量的小農土地私有者的存在。有時甚至額外征收也要從小農的耕地中來,如《後漢書》卷31《陸康傳》載,永和元年,“時靈帝欲鑄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詔調民田,畝斂十錢。而比水旱傷稼,百姓貧苦。”這雖然是按畝征收,但在漢末黑暗政府環境下,遭受貧苦的則顯然是普通小農。

在小農經濟發展過程中,小農對其土地私有制的經營也反映了小農私有土地制的狀況。《後漢書》卷84《列女傳》載,樂羊子妻不但紡織而供養羊子與婆婆,而且還種植於其家所有的園中,“嘗有它舍雞謬入園中,姑盜殺而食之。”說明樂羊子家有私人園子。明帝永平五年,第五倫因犯法,“得免歸田裏,身自耕種,不交通人物。”(註:《後漢書》卷41《第五倫傳》。)而《東觀漢記》則雲:“第五倫為會稽太守,免官歸田裏,躬與奴發株棘種麥。”(註:《太平禦覽》卷822引。)免官之後的第五倫與普通的自耕農無異,其於土地之上耕種亦屬正常。弘農郡的楊震,“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植,以給供養。諸生嘗有助種藍者,震輒拔,更以拒其後,鄉裏稱孝。”(註:《後漢書》卷54《楊震傳》註引《續漢書》。)而其它史書則稱其“常種藍自業”。無論是租種他人之地,亦或自己之地,親自耕種,其面積之小當無可置疑。留傳至今的史料中還保留著官員為解決小農土地爭端的美談。明帝時,“魯恭為中牟令,宿訟許伯等爭陂澤田,積年州郡不決。恭平理曲直,各退自相責讓。”(註:《文選》卷59沈約《齊故安陸昭王碑文》李善註引《東觀漢記》。)陂澤田本屬國有土地的壹部分,經東漢政府多次“賦民公田”,已經變為小農私有。此處陂澤田可能為蒲田澤附近的土地,由此而發生的爭訟積年得不到解決,也說明國有土地私有化過程的復雜。小農土地私有制最不穩定的因素來源於地主土地私有制對小農土地的侵吞。《後漢書》卷76《循吏·王渙傳》載,明帝時,王渙“除溫令,縣多奸猾,積為人患。渙以方略討擊,悉誅之。境內清夷,商人露宿於道。其有放牛者,輒雲以屬稚子(王渙字稚子——引者註),終無侵犯。”這可能是因奸猾之人侵占小農土地,故而有放牛者在討平奸猾之後,以感激的心情言及所有這壹切都歸屬於王渙的功勞。如果說這條史料尚有模糊之處,下面這條史料則清晰地表明了豪強地主對小農私有土地的侵犯,“王渙為河南溫縣令,土俗豪強。渙到,舉賢誅猾,民開門,皆放牛於野。”(註:《書鈔》卷78司馬彪《續漢書·循吏傳》,轉引自周天遊輯註《八家後漢書輯註》卷5,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豪強霸占小農的土地,使小農連放牛的土地也沒有了,王渙誅殺這些人之後,土地又回到了小農手中,故有民牧牛於野的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