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6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批準 2009年9月2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作以下修改。
1、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藏語言文字”之後增加“(以下簡稱“藏語文”)”。
2、第二條的“自治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民族語文政策”修改為“民族語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修改為“使民族語言文字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3、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自治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
4、第五條“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修改為“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漢語文和普通話”。
5、第六條修改為“自治州州、縣人民政府設立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管理和監督藏語文工作。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為州、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其職責的第三款修改為“檢查和指導藏語文教學、科研、編譯、新聞、廣播、電視、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務、市面運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為“承擔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主要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的翻譯,指導全州各級國家機關的翻譯工作”;第七款修改為“審定自治州地理名稱、機關單位名稱、印章、牌匾、票據和產品名稱等的標準譯文”;第八款修改為“檢查和指導全州藏語文的學習和使用,協調處理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學習、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6、第七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將藏語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第九條修改為“自治州制定、發布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決議、決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規範性文件,使用藏漢兩種文字;下發農村牧區的政策法規、重要文件和宣傳材料以藏文為主。”
8、第十條的“地方國家機關”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並增加“獎狀”和“標語”的內容。
9、第十壹條第壹款“自治州內”修改為“自治州境內”。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內的地理名稱、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介紹等同時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內的行政區域、城鎮街道等命名、更名時應當采用能反映地方民族歷史文化特點的名稱,並規範使用藏漢音譯法。”
10、第十二條“自治州內”修改為“自治州境內”。“藏漢兩種文字”之後增加“印制或”。
11、第十三條“自治州自治機關召開的大型會議,必須同時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自治州內的工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召開的會議,根據需要,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
12、第十四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考錄工作人員、招生、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時,應當提供藏漢兩種文字的試題,應考人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使用藏語文應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兼通兩種語言文字的人員。在技術考核、晉級、評定職稱時,應考人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條“自治州地方國家機關”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
14、第十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檢察案件時”,修改為“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理和辦理案件時”。
15、第十八條內容修改為“自治州加強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民族中、小學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加設漢語文課;普通中、小學以漢語文教學為主,根據實際情況開設藏語文課;幼兒園和學前班均實施藏漢雙語教學,開設藏語文課程”。
16、第十九條修改為“自治州各類職業學校、職業班、專業班推行藏漢兩種語言文字教學,培養兼通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各類專業人才和實用技術人才”。
17、第二十壹條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辦好藏語廣播、電視,增加藏語節目的播放時間和次數,逐步開播藏語節目固定頻道;加強對影視作品的藏語文譯制、配音和解說工作;重視藏語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語文遠程教育、藏文網站建設;加強藏文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內容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加強藏語文翻譯工作,配備專職翻譯人員;搞好譯文的標準化、規範化。對從事藏語文翻譯工作的人員按國家規定評定職稱,享受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19、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內的各級工作部門”修改為“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
20、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藏語文的基礎研究和現代藏語新名詞、新術語、科學技術用語的應用及規範化、標準化的研究和推廣”。
21、第二十六條在“保護藏族優秀文化遺產”前增加“搶救和”三個字。
2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在學習、使用、推廣藏漢兩種語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對能夠熟練使用藏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23、新增加了三條,即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使用藏語文而沒有使用,或妨礙公民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由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上報其主管部門備案,並取消本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4、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調整為第三十壹條和第三十二條,其內容未變。
25、第三十條調整為第三十三條,並修改為“本條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作相應修改並對條例順序進行相應調整,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