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並不是自古以來就存在的,但是在中國歷史中,死刑作為最嚴酷的刑罰,出現的非常早。傳說中的三皇時代,懲罰違反風俗習慣行為的方法是撲“擲”(打不出原字,提手旁壹個“失”)和放逐,並不存在死刑和肉刑。直至五帝時代,即是在邦人私有制出現後,就已經有了死刑。根據《尚書?臯陶謨》的記敘,五帝時代***有“有邦”、“兢兢”、“業業”、“壹日”、“二日”等五種死刑,而且作為這些死刑適用的對象都是來自異族的邦民。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發展到夏朝,逐漸確立以“五刑”為主要體系,即是“墨、劓、刖、宮、大辟”,其中,“大辟”即是死刑。因而,真正意義上的適用範圍比較全面的死刑是由“大辟”而來。至此,死刑不再只是適用於異族邦民的制度,適用的範圍更加廣泛,其對象除了異族邦民外,還包括了嚴重違反社會秩序的壹些重罪之本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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