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書中對鬥拱的記載和《工部工程作法則例》同樣占了較大的比重,在了解北宋及北宋以前的鬥拱之前,對《營造法式》所寫的材與架的概念先行介紹壹下。
如前所述,《工部工程做法則例》規定了鬥口是鬥拱以至全部大木構件權衡的基本單位,《營造法式》則是以材為權衡基本單位。
對於“材”還有“架”“分”,該書有如下幾條規定:
1.凡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壹等廣九寸厚六寸(以六分為壹分);
2.架廣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架者謂之足材。
3.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制度焉。
以這三條規定為基礎,結合與書中其他章節,可以認為材指的是斷面高厚相當於拱木高厚的方木,八種材的具體尺寸包括了當時各種等級各種規模的官式房屋使用的木材種類。材厚度的十分之壹叫做壹分。,以此可度量大木各種構件。架是比材高厚都稍小壹些的方木,位於栱栱之間或栱枋之間。在《營造法式》書中,無論是尺寸、做法,常常利用材、架、分解釋說明,所以,把三者的涵義領會好,對進壹步研究該書可得到便利。
在鬥栱的栱、枋之間不放架時,這塊栱木叫單材栱,在與建築物面寬方向平行放置的栱常可以如此處理;反之,栱、枋之間放入架,這塊棋木叫足材栱,在與建築物面寬方向垂直的栱、昂之間,常常遇到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