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茂張武稱帝吳王時(公元1367年),頒布鹽法,實行稅制,令商人販賣,稅率為二十分之壹,取得鹽稅用以支付軍隊。不久,稅收增加了壹倍,在聽取了沈虎的建議後,稅率又恢復了。建明後,實行專賣制度。
(壹)食鹽產銷體系
明代制鹽制度:制鹽戶稱為竈戶,按戶計稱鹽丁;鹽的生產定額按D的規定,也稱為鹽類或類;主類之外剩余的鹽稱為殘鹽。明初,為了鼓勵鹽的生產,註意照顧竈戶,撥出草地用於拾柴。耕地可以讓很多竈戶開墾,竈戶也就不用幹雜活了。以後鹽場設總催官,負責鹽班,監督生產。總是催促官員剝竈戶,導致鹽荒。英宗正統時(公元1436-1449年),竈戶並不總是督促官員盤剝,紛紛出逃,僅松江就留下60多萬元的鹽課,使食鹽產量大減。
廚戶生產的鹽,包括正常鹽和殘鹽,交給政府,稱為鹽類;廚戶上了鹽課後,政府給了工人壹米:每400斤鹽,用壹石供養工人壹米;每200斤殘鹽,每米壹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紙幣轉為紙幣,但各地紙幣價格不同。淮、浙各引500篇,河間、廣東、山東、福建、四川各引兩篇。
鹽商向國家繳納貨幣或實物,政府會開出獎狀票,然後用獎狀當場扶持鹽商。洪每引400斤,稱為大引;之後他換了個小介紹,每個介紹不是100斤就是200斤。
永樂皇帝統治後,制鹽者不得不在鹽場等待,以支持鹽的生產,鹽商的數量逐漸減少。英國正統五年(公元1440年),在兩淮、浙江和路暢鹽場實行定期庫存和存放制度。所謂常股,就是按照正常程序,靠鹽的份額。恒股價便宜,但需要依次排隊,等鹽;所謂積存,即提前備鹽,收儲於官,邊防急需儲糧時,即允許商賈運糧到邊,鹽以引進供養。這種鹽比較貴,但是不用等,人壹到就支持。定股定存制度之初,每年征收的正鹽量的十分之八作為定股,十分之二存入。鹽商苦於在現場等待,多買股票,所以多次改變常規股票和股票的比例。
武宗以後,鹽法越來越差,鹽的利潤日益減少。萬歷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貞提出“鋼鐵法”,即淮北鹽場按順序排列成十類,壹類賣品,九類賣品,十年內完成銷售。並設立大綱簿,鹽商被引到哪裏,就在哪裏登記。大綱書上有名的人可以去本溪鋼鐵公司的鹽場取鹽,大綱書上無名的人是不允許加入的,於是鹽商就成了專事某壹鹽利的專家。鹽商制度就是從那時開始的。
(2)食鹽專營制度
明代食鹽專賣主要實行民制、官收和現場專賣的方式。壟斷制度主要有三種,即開放法、口鹽計算法和商業壟斷法。
1?開放法國。所謂中國對法國開放的方法,就是招募商人運糧到邊境,政府給鹽,也就是所謂的納米鹽法。這壹法律源於宋代的妥協法和元代的鹽法,實施這壹法律的目的是充實邊疆地區的糧食儲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省將存放在大同的糧食從山東陵縣運到山西太和嶺。路途遙遠,成本巨大。建議將士們在大同倉庫運米石,在太原倉庫運米石,給淮鹽做個小介紹。朱元璋從他的提議開始開放法中,從此各省各邊紛紛效仿。但納米與中鹽的比例因地而異,壹般取決於在地下的距離。中法陸路口岸開通後,國家節省了大量轉運費用,邊境糧食也有了保障。史稱“若有鹽法,不擅開華。”由於中國對法開放的顯著效果,不僅是谷物小米,國家急需的物資也讓商人接受了鹽,由此產生了許多新的制度,如那馬的鹽、鈔鹽、錢鹽、納布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麽,就開什麽,鹽就成為國家隨時隨地與商人交易的媒介。總之國家需要什麽就開什麽,鹽就成為國家隨時隨地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2?口服鹽法。同時實行了計算口服鹽量的制度。洪武三年,命百姓在河南開封輸米作軍糧,政府賜鹽以補其價。每戶給大嘴壹斤鹽,小口給大嘴壹半;運輸的大米數量由地理距離決定。
在口鹽計數的基礎上,推導出“戶鹽支付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下令揚州府泰州竈戶,按溫、臺、楚之規,支官鹽,收鈔。也就是說,鹽應該是納米的,紙幣應該在周娜省會泰州折疊。按照溫州、臺灣、楚國的規矩,官鹽要折成紙幣。就是鹽要納米,鈔票要吸收。
3?商業壟斷。商業壟斷是指食鹽專業戶直接與廚戶進行交易。萬歷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貞“綱法”的基礎上,又采取了“折儲鹽”的辦法,即政府不再向廚戶征收食鹽,而是讓廚戶根據介紹領取白銀,商人不經過官方直接向廚戶購買食鹽。這種壟斷體制是商業壟斷。從此,國家將食鹽的集、運、銷的權利全部交給商人,這是食鹽產銷制度的重大變革。
除上述三種鹽制外,部分地區還實行了鹽券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浙江偏遠地方官商無法到達,於是要求土著商人持銀票到偏遠地方取鹽出售,土著商人每100斤鹽收八分。這種制度不同於官方壟斷,它侵犯的是正規階層。
(三)鹽類的弊端
明初的鹽課制度還是比較穩定的。自吳宗政德以來,吏治日益腐敗,鹽法漸亂。鹽法被破壞的主要原因在於對官員的賄賂。在節操的時候,幸運的人開始以殘鹽(即經年累月的積累和內部雨水的侵蝕而留下的鹽)的名義攜帶好鹽。全興低價收購壹等好鹽,幹擾鹽班,搞亂鹽法。後來又有了零鹽(即開倉吃剩的鹽)、鹽(廚戶出售的余鹽,稱重後剩余,批檢時沒收的余鹽,堆在批檢中)等名稱,都是官員搜刮鹽利的手段。此外,政府的處理也存在諸多弊端,如未能按時開中,導致米價暴漲,鹽價十倍上漲,廚工成本不足鹽價十分之壹,導致私鹽盛行等。,這都破壞了鹽法。
二、茶稅與茶葉專賣
明代的茶道制度起源於朱元璋的《建明》之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命令商人到產茶區購買茶葉,錢清引之。每100公斤茶葉,他就損失200篇文章。不夠的話就叫變態零,被貼了。以後就定了,每次帶茶,虧幾千條,賣100斤茶葉。茶葉壹條,虧600條,能賣60斤茶葉;後來改成了保證每壹張鈔票都是壹致付出的,壹百斤茶葉可以憑引文賣出去。建明以後,決定了官茶和商茶的制度。
(壹)所謂官茶,即官方向茶葉生產者征收的實物(茶葉)。洪規定:“芽茶和葉茶都要經過直接檢驗,茶葉隨處都有賣。”洪武四年,規定陜西漢中縣茶樹為十棵之壹。沒有茶園,軍士挑,十個有八個。妳學過的茶,容易做馬。有時,茶葉會變折色,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以茶換馬,就是實行茶馬律。茶馬法始於唐代。明代在賀州、周琴、周濤、甘肅、兗州等地設立茶馬司,茶馬司用茶葉向少數民族商人換取馬匹,幫助邊政。各地以茶換馬的比例不壹。壹般茶馬司都有地方,壹等馬40斤易茶,中等馬30斤易茶,下等馬20斤易茶。
實行茶馬律的意義在於富民邊馬,減少民養馬徭役,所以是壹部好的茶法。
(二)茶葉經營體系
所謂商茶,是指茶商以實物(或馬,或米,或布)向官府繳納,獲得爵位,再從茶商手中收購的茶葉。在明代,所有的商業茶葉都受到茶引文制度的約束,但由於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茶引文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比如用大米泡茶,用其他材料泡茶。米易茶是納米中國茶法。洪武末年實行這種方法。當時在成都、重慶、保寧、亳州設立了四個茶倉,使商人能夠納米化中國茶葉。弘治七年,陜西鬧饑荒,也實行納米中國茶的方法,準備救災。還有運茶養鹽的方法:即命商人將茶葉運至贛州、西寧,但運費用淮浙鹽支付。此法在宣德實行。
(3)貢茶
貢茶,即地方直接給中央朝廷的茶葉。貢茶制度始於宋代。明朝初期,天下貢品的數量是不固定的。宜興貢茶,宣德時增至29萬余斤。後來規定為4000公斤。
第三,礦坑冶金課程
明代坑冶課程主要有金、銀、銅、鐵、鉛、汞、朱砂、綠松石(顏料)等。明初不提倡開礦,輕坑冶的政策壹直延續到仁宗。到了萬歷,礦務管理逐漸混亂。
明代的金銀過程中,壹般采用的是稅制,即規定某壹年應納的稅,由民眾負責繳納。明初金銀的教訓很輕。福建各銀行場稅只有2670兩,浙江有2800兩。永樂以後,銀譚數量略有增加,福建銀班年齡為32800兩以上。萬歷以後,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對金銀的追求越來越迫切,於是以開銀礦為名,大肆掠奪民眾,濫用坑冶法,成為擾民之源。於是以開銀礦為名,掠奪百姓,坑冶法被濫用,成為公害之源。
明代冶鐵比宋元時期發達。洪武末年,允許百姓自由開礦,國家帶課,三十分拿兩分。從此禁止人們私自賣鐵,如私鹽法。
至於銅、汞、朱砂、綠松石等礦產,開采少,接受少。
第四,撒醋課
明初實行禁酒政策,酒的生產直到後期也沒有太大發展。因為酒的生產還沒有發展起來,灑類並不占據重要地位。而且酒稅並不上繳中央,而是收儲在郡縣供其使用,本質上是地方稅。壹般以酒貢計算酒稅的數額。每十塊酒曲,稅鈔、牙錢稅、塌宅鈔的金額為30至40,或酒曲金額的2%。明代不禁醋,稅很輕。
動詞 (verb的縮寫)商業稅
明初實行鼓勵工商業發展的政策,所以營業稅制度簡單。商業稅的征收機構是地方稅務局,國家雖然對稅務局設限,但並不尋求增加盈余。朱元璋以為:“有定稅。若能恢復,則剝削百姓,失官職。”對完不成定額的稅務部門,只核實不問罪。征稅的方法根據征稅的對象而不同。商家和商人出售的各種手工藝品的價值壹般都是估算的,征收從價稅。對於竹柴之類的,實行抽分;對河濱公園的產品征收魚類稅。征的手段有自己的色彩和折色。壹般是用紙幣和錢支付。稅率壹般為1/30,免稅範圍極廣。凡嫁喪祭品,織帛、農具、糧食並納稅,用汽車運輸自己的物品,在市場外賣魚、菜、雜果者,均可免稅。只有買賣畝房和牲畜要交稅,契約紙要交成本(洪武規定契約紙每行要花40文)。為了簡化營業稅征收程序,稅務部門已經裁員數次。洪武十三年,364個年收入不足500石的稅務部門壹次性下崗,其稅務部門由撫州縣征收。為了防止稅務人員侵漁。規定在征收營業稅的地方設置店歷(即登記簿),登記顧客的姓名、人數、離店日期,以備核查;同時明確寫明征收營業稅的商品名稱,未標明征稅的商品免稅。
明初采取了壹系列措施方便商人交易。比如洪武初年,南京(當時的首都)軍民的房子都是政府供應的。由於城內戶數太多,沒有供商人存放貨物的空間,商人都將貨物存放在船上的倉庫或城外,既不方便商人交易,也容易受到來自牙縫(掮客)的威脅。於是國家在南京長江沿岸修建房屋,稱為塌房,為商人儲存貨物。所有來南京的商家都在這裏囤貨。交易時,只允許買賣雙方進入倒塌的房屋,不允許牙醫進出。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規定塌房所存客貨的30%由兩官征收,後人稱為“塌房稅”。另外,無牙錢的三十分之壹和房款的三十分之壹用來支付守護倒塌房屋的費用,不算稅。永樂,而這個辦法將在北京實行。
明代新增的營業稅項目如下:
1?稅款由商店分攤。店內分稅始於仁宗弘熙元年正月(公元1425)。當時的統治者認為鈔法不合理,因為商家儲存的貨物不征稅,銷售網點受阻。於是,北京所有以出售為主的蔬果園都被征稅,無論官種還是私種,存放倒塌房屋、倉庫、店鋪等貨物也開始被征稅,騾馬驢雇傭裝卸工也要征稅。這些稅必須用紙幣支付。這種稅被稱為門到門稅,或門到門銀行券。宣德四年,銀行券在全國各地鋪子發放,稅費增加五倍。從此,這種以流通紙幣為目的而征收的商業稅成為常規稅目。
2?貨幣海關署。宣德四年實行票據法,目的也是為了通過票據法。鈔稅,即在郭喜安、集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湖熟、九江、金沙府、臨清、北新等地,沿運河及沿河重要地點設置稅檢點。對於受雇於船船的人來說,他們所攜帶的物資數量是有數的,路途有近有遠。設立的海關稱為貨幣海關。清鈔之初只征收紙幣,後來,還是征收白銀。收取的紙幣或白銀被稱為紙幣關稅。在比爾關稅之初,只對受雇裝載的過往船只征稅,並根據船的梁數和船體長度計算稅款。這種稅被稱為船舶材料或船舶賬單。比如遮陽傘的弓長壹尺,梁頭十六,算壹百料。宣德四年,規定每百料收百鈔,後降為六十。成化之時,船材、錢鈔半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銀兩,每銀5%,鈔幣壹直兌換;壹分錢壹分貨。壹般船鈔稅不對貨物征稅,只對船舶征稅。但臨清、北新也要納收訖稅,所收的鈔錢都要歸還內府,以資獎勵。折色銀,送回太倉保管。
3?工業關稅。實業稅得名於工部派官員在蕪湖、荊州、杭州等地設立竹木分配局,設置官員分配竹木,使稅收用於工部修船。後抽科歸住建部管,但還是歸工業部管。竹木局的整理對象是木柴、竹子、藤條、木材、木炭等。被商家販賣;稅率因時而異,因品種不同而平等。如柴火,壹般取三十之壹;黃柏騰等。,壹般取三十分之二;松木、松木、檀香、梨、木竹、木炭壹般是十之二。英宗正統時,三十取四,自然時,二十取六,憲宗成化時,十取壹。工業關稅壹般都是實物支付,這叫本色;以後還會有人用銀子或紙幣支付,顏色對折時稱為其中之壹。工業關稅壹般都是實物支付,這叫本色;今後,用銀子或紙幣支付的人將被稱為色折。
4?營業稅的雜項征收。除了以上三個主體稅種外,還有壹些雜稅種。例如,在吳宗政德十壹年(公元1516),香火錢是從泰山的畢夏袁俊寺收取的。還有門稅,就是在北京九門征收通行稅。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淮安開征壩稅,即對經過淮安壩的米、麥、雜糧征稅。稅額為壹石壹分銀,用以支付軍隊。穆宗隆慶第四年(公元1570年),每石手續費45美分,稱為腳抽。更有甚者,從胡夫每賺壹塊石頭的工資中抽取五分錢,稱之為戶數。這些稅很小,但是很擾民。
明商稅,弘治,紙幣4618萬余元,折合成白銀138542兩;嘉靖年間,班鈔5206.8萬貫;萬歷以後,征收急劇增加,征收的錢數不清。
六、城市船舶航向
明代市場船的含義與宋元不同。在宋元時期,從事海上貿易的中外船舶都稱為市場船,而在明代,特指停靠在中國近海的外國商船,商船特指中國居民攜帶當地產品進行海外貿易的商船。
明朝實行朝貢制度,即海外各國來中國進行貿易,都要向明朝朝廷進貢,進貢後才允許貿易。如果他們不進貢,就不允許交易。它在市場上的交易原則,既沒有金融目的,也沒有以貨易賄的意義,只有向善溫和的原則。在這壹原則的指導下,明朝對海外各國在中國交易的貨物,不從市場上收取。有時,政府從海船帶來的貨物中扣分,但他們從上級那裏支付價值。這種積分真的是政府高價買的。對於貢品,國家也給予高於原價的價值。至於國內商船,是禁止出海的。壹般來說,禁止出海。只有政府派官員帶領船只出海,比如鄭和七下西洋。但它的目的不是交易。只為打動遠方的人。明代也有市舶司,但只負責朝貢船只的管理和監控,通報敵情,不負責商船的管理和稅收。
商船的發展是在明末萬歷年間。萬歷二年(公元1574年),巡撫劉耀海以船稅支付開支,“每年6200元”。於是他制定了17章海上稅收禁令。從此禁止去日本賣日貨給倭寇,而是去其他海外國家。
征稅的原則可分為水率、地率和增率。所謂水償,即以船寬為準,由商船償付;所謂地餉,即貨額、征值餉,春餉從店;所謂加薪,就是去呂宋島(在今菲律賓)的商船帶回來的商品很少,水陸餉也不多。因此,這些船只被征收額外的152英鎊,這就是所謂的加薪。
商船稅萬歷四年1.2萬元,11年2.2萬元,22年2.9萬元。
七、工商稅擾民與明末人民反對礦鹽和稅收監督的鬥爭。
明初的工商稅收政策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但當工商業發展到壹定程度後,統治者的財富欲望越來越強,不擇手段地掠奪工商業和消費者,導致工商稅收中的制度日益混亂,對人民的危害越來越大。特別是礦稅和商稅,成為人民的沈重負擔,嚴重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
礦稅之弊,源於宦官領礦。英宗順境時,派宦官監管浙江、福建、雲南、四川等地的銀礦。,和憲宗成化開湖廣金礦。“服役的民夫有五十五萬,死者不計,黃金只有三十五兩。”神在位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他們又開始開礦,所有的太監都出來了,都由海關看守。他們以假開礦為名,向百姓勒索錢財,在縣城埋地。“當官的更暴力,而陳楓尤其如此。有錢的豪門謊稱擁有礦山,而良田裏漂亮的房子指出他們認為下面有礦山,圍捕他們,羞辱婦女,甚至打斷他們的手和腳,這是殘酷的。”
自穆宗隆慶以來,所有的橋梁、道路和關津都以犧牲病人為代價進行私人征稅。萬歷兩宮三廳受災後,建設費用巨大,於是大幅增加天下營業稅以彌補其開支。萬歷二十六年,設稅吏,太監為稅吏。“水線數十裏,即建旗(收稅署)。視商賈為懦夫者,非其獨資者,穿行李者,亦搜身,立本地商賈之名,於窮寨,米鹹雞,皆使其失稅。”“九稅尤苛,養兒育女在所難免,甚至殺了香客。”當時“中國官遍天下,或得稅,或得礦,驅官伐事。”
宦官以礦稅為名勒索百姓,百姓陷入困境,終於激起了百姓的反抗。萬歷年間,各省都有起義。比如萬歷二十七年,陳峰在荊州督稅作亂,在武昌激起商賈暴動,壹萬多商賈把阿峰的五六個同夥扔進了河裏。高懷在遼東督稅,激起前衛屯軍和錦州松山軍兵變。潘陽在江西任稅監,激起景德鎮窯工反抗,燒官窯廠。萬歷三十年,福建開征市舶稅激起民變,閩粵礦稅監管再次激起民變;楊蓉領導了雲南的礦難,激起了雲南人民的反抗,並把楊蓉投入了火中。萬歷二十八年,余州礦工暴動,潮州起義;萬歷二十七年,臨清起義,殺馬唐追隨者三十余人。萬歷二十八年,孫龍在蘇州征集商賈,激起民變,殺了孫龍的兩個奴才,打死十多名稅吏。萬歷二十八年,孫龍在蘇州征集商賈,引起了壹場叛亂,殺死了孫龍的兩個爪牙,打死了許多稅吏。
明末反對礦監稅監的鬥爭,在中國歷史上還是第壹次。手工業工人、小商人、手工業者和城市貧民參加了鬥爭,壹些商人、中產階級以上的商人、作坊主和窯主也參加了行列。這場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和窮人為主的反對封建壓迫的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大意義。這場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和窮人為主的反對封建壓迫的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大意義。
摘自《中國稅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