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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壹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組織的社會科學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組織以我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符合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並起到明顯作用的社會科學成果,均可申報參加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

前款所稱社會科學成果,包括以下三類:

(壹)著作類,包括社會科學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讀物、研究資料、地方誌書;

(二)論文類,包括論文、譯文、調查報告;

(三)咨詢成果類,包括咨詢方案、決策建議方案、咨詢報告、論證報告。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並分為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第四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成果內容合法原則;

(二)高標準、寧缺勿濫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突出重點,兼顧各門學科原則。第五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兩年為壹個評選年度,每兩年進行壹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50項。

評獎工作開始前,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向社會發布公告。第六條 申報參加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的作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的社會科學著作;

(二)在國內省級以上報刊或國外報刊上公開發表的社會科學方面的論文和調查報告;

(三)未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采用、推廣的咨詢方案、決策建議方案、咨詢報告、論證報告、調查報告。

前款規定的社會科學成果,壹般應當是本屆評獎年度之內發表或被采納的,對上屆評獎年度內因特殊原因未曾申報評獎,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獎條件、標準的,也可申報參評。

已獲得高於或相當於本獎勵級別成果獎的,不再納入評選範圍。第七條 獲獎的各類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專著,具有科學性和創新性,在研究現實和歷史重大問題上有創見,對學科建設和社會發展有新貢獻;

(二)工具書(包括研究資料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對學術研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三)教材,內容有新意,能夠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忠於原作,歷史考證和研究富有新意,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有重要的借鑒、參考價值;

(五)通俗讀物,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對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有積極作用;

(六)地方誌書,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七)譯著(文),譯文準確,對研究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對深化學術研究有促進作用;

(八)論文,選題有價值,論點新穎,論據可靠,具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社會中的重大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積極作用;

(九)調查報告、論證報告、咨詢方案、決策建議方案、咨詢報告,適應社會實踐需要,材料翔實可靠,具有較強的創新性,被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采用,對經濟或社會發展有明顯的促進作用。第八條 參加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的公民或組織,可通過所在學會、區縣(自治縣、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所在單位申報,也可直接向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申報。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推薦社會科學成果參評。第九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審工作,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人選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市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回避關系人員的社會科學成果時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參評成果持有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評審情況。第十壹條 對申報重慶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項目,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社會科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決定,是否納入評獎範圍。

經公布和決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社會科學成果,由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