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是在總結、概括和繼承夏商周時期尊親傳統文化的基礎上,規範社會道德倫理的思想體系。《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因史記而作春秋,上幽公,終喪公十四年十二公。據魯,親周,所以殷,三代之幸。”儒學經過孟子、荀況、董仲舒的發展,最終發展成為壹個完整的思想體系。儒家思想體系的核心是“仁”。他以“親”、“尊”為立法原則,大力維護“禮治”,主張“德治”,重視“人治”的民本思想,重民重君,主張大壹統,反對暴政和兼並戰爭。他適應了奴隸制解體、封建制興起後的社會需要,具有壹定的進步意義。在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後,他被統治者奉為正統思想,廣為流傳,成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其影響壹直延續到今天的社會。
第二,儒學的收獲
儒家思想表現在:
“禮”——以禮治國,法與禮相結合。
儒家強調“禮”的作用,其對個人修養和良好品德的嚴格要求,本質上就是要服從禮。“禮”的本義是指對神和祖先的崇拜,要求秩序和秩序。孔子將其演變為壹種等級森嚴、秩序井然的禮制,孔子極力提倡“禮”,希望按照禮,社會安定團結,諸侯國之間避免戰爭,人民生活安定。此外,還要求個人進行嚴格的自我修養,然後按照“禮”的要求進行社會生活,從而達到和諧穩定的狀態。雖然這種想法有些烏托邦,不切實際,但其進步是顯而易見的。荀子將禮進壹步發展為“長禮重法”,成為治國的絕好之策。
“仁”——仁、義、禮、智、信、恕、忠、孝、悲。
儒家以仁為核心,發展出“仁、義、禮、智、信、恕、忠、孝、孝”的思想,集中體現了其治國思想和主張。“仁”在實踐中的運用,說明“以德為主,以教為輔。”孔子強調“仁者愛人”,反對暴政,而孟子則進壹步發展了這壹理論,提出了“民重於君”的民本思想。在此基礎上,荀子還將“法治”的法家思想納入儒家思想體系,如“民生而立君,以為民也”(《荀子提綱》),儒家將原始宗教中的天道觀念具體化。比如儒家認為“天聰明,人聰明。”晨恐,恐在自民”(《尚書·臯陶·莫》),再如“天視自民,天聽自民”(太師),再如“民,神之主”“民,而後神之福”(國語周瑜)。還說“民之所欲,天之所從。“因此,儒家思想具有強烈的民本色彩。”“仁”在歷代的思想演變中,始終作為儒家治國思想的核心得以保存和發展。
“德”——強調個人修養,尤其是統治者的個人修養。
“德”是個人修養的集中體現。儒家從壹開始就強調個人修養。首先,它從個人感受的角度尋求個人內心的和諧與安寧。比如《論語》中的“邊寫邊學”,第壹句話就是講“說”、“樂”、“不在意”。只有達到這種境界,君子才有德,才有養。可以說,整部《論語》就是用孔子自己的行為和道德修養活動來教導別人。個人修養的最終目的不僅是讓個人感到幸福,而且是為了實現社會本身的和諧。如《學記·文》第十二句說:“知和而不禮,不可行。”儒家認為,這種道德修養應該從皇帝身上強制到黎族人民身上。統治者的道德修養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擁有國家治理權力的人應該註重自身的道德修養。具有良好道德修養的統治者,既能使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又能保證普通百姓的生活,從而達到“禮治”社會的理想境界。
儒家思想既有仁愛之心,又有治國之策,散發著濃厚的人文色彩
第三,儒學的失落
儒家思想既有仁愛之心,又有治國之策,散發著濃厚的人文色彩,但也有自身的不足。
過於強調個人修養,而不是法律。
儒家強調個人講求道德是為了上帝和祖先,這使得儒家認為這種道德修養應該從皇帝身上強制到黎族人民身上。作為治國方略,這不是烏托邦。根據歷史實踐可以發現,除了統治者良好的個人素質外,治國方略也很重要,儒家希望以德治國構建和諧社會無疑是不現實的。
“親吻”和“尊重”的衰落
儒家只是把人民作為被動接受恩施的對象,按照父母子女的模式來理解君官民關系,以滿足人民在物質和服務上的基本需求為上限。即使有皇權的保證,人民被推翻的原因還是當權者道德敗壞,素質被侵蝕。新建立的王權只要繼承儒家思想,通過修身養性,關心民生,就能獲得新的正統地位。這種思想無疑是保守腐朽的,只能維持統治,不利於推動社會進步發展。
鼓吹“人治”不利於長治久安。
無論是“禮”還是“仁”,儒家總是希望通過修身養性來實現社會和諧。從本質上講,儒家倡導的其實是“人治”,人治的弊端顯而易見。好的人治確實可以靠有責任心的強勢鐵腕人物來繁榮,比如貞節之治,但人治的缺點是沒有長期穩定和傳承的保證,沒有制度上的約束和規範。
法家的法律思想
壹、法家思想概述
法家思想的最初淵源已無從考證,但鄧和邵正茂堪稱法家思想的創始人。後來,李悝、商鞅、韓非子、李斯等繼續補充和發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終在秦朝達到頂峰。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領社會。他們的理論基礎是:萬物以道為本,法是道在社會中的體現。法家追求法治的根本目的是豐富強兵。為了使強兵富裕起來,法家主張改革貴族奴隸主的世襲制度,強調種田的獎勵和減稅。法家提出“立法要根據社會現實,禮要根據事件”。古禮只適合於古代,那個時候法制是必須執行的。因此,他們提出了與其法治思想相壹致的歷史觀:歷史是發展的,“不壹定要吸取過去的教訓”,“壹定要反對過去”。
法家的法治思想體現在不同的法家身上,他們的法治、技治、權治思想各有側重:商鞅強調法治,申不害強調技治,沈導強調權治,韓非成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第二,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治”——倡導“依法治國”。
戰國時期的法家屬於地主階級改良派,韓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核心是建立君主專制、權力集中的國家,並以“法治”來維持。這壹理論被秦王用來贏得政府,成為他滅六國、建立專制制度的理論基礎。秦統壹後的很多措施都是法家學說的應用。需要註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是提出了刑法,並不是現代法律思想。其法治的對象是除君主以外的所有臣民。這對打擊奴隸主的貴族特權,保護中央集權這壹新的地主有積極作用。秦雖然過分強調“法治”,卻遭到嚴刑勒索,短命而死。法家作為壹個學派在秦漢以後就消失了,但其重視法律的作用、強調君主專制的思想卻被歷代王朝所繼承。
制定成文法律,公之於眾,註重治國方略。
法家主張的第壹件事就是把法律做成文化,公之於眾。“法者,國之衡也”(《尚軍書修全》)。法律以明文規定的形式公之於眾的效果是,判斷行為的標準也客觀化了,不再是主觀的個人道德修養。與儒家把行為準則稱為“禮”不同,法家明確地把自己的行為準則稱為“法”和“法”,試圖表現大眾的平等:“刑無貴賤之分,從清朝到大夫,凡違抗君命,違反國家禁令,亂違制度者,死而不赦”(《尚軍蜀賞刑》)。
重“刑”——突破“刑不如醫”,彰顯王權權威。
法與法的內容在“禮”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制定法律是為了定分止爭,揚功止暴,賞罰分明,同時也是為了明確維護國王的權威。國王權威的維護,不再依靠國王的道德修養,更多的是依靠法律的威嚴和嚴格執行。在主權問題上,他完全拋棄了過去所強調和使用的倫理工具,利用對臣民的利益引導和心理威懾來服從國王的需要。雖然韓非子也看到了特權階級對法律實施的破壞和阻礙,“犯法是大奸,臣貴服從,不無道理;法規之所以備,刑罰之所以罰,往往是卑微的(《韓非子》所為),但法家的法規及其嚴格執行,還是為了“明君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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