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其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如果爺爺去世,填寫爺爺去世時的戶籍所在地。
如祖父未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祖父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登記籍貫後,如果其祖父遷移戶籍,籍貫不變。
2.按照公安部門對戶口的分類,戶口只有兩種: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後來把非農業戶口簡稱為城市戶口或城鎮戶口。
擴展數據:
1,壹般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對比現在的行政區劃和祖上長期居住的地方。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域:
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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