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是最初的產地。根據公安部[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其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如祖父去世,填寫祖父去世時戶口所在地;如祖父未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祖父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登記籍貫後,如果其祖父遷移戶籍,籍貫不變。
壹般以曾祖父(或曾祖父、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曾祖母(或曾祖母、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我曾祖父(或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或以我曾祖母(或曾祖母或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
在填寫籍貫時,只需要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
1.壹般填寫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對比現在的行政區劃和祖上長期居住的地方。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域: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