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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是什麽意思?

籍貫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永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產地是最初的產地。根據公安部[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其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如祖父去世,填寫祖父去世時戶口所在地;如祖父未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祖父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登記籍貫後,如果其祖父遷移戶籍,籍貫不變。

壹般以曾祖父(或曾祖父、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曾祖母(或曾祖母、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我曾祖父(或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或以我曾祖母(或曾祖母或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

在填寫籍貫時,只需要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

1.壹般填寫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對比現在的行政區劃和祖上長期居住的地方。

2.部分少數民族分布區域:自治區/省/直轄市+自治縣/縣/縣級市+民族鄉/鄉/鎮。

3.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旗/自治旗(縣級)/縣/市轄區/縣級市/+民族鄉/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