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
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