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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田地制度如何?為什麽說,有錢之後,就會土地買賣?

唐代實行均田制不久,由於種種原因,就出現了農民“受田不足”和官僚地主“占田過限”等兩極分化問題。同時,逃戶問題也日益嚴重。特別是到了武則天統治時期,“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為了維護均田制,抑制土地兼並,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兵役、勞役來源,武周政權勢必會采取某些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然而,武周政權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卻由於記載缺乏,不得其詳。

我們知道:唐代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為了不浪費“寬閑之處”的土地資源,還實行壹種“計口受足”以外的所謂“請占田制”。這就是《唐律疏議》卷壹三所說:“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辟,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這種制度,陳教授簡稱為“請田制度”。並認為:這種“請田制度”,由於所請之田最終都成為永業,故其本身具有私田的性質,屬於土地私有制。這種土地制度,從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國家法令首次承認,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實行兩稅法全面認可,終於取代了均田制。但這種土地制度,如何實施,有何規章、程序,卻由於記載缺乏,不得其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