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唐代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為了不浪費“寬閑之處”的土地資源,還實行壹種“計口受足”以外的所謂“請占田制”。這就是《唐律疏議》卷壹三所說:“計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務從墾辟,庶盡地利,故所占雖多,律不與罪。仍須申牒立案,不申請而占者,從‘應言上不言上’之罪。”這種制度,陳教授簡稱為“請田制度”。並認為:這種“請田制度”,由於所請之田最終都成為永業,故其本身具有私田的性質,屬於土地私有制。這種土地制度,從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國家法令首次承認,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實行兩稅法全面認可,終於取代了均田制。但這種土地制度,如何實施,有何規章、程序,卻由於記載缺乏,不得其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