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接受醫師定期考核 ,第壹執業地點應當將其在其他執業地點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情況壹並納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多點執業醫師在所有執業地點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全部合格方可參加業務水平測試 ,業務水平測試由第壹執業地點所屬考核機構負責。
2、醫師在第壹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 ,不作為該醫療機構校驗、增加診療科目、醫療技術備案、臨床重點專科 學科 建設和評審評價等審核時的人員依據。
3、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合同或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 ,保證履行合同和協議 ,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4、在特殊情況下 ,如處理突發公***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 ,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
5、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 ,嚴格遵守執業規則 ,並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範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禁止超執業範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6、多點執業醫師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7、鼓勵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醫師到旗縣級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 ,其執業時間應計算為到基層服務的時間。
擬多點執業的醫師 ,應當向其多點執業機構的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2、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有效身份證明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第壹執業地點同意其多點執業的相關協議或證明
4、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不擔任該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科室負責人等行政職務的證明;
5、聘用其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證明;
6、聘用其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所述 ,為推進我區執業醫師合理流動 ,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 ,保障醫療質量安全 ,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醫師應與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協議 ,約定執業期限、工作任務、時間安排、薪酬、保險等 ,明確在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及解決辦法。聘任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為擬聘醫師在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註冊手續。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實行區域註冊制。
法律依據: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
1、醫師需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並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的執業醫師;
2、第壹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執業的相關協議;
3、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應當與在第壹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壹致;
4、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5、身體健康 ,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6、在第壹執業地點能完成診療任務、不擔任行政職務;
7、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