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李淵廢除了隋煬帝的《大業律》,命裴寂、劉文靜等人依照隋文帝的《開皇律》,修訂了壹部新律令,並於武德七年(公元624)正式頒行,是為《武德律》。《武德律》雖然對《開皇律》有所損益,但基本上壹仍其舊,沒有太大發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後,立即著手對《武德律》進行完善。他采納了魏征“專尚仁義,慎刑恤典”(《貞觀政要》卷五)的建議,依據儒家的仁政思想,進壹步加強“德主刑輔”的立法原則,於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法律,積十年之功,成壹代之典,於貞觀十壹年(公元637年)正式頒行了壹部嚴密而完備的法典——《貞觀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領銜,以《貞觀律》為藍本,修訂並頒布了《永徽律》。稍後,鑒於當時中央和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壹,李治又下令對《永徽律》逐條逐句進行統壹而詳細的解釋。這些內容稱為“律疏”,附於律文之下,於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頒行天下,律疏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部法典當時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簡稱《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