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二十史朔閏表的例言

二十史朔閏表的例言

始吾欲為中西二千年日歷,曾先將中史二千年朔閏考定。迨中西回史日歷告成,凡二十卷,卷帙較繁,壹時不能付印。而朋輩索觀及借鈔者眾,故特將中史朔閏表先付影印,而西歷、回歷亦附見焉。

秦以前歷法無考,汪曰楨為《歷代長術輯要》,起周***和,然魯隱以後與《春秋》不合,非史實也。顧棟高仿杜氏《長歷》為《春秋朔閏表》,與《春秋》合矣,然與推算不符,亦不足征信。惟《通鑒目錄》載宋劉義叟《長歷》,斷自漢高元年,今從之。

漢末改歷前用殷歷,或雲仍秦制用顓頊歷,故劉氏、汪氏兩存之。今考紀誌多與殷合,故從殷歷。

劉氏《長歷》止於五代,續之者有耶律儼《遼宋閏朔考》,載於《遼史·歷象誌》。南宋、金、元有錢侗《四史朔閏考》,明以來有汪氏《長術》,清有《萬年書》,今表即根據諸書,參以各史紀誌,正其訛誤,終於清宣統三年,為舊歷作壹總結。

清《萬年書》每朝例預推二百年,然預推之朔日,後來每有改定。今悉以當年頒行之《時憲書》為主,不以《萬年書》預推之月朔為主。幸故宮圖書館歷年《時憲書》尚存,可供參校。

漢未改歷前,仍秦制建亥,以十月為歲首,然不改十月為正月,不改正月為四月也。莽用醜正,則改寅正之十二月為正月,改正月為二月。魏景初之用醜正亦然。今表於月份之排列,既取整齊,而對於不用寅正之年,則悉以粗線誌之,以明月之地位不移,而月之名稱有已改易者。

易號改元應從下令之日為始,未必追改以前之月日。今表於年中改元者,悉仍其舊號,而系新號於二年,並於表下著其改元之月日。蓋睹二年即知有元年,若削去末年而冠以新元,則何以知漢之始元有七年、晉之鹹寧有六年?甚非史實。且凡未改元前,條教號令及民間契約必仍用前元,史家豈能壹壹代為追改?

至於兩朝遞嬗之際,亦用此例。凡前朝未盡覆亡,必著其年號於上,而將新朝年號著於下,如陳之禎明、宋之祥興、明之永歷是也。汪氏《長術》於明萬歷四十四年即冠以清元,甚所不取,今特矯之。

又正統閏位之說,今日實無辯論之價值。惟當列國分立之際,本表限於篇幅,不能將諸國年號並列,故只得取史家通例,任擇壹國列之,而將同時與國之年號分列於下,固無正閏之見存也。

三國、南北朝朔閏異同,亦以壹國為主,其殊異少者記於本年之下,其殊異較多者另為壹表,附於卷末。

泰西之用陽歷,始於羅馬帝儒略,以羅馬七○九年壹月壹日實行,即耶穌紀元前四十五年,漢元帝初元三年十壹月二十九日也。

儒略歷原定每間三年壹閏,即逢我子、辰、申歲。平年三百六十五日,閏年三百六十六日。儒略歷每月日數,原定壹、三、五、七、九、十壹等月各三十壹日,四、六、八、十、十二等月各三十日,二月平年二十九日,閏年三十日。

然儒略歷實行以後,誤為每三年壹閏,積三十六年應閏九日者,已閏十二日。奧古斯督帝覺其誤,乃下令連十二年不置閏,並改定每月日數壹、三、五、七、八、十、十二等月各三十壹日,四、六、九、十、十壹等月各三十日,二月平年二十八日,閏年二十九日,是為奧古斯督修正之儒略歷,亦稱舊歷。

至壹五八二年,教王格勒哥裏又覺歷法不合,乃議改歷。以是年十月五日為十五日,中間消去十日,並定逢百之年不閏,逢四百年仍閏,是為格勒哥裏歷,又稱新歷。

儒略改歷以前,歷法紛亂不可記。儒略改歷以後,因誤置閏者三十余年,不置閏者又十余年,每月日數又與今歷不同,故此編斷自耶穌元年始,壹五八二年以前用舊歷,壹五八二年以後用新歷。新歷雖較舊歷精密,然壹五八二年以前,舊歷卻為史實也。

泰西各國采用新歷,先後不同。大抵天主教各國采用最先,至壹千七百年耶穌教各國始用之,壹七五二年英國始用之,壹九壹八年俄國始用之。今我國所用者即格勒哥裏歷,日本則壹八七三年已采用之也。

以耶穌降生之歲紀元,本起於五二七年羅馬教士之推定。今表於羅馬未亡以前,並記羅馬紀年。又耶穌之生,實在今紀元之前數年,第各國沿用已久,不便更正,故仍之耳。

回歷以摩訶末由墨克遷至默地那之明日為元,即西歷六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也。洪武甲子為回歷七八六年,《明史·歷誌》由洪武甲子上推七八六年,誤以中歷計算,遂謂回歷起於隋開皇己未。不知以回歷計算,實起於唐武德五年壬午六月三日也。

回歷系純太陰歷,不置閏月,又無三十壹日,故四時寒暑無定,積三十二三年,即比中西歷多壹年,積七百八十六年,遂比中西歷多二十三年,至今壹千三百四十四年,遂比中西歷多四十年也。

回歷月法,以見新月為月首,不以實朔為月首。故其月首日期,恒在中歷初二三日之後。回歷月法有壹定,單月大盡,各三十日;雙月小盡,各二十九日。惟隔二三年置壹閏日於十二月之末,故平年三百五十四日,閏年三百五十五日。

回歷以三十年為壹周,每周平年十九,閏年十壹,其閏年居每周之第二、五、七、十、十三、十六、十八、廿壹、廿四、廿六、廿九等年。

本表即按右法推算,畫定回歷三十年壹周,而記其歲首當我國之某月某日。閏年旁置點。西歷、回歷均有七日來復之制,今卷末附日曜表七。每表四年,何年起應用何表,悉以數字記於眉端。遇有失閏或改歷等年,則需超越他表。如西歷元年起應用日曜表壹;惟因第四年羅馬失閏,則從是年三月起,須改用日曜表五;又如西歷壹五八壹年起,應用日曜表壹;惟因壹五八二年十月十五日改歷,則從是日起,須改用日曜表六是也。

西歷壹九二五年十壹月二十五日、舊歷十月十日、回歷五月九日新會陳垣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