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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道教機構小考

?唐宋時期,無論是佛教還是道教,它們本身的教義和管理制度機構都得到了極大確立和完善,對它們以後在歷史中的發展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本文擬就對宋代道教管理機構做出如下考述,以探當時道教機構制度之壹二。

壹、政府道教管理部門

宋繼唐和後周之制,初以開封府尹兼功德使掌道官選授以尚書省禮部的屬司之壹祠部管道冠、童行籍帳和披戴文牒(1)。神宗元豐改制,取消功德使,祠部“實行本司事”,置祠部郎中、祠部員外郎各壹人,吏二十壹人,分案四(2):道釋案:功德寺觀 頒賜、更換紫衣、師號 ; 試經撥放度牒 ; 回收、補發亡遺度牒 ; 給降、書填、翻改空名度牒 ; 補遷僧道正 ;

整會甲乙、十方住持教門事務。詳定祭祠太醫帳案 : 掌道釋神祀加封賜額 ;

拘催僧道籍帳。制造巢:掌制造、書寫、勘合度牒、師號及審批度牒庫送來的僧道度牒、紫衣、師號申請。知雜開拆司 :

接受各州縣經都進奏院送來的僧道申請、文書③。別有度牒庫保管度牒,南宋亦“掌僧道二流承恩度牒”(4)祠部之外有鴻臚寺,“道釋二教兼所轄者”(5)。職掌之壹為“中都道釋祠廟及籍帳除付之禁令”。屬部十三,包括宮觀提點所及左右街道錄院(6)。宮觀提點所,全稱“某某禦前宮

( 觀 )提點所”。宋自建國,改後周開封太清觀為建隆觀作禦前宮觀,神宗時設提點所。元豐改制時,有建隆、禮泉、奉慈、中太壹、萬壽、集禧、崇真、資聖八個提點所(7)。南宋定都杭州,有東太壹、西太壹、萬聖、佑聖、顯應、四聖延祥、三茅寧壽、開龍、龍翔、景錄、德壽等十壹個提點所(8)。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9)。“並是內侍官( 即宦官 ) 兼提點、提舉等職”(10),配有管勾、監當、幹辦事務、文字等佐官及兵士(11)。提點或提舉掌該宮之印,輪宿宮觀主持事務,帝、後齋醮道場要親自組織。“每遇本宮觀開啟、罷散、酌獻之類,聽免赴朝會”(12)。禦前宮觀的道教事務,除行法念經外,基本上掌握在提點所的官員手中。南宋建炎三年 (1129) 廢鴻臚寺,原所管道教事全部並入祠部(13)。

另有三司、戶部管官觀田賦、衣缽錢、河渡房舍錢收取(14);工部文思院負責紫衣、師號、度牒制作; 將作監修內司承擔禦前宮觀建修 ;禮部禮儀院或詳定禮文所確定宮觀儀制、神像服飾等(15)。

 各部門主管的道教事務,按程序報經尚書省或皇帝批準,以政令或詔令的形式通過轉運司下達州縣,由州縣長官監督宮觀或地方執行。因此,宋代政府道教管理機構具有多頭性和集權性的特點。

二、中央道錄院

道錄院起源於隋朝的崇玄署。隋初置,設令、丞,管釋道二教。煬帝時罷署,在郡縣宮觀直接設玄壇監。唐復置署,初隸鴻臚寺,開元二十四年改隸宗正寺,專掌宮觀及道冠簿籍、齋醮之事。貞元四年,崇玄署罷大學士,設左右街功德使,釋道二教並管(16)。時,長安寺觀以皇城為中心分左、右,故宋代道錄院有左右街之分。不同的是,隋、唐的崇玄署是壹個集政府管理職能和道教事務為壹體的機構,而在宋代管理職能已被尚書祠部和鴻臚寺完全取代了。道錄院何時所置,宋初隸屬何部門,文獻記載不明。從建隆元年

(960) 十二月,太祖“還自揚州,左右街僧道出迎”(17)的情況和鴻臚寺轄“左右街僧錄司”(18)的記載分析,可能宋初已設置了道錄院 ( 或司 )

,應隸鴻臚寺。然而,太宗太平興國四年 (979) 五月,北漢平,卻又“盡括僧道隸西京寺觀”(19)。《文獻通考》的按者推斷 : “崇玄署 .

宋雖無其官,然亦尚興崇道教,為之置立官司,張皇而推獎之矣”(20)。宋人文獻中最早出現“道錄院”壹名,是在大中祥符元年 (1008)

十月真宗“上九天司命上卿保生天尊號”的詔書中(21)。次年三月二十六日詔 :

“會真宮尊像、兗州諸觀廟伏羲、文憲王祠宇像衣冠制度,宜令太常、禮院、道錄院檢詳典故科儀,頒下”(22)。真宗時的道錄院,分左右街設道錄、副道錄、都監、首座、鑒義十員(23)。掌宮觀、神像科儀制度、道門威儀及州郡天慶觀住持人選(24)。神宗改院為司,職掌不變,仍隸鴻臚寺(25)。熙寧年間為左街都監的道士陳景元說,此時“在京道官十二員,祖宗朝以京城內外宮觀主焚修勤績者充”(26)。從政和間道錄院舊官名目中看,大致英宗時,又在左街道錄之上,增設有左右街道錄、左右街副道錄,以後改為都道錄、副都道錄。宋徽宗崇尚神霄教,自任“教主”,撤司復院以重其事。政和六年 (1116) 二月,將道錄院改隸秘書省,以知、同左右街道錄院事取代都道錄、副都道錄,下仍分左右設知、同、鑒書、同鑒書左、右街道錄院院事,***十員,為“職事之官”,由樞密直學士蔡攸提舉(27),並設有俗人充當的屬官(28)。這時的道錄院,除掌道門科儀制度、《道史》編修、齋醮祈禱、教派及道冠服飾更改外,還兼有培訓道士、任命、磨勘道官的職責(29)。宣和元年 (1119) 抑佛揚道,改道錄院為“道德院”,僧錄司隸其下。知、同、鑒書仍分左右,主官八員,承旨押印發帖,向僧道頒度牒、紫衣、師號(30)。因僧尼竭力反對,未幾,釋道又分司。宣和七年

(1125) 十二月,徽宗退位前禦筆手詔 :

“道錄院道官品等壹切指揮並依元豐法”(31)。南宋建立,建炎三年廢鴻臚寺,道錄院歸隸尚書祠部,官位、職掌與神宗熙寧、元豐間無異。直到元代,方略有所革。

三、州、府道正司

道正司,前代文獻不載。宋分管內道正司和山門道正司兩類。管內道正司設於州、府、軍、監,司隨其人,附於宮觀。如太宗淳化五年(994) 張守真任鳳翔府管內道正,道正司便設於他任宮主的上清太平宮中(32)。至真宗大中祥符二年 (1009) 十壹月,詔天下建天慶觀以奉聖祖(33),道正司壹般都設於州府軍的天慶觀中。平江府天慶觀“自祥符年恭奉,真宗皇帝賜額立觀,兼管道正司,專壹崇奉聖祖神禦”,到端平元年 (1234) 道正司仍未更立(34)。不過,設司的時間要據當地宮觀發展而定,並非有天慶觀必置司。廬陵天慶觀真宗時建,而南宋理宗時壹個姓韓的道錄來,方才“異時置司”(35)。山門道正司置於洞天名山的神禦觀中。如茅山“宮觀十二,崇禧總之”,司即在崇禧觀(36)。天臺山則在桐柏觀(37);

金華赤松山,寧宗時因道士周大川之請,才獲得“立山門道正司”之權(38)。管內道正司設有道正、副道正 ;

山門道正司則另有都監壹職,銜前各帶“管內”、“山門”或州、山名稱以示別。道正司的員額,宣和三年 (1121) 七月宋徽宗規定 :

“三京置女道錄、副道錄各壹員,節鎮置道正、副各壹員,余州置道正壹員”(39)。北宋大致如此。到南宋紹興以後,兩類道正司均於道正之上設有都道正(40)。有的還於都道正下設有副都道正、道判、道監(41)。道正司管轄所屬宮、觀、院、庵,事無巨細,職掌繁雜,大致可分為四類 :

壹,落實政府宗教指令。傳達政府頒發的宗教儀範、規定(42); 布告宮觀賜額、神祀封號(43) ; 組織新建或維修宮觀(44) ;

檢查神像儀制。二,推薦道士。如集宮觀主首推選十方住持 ; 了解甲乙住持宮觀的主首變化情況,並報告州府”(45);

選拔去道錄院培訓的道士。三、勘驗牒帳。檢查宮觀刺帳 ; 聖節前四十天,審查試經道童、長發及應賜紫衣、賜師號道士的奏帖,並充當保人,上報名冊 ; 驗明受戒道士的度牒 ; 出具道冠出遊“公憑”(46),回收並上交亡歿道冠的度牒 ; 開具度牒遺失證明(47)。四,主持本州府教事。祈雨禱晴 ; “應辦十節朝拜,啟建聖節道場,迎接到任官員”及組織非時齋醮等(48)。若轄區內道士違令,道正司的官員要負連帶責任。據《慶元條法事類》規定:道童、長發“令人代試經”,保人“徒二年” 宮觀擅改十方為甲乙住持,杖壹百,“道正司知而不舉與同罪”。由此可見,道正司是壹個融執行、監督、勾通職能為壹體的重要道教事務機關。

四、基層宮觀管理

宋代宮觀有“天子之祠”與普通宮觀之分。“天子之祠”壹般都設有已逝皇帝、皇太後的神禦殿或禦書閣,宋政府以其名立祠祿官,分“九等宮觀之格”。其中的禦前宮觀,如開元、太壹等,不隸道正司,由本宮觀提點所管轄,自成壹體(49)。重和元年 (1118)

六月,宋徽宗詔“天下神霄萬壽宮並不隸道正司,令逐路提舉管勾”(50),便是仿此。普通宮觀集中在川峽地區和南方各州縣,占宮觀總數的絕大部分。宋代有“宮中道士五百輩”(51)的大宮,也有“斷墻殘垣,道經壹卷孤燈伴”的小觀。大宮觀有殿、院、庵三個層次,其院的規模有的相當大,如景靈宮的崇 館道院,有內侍七人,道士十人,吏卒二百七十六人(52)。庵壹般是本宮道士的居所。小觀有的有院,有的只有殿。由於道教的普及和人們祈禱心態的需要。宋代在仁宗時便出現了不隸宮觀的獨立道院。如天聖中建立的西京永安縣金星道院,院內有大小殿,有自己的田地(53)。到南宋,幾乎各州縣都有自成體系的道院、道庵,在宋人的方誌中記載頗多。像凝神庵、通神庵等還是皇帝親賜庵額,名聲幾與天子之祠等同(54)。孝宗以後,原隸於宮觀的庵也紛紛獨立。嘉泰三年(1203) 十二月十五日建立的玉液庵,就是從茅山華陽觀中分裂出來的(55)。宮觀主首的稱謂在北宋徽宗前較為混亂 ;

觀有稱“觀主”(56)“知觀”(57),宮有稱“知宮”、“宮主”(58)等。政和三年(1113) 六月,徽宗下詔 :

“天下道士,不得稱宮主、觀主,並改作知宮觀事,女冠準此。”(59)自此稍有統壹。綜合各種文獻,宮觀的道官依次是 :住持、知宮 ( 觀 ) 事、同知宮 ( 觀 )事、監宮 ( 觀 ) 、尚( 上 ) 座、知庫或庫主、典客、掌籍、監齋、書記、直歲、化主、表白、殿主、院主、庵主”(60)。職掌 : “所謂住持者,何謂也 ? 住持也者,謂籍人持其法,使永住而不泯也”(61),是兩宋宮觀的實權者。知宮( 觀 )事,簡稱“知事”,北宋多壹人兼知事、住持二職,有實權。南宋“論知事則米鹽任責,較法師則符水通靈”(62),形同虛設。住持、知事、監宮( 觀 )三者,在宋代官方文書中稱“宮觀主首”與“寺院三綱”相對應(63)。主首之下,尚座講經論道,典客迎送賓客,掌籍修造刺帳,知庫掌管錢物,書記書寫酒榜,化主安排化緣,其余職掌與今日宮觀相差無幾。

綜上考述,可知宋代道教管理機構層次清楚,職掌分明,已形成了嚴密的體系。

註 :

(1)《宋會要輯稿》( 以簡稱“宋會要” ) 道釋壹之十壹 ; 職官十三之十六。

(2)《宋史》卷壹六三《職官》三 :

“分案三……元佑初,省祠部郎官員。“三”為“四”之誤。

(3)《宋會要》職官十三之十六 ;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二《職官》三。

(4)吳自牧《夢粱錄》卷九《監當諸局》。

(5)鄧肅《 櫚集》卷十七《新建三清殿記》。

(6)《宋會要》職官二五之二; 《宋史》卷壹壹八《職官》五將屬部誤為“十二”。

(7)《宋會要》職官二五之二。

(8)《夢粱錄》卷

八《禦前宮觀》。

(9)《文獻通考》卷壹五六《職宮》十。

(10)《夢粱錄》卷九《內諸司》。

(11)《宋會要》職官五四之十八——二十壹。

(12)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簡稱“長編” )

卷四五八,元佑六年五月庚申。

(13)《宋史》卷壹壹八《職官》五。

(14)《宋會要》職官二五之九。

(15)《宋會要》禮五之十八。

(16)(20)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五《職官》九。

(17)《長編》卷二,建隆二年三月庚午。

(18)《宋史》卷壹六五《職官》五。

(19)《宋史》卷四《太宗紀》壹。

(21)《宋大詔令集》卷壹五三《上九天司命上卿保生天尊號詔》(22)《宋會要》禮二十之二。

(23)高承《事物紀原》卷七《道釋科教部》

(24)《宋會要》禮五之壹九。

(25)《長編》卷二四五,熙寧六年六月甲午。

(26)薛致玄《道德真經藏室攥微開題科文疏》卷壹疏引。

(27)《宋大詔令集》卷二二四《改定道階等禦筆手詔》。

(28)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九,建炎元年九月甲辰。

(29)(31)(39)(42)楊仲良《續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未》

( 簡稱“長編紀事本未” )

卷壹二七《道學》。

(30)民國《費縣誌》卷十四《金石·宣和帖石刻》。

(32)清,王昶《金石萃編》卷壹三四《傅應大師行狀》。

(33)《太平寶訓政事紀年》卷壹《真宗皇帝》。

(34)(41)(48)《江蘇金石誌》卷壹六《天慶觀尚書省劄》。

(35)劉辰翁《須溪集》卷六《贈韓道錄序》。

(36)清,楊世源《句容金石記》卷五《崇禧觀碑》。

(37)曹勛《松隱集》卷三壹《重修桐柏觀記》。

(38)倪守約《金華赤松山誌·沖和先生周君》。

(40)元,劉大彬《茅山誌》卷二五《武仙童書碑》。

(43)張大淳《三茅真君加封事典》卷上。

(44)《成都文類》卷三七《天慶觀五嶽真君殿記》。

(45)《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住持》。

(46)(63)《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

卷五十壹。

(47)《宋會要》職官壹三之三九。

(49)《宋會要》禮五之八。

(50)《長編紀事本末》卷壹二七《神霄宮》。

(51)《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卷二五三《神仙部·黃知微》。

(52)王應麟《玉海》卷壹百《紹興景靈宮》註。

(53)民國,張仲文《鞏縣金石誌》卷二《西京永安金星道院記》。

(54)《茅山誌》卷二六《凝神庵記》

;《江蘇金石誌》卷壹二《通神先生蓑衣何真人事實》。

(55)劉宰《漫塘集》卷二十《玉液庵記》。

(56)黃休復《茅亭客話》卷二《費尊師》。

(57)徐鉉《騎省集》卷二七《洪州道正倪君碣》

(58)《長編紀事木末》卷八二《修太壹宮》。

(59)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壹三

《禦筆宮觀寺院不得稱主》。

(60)清,李遇孫《括蒼金石誌》卷五《天慶觀鐘銘》 ; 《金石萃編》卷壹二三《太壹宮記》 ;

孫應時《琴川誌》卷十三《乾元宮興造記》 ;

楊至質《勿齋集》卷下《回赤城觀熊書記》。

(61)契嵩《鐔津集》卷二《廣原教》。

(62)《勿齋集》卷上《右街鑒義謝提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