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拍賣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之外的其他財產,按照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私人財產是指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所有權屬於個人的壹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