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原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地稅)原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5.法人身份證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證明;
6、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證明(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出租人為個人的,提供產權證原件;
7、生產或經營範圍及主要產品、商品目錄(電腦打印輸出);
8.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相關資質證書、協議、委托書(生產銷售企業應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等。).
軟件開發企業應提供:計算機等級證書、軟件企業認證證書、軟件產品等級證書等。施工設計企業應提供: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設計資質證書等。
商業企業應提供:制造商對公司的授權書等。);
9.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原件(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可不提供);
10,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或銀行批準通知書;
11.各分行應提供總行授權文件原件,並將總行授權文件原件和營業執照原件上傳至“國家資質”壹欄;
12.個體工商戶註冊資本5萬元以上的,出具銀行資金證明並上傳。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對待或者歧視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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