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政府關於保密工作的決定、指示,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組織完成同級政府和上級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保密工作;
(二)督促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制定相關業務範圍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計劃,指導、協調涉密機關、單位處理相關保密事項;
(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各機關、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和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解密方式。
(四)指導、監督和協調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工作;
(五)檢查和指導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
(六)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保密幹部培訓,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組織,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關於保密的決定和指示,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組織協調本系統的保密工作,指導其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和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解密方式;
(三)管理業務範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保密工作;
(四)開展保密宣傳,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查處泄密案件,對泄露的國家秘密采取補救措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保密措施。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依法查處;對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第二章國家秘密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第七條各級國家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並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密級標誌和保密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產生該事項的機關或者單位沒有相應的確定密級的權利的,應當及時擬定密級,並在擬定密級後1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密級:
(壹)屬於業務主管的事項,應當向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報告;
(二)其他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密級和秘密級由自治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可以確定市級機關、單位保密等級不明確的事項。第九條任何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有爭議的,應當報自治區保密工作部門審批。自治區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並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備案。無法確定自治區保密部門的,應當報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第十條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後自行解密或者經批準正式公布的,免予公告。
密級、保密期限發生變更或者解密的,確定密級、保密期限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第十壹條上級機關或者保密部門發現密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和單位改正。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條機關、單位在制作國家秘密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接觸範圍,確定具體接觸部門和人員。
接觸絕密事項的人員,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上級機關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變更下級機關和單位限定的秘密事項的接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