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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改名,需要在哪裏改?

如果要向當地戶籍機關更名,具體流程如下:

1.如果要改名,需要去戶籍所在地。需要攜帶戶口本和變更前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單位(街道辦或學校)的變更申請書和更名函。收養關系變更的,需要帶收養證明;

2.以上材料準備好後,提交到派出所戶籍窗口,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後上報屬地分局重新審核。還有就是以前的名字會體現在戶籍頁面的“以前的名字”壹欄。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名:

1,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異或再婚;

2.被依法收養或者變更收養關系的;

3.姓名諧音違反公序良俗;

4.該名稱包含生僻字;

5、長期實際使用同音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