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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兵退伍後的待遇

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擴展數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士官服現役年限12年;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評定為五級至八級;

4.它屬於烈士的孩子。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

國防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