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徽州古城,是指歙縣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城區,範圍為《歙縣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確定的徽州府城、古縣和郁亮地區。第三條惠州古城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壹管理的原則。第四條歙縣人民政府負責徽州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歙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徽州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實施惠州古城保護規劃;
(三)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對徽州傳統文化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建設、管理和維護惠州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組織實施惠州古城保護和利用項目;
(五)組織惠州古城保護和管理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六)負責惠州古城的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
歙縣人民政府和徽州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徽州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歙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徽州古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和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徽州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六條歙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徽州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對徽州古城保護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徽州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八條每年165438+10月21為惠州古城保護宣傳日。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九條歙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護規劃,統籌徽州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控制居住人口,完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人居環境。第十條徽州古城的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和環境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有:徽州府衙歷史文化街區、鬥山街歷史文化街區和郁亮歷史文化街區。
建設控制區範圍北至新安門,西至徽州路,東北至鄭文山麓,東南至郁亮紫陽山,南至甘熙北麓。
風貌協調區的範圍為:歷史城區與新城西側、山體南側之間的區域。
環境協調區包括鬥山、長慶山、玉屏、鄭文、甘熙、連江以及豐樂、夫子港和楊洋的部分水域。
歙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區劃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損壞標誌。第十壹條徽州古城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新建或者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徽州古城核心保護區內的歷史街巷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第十三條徽州古城建設控制區、風貌協調區和環境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第十四條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和保護計劃並制定具體保護措施。第十五條惠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城墻、遺址、遺跡應當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建立安全監控機制,有計劃地開展周邊環境整治和保護修復工程,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第十六條惠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道、照明等設施需要維修、修繕、改建或者新建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向惠州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出實施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建設項目和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審批事項應當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七條惠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列為保護對象,並由惠州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惠州鎮人民政府建立檔案。
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傳統歷史街巷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