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
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籍處的工作人員會調查核對戶口,並填寫在戶口簿上。
戶口本是以戶為單位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並頒發證書的公共證書簿。記錄的項目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口簿是指戶籍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學歷、行業、具體職業、職級、職稱等的薄冊。我國的戶口簿是綜合反映戶籍人口個人身份等基本人口信息的基本戶政證件。
擴展數據:
填寫戶口本
1,賬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編制的本戶口管轄範圍內的戶口序號。
2.戶口本第壹頁套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專用章。承辦人填寫完規定的表格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填寫戶口簿簽發日期,並加蓋戶口登記機關專用章。
3、地址變更登記——填寫本戶口管轄範圍內常住戶口變更後的戶名、地址變更日期,並由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4.何時何地遷入本市(縣)——從本市(縣)外遷入的公民,填寫遷入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居住在本市(縣)的,填寫“常住戶口”。
5.何時何地來此住址-填寫本人遷入本戶口管轄地前在本市常住戶口的詳細地址和遷入落戶時間。居住在這個地址的,填寫“常住戶口”。
6.登記日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具體日期。
7.登記事項變更、更正的說明——登記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更正的,應當在此欄填寫變更、更正事項的內容和時間,承辦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8、屬集體戶口的,“戶主姓名”和“戶主或與戶主的關系”兩欄不填。
在戶口簿上填寫其余登記內容,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相同。
《常住人口登記卡》由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後,加蓋戶口登記機關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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