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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演唱是否侵犯版權?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有償表演,不能構成合理使用。如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構成著作權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得出版或播放(六)翻譯或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的除外,但是,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眾收費。他們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十二)以盲文出版已經發表的作品。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